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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5-03 05:44:57
经典文章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

1、2008年3月31日人民法院受理某公司的破产案件,同时

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接管公司。

4月6日,管理人查明:该公司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

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包括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

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0万元,

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86万元。该公司欠职工工资

共计55万元,欠交税金共计35万元。

4月7日,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乙所

签订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64万元的经济损失。

4月10日,管理人又查明:该公司曾于2007年10月5日无

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公司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

撤销,追回财产。4月29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

至破产财产分配时该公司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请计算:

(1)该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250+80=330

(2)该公司的普通破产债权的数额;50+186+64=300

(3)该公司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330-60-50-35-30=150

(4)债权人甲获得清偿的数额50*(150/300)*100%=25

2、甲方(合肥)8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乙方(南京)发出卖

某辆二手轿车的要约,有效期为15天。要约8月5日到达乙方,

8月9日乙方函复同意购买。取消要约的通知8月7日到达,8

月13日乙方复函到达甲方。甲方8 月14日将该二手车(特定

物)卖给不知情的丙方。

请分析:

(1)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甲方与乙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甲方的要约自8月1日发出,

有效期为15日,承诺期限就是到8月16日止,乙方的承诺复函

8月13日到达甲方,在承诺期限之内,承诺有限,合同成立。

由于要约规定了15天的承诺期限,所以该要约不能撤销。虽然

取消要约的通知在乙方承诺之前到达,合同仍然成立。

(2)若乙方要求强制实际履行合同,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分

析原因。

不能,因为合同陷入了履行不能。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可以

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在8月9日乙方承诺以后,甲方于8月14日把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丙方,丙方已经善意的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法院到丙方家里强制执行,就侵犯了丙方的所有权,因此乙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是法律不能容许的,因此乙方只能请求甲方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

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公司。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请回答以下问题?

(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必须设一名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到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该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保健品公司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遭公司法上属于公司分立的行为。保健品公司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即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偿还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规则: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必须购买其股份,不同意的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A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9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入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5)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1)①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时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②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提取数额是税后利润的10%,但也同时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 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该案中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 2600万元,故可不再提取。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数额为税后利润的5%至10%,即 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应为 l50万元至300万元。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公司经理丙从中所得收入应归A公司所有。

5、甲百货商店与乙工厂与2010年1月8日签订了1份电视机购销计划合同。合同规定,乙向甲供应1000台电视机,每台2000元人民币,共计货款200万人民币。甲向乙交付定金10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当年的10月1日,如一方违约应按标的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到11月底尚未交货,给甲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并继续供货。双方协商不成,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所述案例,回答下面的问题:

(1)甲方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乙方违约应该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违约并不导致合同解除,合同继续有效,甲有权要求乙继续供货

(2)乙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定金应如何处理.乙应该承担:

1、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损失30万,返还双倍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和定金甲只能主张一个)2、继续供货。3、如果甲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则乙需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篇二:经济法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用人单位不提供由其管理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以佛山市顺德区广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李群良等31名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为背景。

一、案情简介

广业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冶金公司,生产车间多锅炉、蒸汽等,车间最高温度可达四十五摄氏度,且车间内未安装空调,仅安装了普通电风扇,公司技工多在高温环境的车间中作业。梁教兴、梁广云、黄伙木等三人从广业公司成立时,就在该公司工作,系公司车间的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按时向其发放工资,若因公司责任给三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愿对其承担经济补偿和生活费。后广业公司因效益不好,有裁员的计划,许春华等十三名员工,与广业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但李良群等十五名员工,在裁员计划内,与广业公司劳动合同于2013年3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但亦未对李良群等十五名员工提出解聘,遂该十五名员工,仍正常上班,公司有考勤制度,其上班有考勤资料予以记录,且其余十八位员工均能证明。广业公司因经济效益问题,于2013年4月停工,停工后未能安排三十一名员工的工作,也未对

员工提供经济补偿。2013年5月,广业公司三十一名员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与广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四月、五月分的工资、经济补偿、生活费以及高温补贴。

广业公司以李良群等十五人劳动合同已到期,无权请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生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良群等三十一人支付2013年四月份工资三万四千一百元、五月份生活费二万七千二百八十元。

2.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良群等三十一人支付经济补偿五十八万七千五百五十元。

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良群等三十一人支付高温津贴二万三千二百五十元。

4.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业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

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以李良群等十五名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已到期,已不属于本公司员工,且无

证据充分证明此十五人于合同到期后继续在本公司工作,不应对其支付工资、经济补贴与生活费;关于高温补贴,公司劳动合同中并未明文规定,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无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因停工,未能安排劳动者工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此时能否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法院判决思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因停工,未能安排劳动者工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支付证明,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同时,根据其他劳动者证言可知,用人单位有考勤资料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并未提供。根据法律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

关系成立,故应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

五、对法院判决结果的理论分析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一个月内就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变通的余地。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劳动关系是基础,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

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没有了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谈及之后的劳动纠纷诉讼。

书面的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佳证据,它可以清楚明确的反应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的劳动要素。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就要根据以下因素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比较明确具体的罗列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篇三:经济法案例分析

1、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并且在市场上销售。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行,该知名企业遂投诉至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盗窃,要求其赔偿知名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其处以罚款。试着分析:本案件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的有关政府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当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判断的标准,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2、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公司化肥20吨,并且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当预付定金20万。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对此,A公司要求乙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未取得法人资格。试分析:

(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为什么?

答:B公司销售只是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你认为该案如何处理?

答:A公司与销售部的化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够履行。B公司销售部应该将A公司的定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部经营管理,该合钦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设立 2年后,丁提出退伙。此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接求 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戊的要求,戊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试分析

(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为 4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 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但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丁退伙不违反法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3)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巳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戊要求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4、公民甲与A上市公司经过协商,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A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某负责经营管理,并以其劳务作为投资;(2)A上市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55%的收益,亏损时的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某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认真审核就作出登记决定,并颁

布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随后,甲某在经营中一直使用A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试分析: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2、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答:

(1)A是上市公司不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A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显示公平,合伙协议无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份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该合伙企业以上市公民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5、A厂是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革。其试点计划的内容包括:(1)以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采用原厂消灭、部份改组的方式,即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主要生产经营性资本交由新成立的实业公司的管理。(3)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资本总额为8000万元,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资本的70%,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的资产占总资本的47%;向社会筹集的股份占总股本的30%。 试分析:

(1)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本案中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A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份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本案中,A厂的货币出资部分,仅仅为23%,没有达到30%的比例,因此公司的设立违法。

6、甲、乙、丙、丁、戊欲共同建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立董事会、由甲出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装让给C公司。试分析:

(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设立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乙转让股份时,应当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转让股份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7、A企业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2008年8月1日,由于管理不善,自身状况已经不能维持企业生存,A企业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经过调查,于8月20日发布受理该破产案件的公告,然后召集并且主持债权人会议,并且指定有财产担保并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12月1日,A企业的债权人乙某向法院申报其拥有的A企业的债权,法院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对乙某进行了补充分配。2008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2009年2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

试分析:A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着哪些违法之处?

答:(1)A企业向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违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照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定。本于本案中的A企业是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故应当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当向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2)甲某担任债权人委员会主席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立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制动。在本案中,甲某有财产担保并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因此,它是债权人会议上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够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3)法院对乙某进行补充分配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期限,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得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8、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下列情况:(1)人民法院已经于2009年8月10日裁定对甲公司价值240万的办公楼予以查封,用以支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200万元,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裁定尚未执行。(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签有一份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的担保合同,若2009年8月20日前不能支付丙公司的贷款,则以机器设备作价抵偿,并在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2009年7月,甲公司已经知道了自己即将要破产,向债权人丁公司清偿了50万元的债务。

试分析: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能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贷款?乙该如何做? 答: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本案中,乙公司只能够向申报破产债权。

(2)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所设的抵押担保?

答: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公司设定担保的时间是2008年8月20日,距离破产申请超过1年,因此管理人不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丁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

答: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9、2008年初,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执法检查团,对该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团发现有些单位和部门把预算外资金作为“小金库”,并且运用这些资金搞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公车等。试分析:某案件中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在使用预算外资金存在着哪些问题?

答:本案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得将其纳入财政管理,而是将其作为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违反了《预算法》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预算外资金尽管是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但是仍然是国家财政性资金,而非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各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其在银行开立统一账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

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私设“小金库”。

10、A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便对该企业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由于A企业账户已无存款,于是税务机关将其已经设定的机器进行拍卖,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低缴税款。A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表示了异议,担保权人也与税务机关产生了争议。 试分析:

(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答:违法。根据税法规定,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不能够直接实施,必须是在税务机关责任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才能够采用。

(2)税务机关将已经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低缴抵款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税款应当先于设定担保的债权执行;如果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在财产设定担保之后,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用于缴税之前优先清偿。

11、某作家应出版社要求写了一本纪实文学,约定第一次按照书出版后的定价和发行册数支付稿酬,再版另行支付稿酬。书出版后,出版社支付该作家2万元稿酬。后该书脱销,出版社再版一次,支付作家1万5千元。请计算:该作家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缴纳?

答:缴纳个人所得税3920元。由出版社代扣代缴,作家本人自行申报纳税。稿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减除20%的费用,因此作家两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1.5万)×(1-20%)=2.8万元。又因为稿酬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且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故应当纳税为2.8万×20%×(1-30%)=3920元。

12、甲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为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份损毁,财产损失为5万元。甲某因为顾忌邻里关系而放弃了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A保险公司索赔,而A保险公司则认为甲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索赔的前提下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分析:

(1)甲某是否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不可放弃。《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A保险公司认为甲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

答:A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合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甲某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向邻居行使赔偿请求权,并且两种选择都不影响甲某就未获得赔偿部份向另一方清偿。

13、陈某是某上市公司经理。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某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陈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妻弟夏某。夏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夏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试分析:

(1)陈某将本公司的业绩告诉其妻弟夏某的做法是什么行为?

答:此行为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陈某是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员。陈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某,属于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

(2)对夏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主管机关应当没收夏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得利益,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1-5倍

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4、A村村委会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A将集体所有的200亩荒地转让给B公司,有其进行房地产开发。后由于B在开发过程中未如期支付土地使用费,二者发生争执,A遂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试分析:

(1)村委会是否有权出让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

答:无权出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村委会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先由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后,再出让给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主体。

15、农民刘某承保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解。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签订合同的村民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答:首先违反了土地承包制度,其次违反了耕地保护制度,在此违反了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最后,其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6、近年来,随着我国轮胎出口量的逐年迅速增长,我国轮胎生产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这些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我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我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我国企业只能够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等海外市场的力度,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我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我国轮胎有可能威胁起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试分析:面对这种形式,我国应当采取何种对策?

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努力促进进出口轮胎的技术升级改造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当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出口轮胎企业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实施名牌战略;重点企业应当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促进国家之间投资和交流合作。

17、我国的甲水果批发公司从马来西亚的乙种植公司进口的一大宗水果,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在3月15日前交付水果,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水果验收后付款。但是直至3月16日上午,货物才到达目的港。甲公司在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中有2%的水果为二级品质,不符合约定。甲公司遂以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提出对二级货物可以降价出售的请求,甲公司不予理财,拒绝接受所有货。3月18日,以公司发现部份水果已经开始腐烂变质。

试分析:

(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公司是否有权基于此而解除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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