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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间谍窃中国机密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3-03 05:53:59
经典文章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导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导读

(一)导入案例

据《环球时报》报道:加拿大公民凯文·高夫妇因涉嫌窃取国家秘密被中国拘留一事有了进展。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说,凯文·高和茱莉亚因涉嫌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于2014年8月4日对二人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于2015年2月3日以涉嫌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对凯文·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茱莉亚采取取保候审。洪磊表示,中国有关部门将依法办案,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美国之音”报道称,对凯文·高的正式拘押为正式逮捕和起诉他铺平了道路。他的妻子朱莉娅·高获保释,但一年之内不得离开中国。报道称,从去年开始,中国加大对中朝边境地带外国基督教组织的打击力度,多个地下组织被取缔,数人被捕。这起案件曾导致加拿大和中国关系紧张。

美联社称,凯文·高夫妇1984年移居中国,2008年在丹东开设咖啡馆,并对朝鲜人从事基督教援助工作,他们隶属于一个“对朝援助组织”。文章最后还说,在中国窃取国家机密是重罪,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被判死刑。

(二)立法背景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战线。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需要出发,不断加大对我国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量案件充分说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策反、发展人员,刺探窃取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对我国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切实加强反间谍斗争十分必要。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法制建设工作。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并于当日公布实施。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6月4日公布实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实施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任务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与时俱进,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是新时期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根据形势、任务和要求的变化,党中央决定加强国家安全总体立法,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改完善,适应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形成一部规范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专门法律。同时,将原国家安全法规范保障的反间谍斗争以外的防范打击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斗争内容,通过总体国家安全立法和其他新的专门立法加以保障解决。这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完全符合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要求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

在上述背景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11月1日签发国家主席令,正式颁布这一重要法律并决定该法于公布之日正式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

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

(三)主要内容

《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及“附则”五个章节40个条款。这部法律总结了我们以往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注意了法律的传承与衔接,又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内容规范;在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又严格规范了行使权力的要求,强化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强调发挥国家安全专门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又强调了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既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明确的原则要求,又严格界定了具体行为和政策界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锐利武器和坚强保障。《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 统筹兼顾了方便工作与保障人权的立法思想

与原《国家安全法》相比较,《反间谍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第五条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的基本条款,与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之任务的规定相得益彰,符合整个刑事司法发展的潮流,也是国家重要刑事政策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表现。这一条款明确了在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把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与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为此,《反间谍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从本质上讲,反间谍工作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并不冲突。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而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职责,实现惩治间谍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之目的,必然要通过包括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等在内的多项职权来实现。这些职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的,实质上也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享有稳定行使基本权利的环境为出发点的,反间谍工作最终成果也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权这一崇高目标。基于此,《反间谍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专门设置为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所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从事反间谍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一体遵循的基本信念。

2. 明确各反间谍专门机关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

《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该条文在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的同时,考虑到提高反间谍工作效率、增强反间谍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的需要,规定了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反间谍工作。此外,《反间谍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进一步对反间谍工作中有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予以具体规定,使得各项职权的行使都有法可依。《反间谍法》重新调整和规范了反间谍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确立了以国家安全机关为主,公安、保密行政管理和军队等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调配合的原则,及时明确了反间谍斗争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提高了反间谍斗争的管理水平,有力地避免了“九龙治水”现象的产生,有利于各部门斗争合力的形成。

3.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最根本的原则。《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性的规定。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的反间谍斗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

的轨道发展,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其次,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地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反间谍斗争中由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的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再次,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的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才能予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打击。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专门机关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的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的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4. 以定义并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间谍行为的范围

间谍行为,其终极目的就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危害性首先体现在对我国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的侵蚀和破坏上,其次是影响经济、科技、文化等总体安全的其他领域。《反间谍法》参照原《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述和《刑法》有关规定,对间谍行为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这被公认为是《反间谍法》制定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也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间谍行为予以明确定义。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4)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6)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可以看出,《反间谍法》为适应斗争规律,扩大了间谍行为的外延。这样《反间谍法》与《刑法》规定全面衔接,不仅把实践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非法获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等作为间谍行为明确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解决了原《国家安全法》对间谍行为规定范围过窄的问题。《反间谍法》根据形势任务的新要求、新发展扩大了间谍行为的范围,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实施的策反引诱国家工作人员叛变行为也纳入调整,满足了现实斗争需要。

5. 将反间谍工作中必要的行政措施上升为法律

《反间谍法》在总结长期以来反间谍工作实践取得的成效基础上,将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确需采取的相关行政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确保了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防范措施。据此,国家安全机关将根据当前反间谍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涉重要环节,会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海关、边检、电信管理、金融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以充分发挥多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实施,全面推进的工作优势。二是必要时可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优先使用

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在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三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用于间谍活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资助间谍活动的资金、场所、物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责令在技术查验中被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个人、组织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相关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予以查封、扣押。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反间谍法》在原《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新增以下职权:一是明确国家安全机关享有征用权。随着行政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征用权已被明确规定为法定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公权力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获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使用权。征用权在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具有适当民事补偿的特点,这确保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公民和组织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对开展反间谍工作具有现实意义。二是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既解决了法律层级的冲突问题,维护了法制统一,又切实为执法、司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清除了对相关涉案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度性障碍。此外,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特点,这必然促进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完善反间谍工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程序,加强依法行政。三是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防范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和技术防范检查检测权。技术安全防范检测往往能够为防范打击间谍行为赢得空间、时间和主动权。

(四)重点知识

1. 总体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我国制定《反间谍法》的指导思想。这一观念是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的。习近平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而行。

2.间谍罪

间谍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具体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其中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示、委托、资助,授意他人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即构成间谍罪。同时实施这三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责任形式为故意,故意的内容因行为方式不同而不完全相同: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任务,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但不论行为人实施何种行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间谍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重要法律条文摘录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篇二:媒体

媒体:加拿大总理或因“间谍案”放弃来华参加APEC

上周二(26日),中国和加拿大高级官员在渥太华进行会晤,讨论近期因“加拿大夫妇涉间谍案”“加拿大指责中国黑客攻击政府网络”等事件而恶化的中加关系。报道称,加拿大总理哈珀或因“间谍案”放弃来京参加11月的APEC峰会。

据路透社3日报道,8月26日,中国驻加拿大使馆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郑泽光和加拿大高级官员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注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加拿大外交部长贝尔德办公室和总理哈珀的发言人均未就此发表评论。

据悉,哈珀原本计划11月出席在北京举办的APEC峰会时顺访中国,并和中国国家主席

依然被拘押,届时高层会晤将很难实现。

观察者网此前曾报道,8月初,中国以涉嫌间谍罪逮捕加拿大公民凯文和朱莉亚夫妇,二人涉嫌从事窃取我国军事和国防科研秘密的活动。

曾两度任职中国的前加拿大外交官、布罗克大学教授查尔斯·伯顿认为,中国外交官“显然”在渥太华会见了哈珀最有影响力的幕僚诺瓦克,并试图阐明涉间谍案的加拿大夫妇究竟为什么被监禁至今。

伯顿称:“诺瓦克可能是很希望向中方弄清楚,哈珀其实是非常认真看待加勒特被拘捕一事,如果加勒特在秋天仍未释放,此事必会通过多方面影响双方关系。”

据加拿大太阳传媒报道,凯文和朱莉亚夫妇的儿女说,自己父母的命运取决于加中双边外交关系,政府间的沟通至关重要,而关键日期是9月10日,这是中国法律允许当局拘留嫌疑人的最后期限,届时必须起诉或释放。在他们看来,加中两国外交关系趋于紧张令其父母被殃及。7月下旬加拿大指责中国黑客攻击加政府计算机网络。

在中加恶化的双边关系还在“讨论”阶段之时,一个包括加拿大多名省政府领导人的代表团下个月将访问中国,以提振对华贸易。《多伦多星报》3日报道称,这是一支没有队长的访华“加拿大队”。此次参加者包括安大略省长凯瑟琳·怀恩、爱德华王子岛省长罗伯特·格希兹等人,但总理哈珀却选择了回避。

加拿大广播公司援引省长们的话说,尽管美国是加拿大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但实现海外市场多元化对加拿大而言至关重要,亚洲具有“巨大的市场机会”,加拿大企业对中国市场熟悉度却远远不够,需要政府的帮助。在全球目标市场推销是加拿大各级领导人的使命。

间谍案回顾:

据新华社4日报道,加拿大公民凯文·高(Kevin Garratt)、朱莉亚(Julia Dawn Garratt)因涉嫌从事窃取我国家军事和国防科研秘密的活动,于8月4日被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审查。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凯文和朱莉亚是谁?对此问题回答最详尽的依旧是《环球邮报》。该报称,他们是一对来自温哥华(卑省)的夫妻,1984年起就在中国生活,膝下育有3子。在中国30年,夫妻俩在中国南方做过教师,在中国西部开过帮助孤儿的幼儿园。2008年他们把家搬到紧邻朝鲜的中国丹东,在那里开了家咖啡馆,并用小儿子的名字起名叫“彼得咖啡室”。

《环球邮报》称,“彼得咖啡室”在丹东挺有名气,那里不仅提供卡布奇诺咖啡、汉堡

者来说,凯文和朱莉亚不仅提供“当地最好的咖啡”,还能为想进入“隐秘之国”的游客组织短途旅行。文章说,53岁的凯文在到丹东采访的西方记者圈里也小有名气,许多西方记者到了丹东,都愿意去他那里坐坐。凯文打开咖啡馆的窗户就能观察到鸭绿江大桥上卡车往来中朝之间的情况,并因此对微妙的中朝关系有很强的判断力。

篇三:反间谍法修正案导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导读

(一)导入案例

据《环球时报》报道:加拿大公民凯文·高夫妇因涉嫌窃取国家秘密被中国拘留一事有了进展。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说,凯文·高和茱莉亚因涉嫌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于2014年8月4日对二人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于2015年2月3日以涉嫌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对凯文·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茱莉亚采取取保候审。洪磊表示,中国有关部门将依法办案,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美国之音”报道称,对凯文·高的正式拘押为正式逮捕和起诉他铺平了道路。他的妻子朱莉娅·高获保释,但一年之内不得离开中国。报道称,从去年开始,中国加大对中朝边境地带外国基督教组织的打击力度,多个地下组织被取缔,数人被捕。这起案件曾导致加拿大和中国关系紧张。

美联社称,凯文·高夫妇1984年移居中国,2008年在丹东开设咖啡馆,并对朝鲜人从事基督教援助工作,他们隶属于一个“对朝援助组织”。文章最后还说,在中国窃取国家机密是重罪,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被判死刑。

(二)立法背景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战线。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需要出发,不断加大对我国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量案件充分说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策反、发展人员,刺探窃取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对我国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切实加强反间谍斗争十分必要。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法制建设工作。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

称《国家安全法》)并于当日公布实施。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6月4日公布实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实施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任务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与时俱进,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是新时期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根据形势、任务和要求的变化,党中央决定加强国家安全总体立法,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改完善,适应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形成一部规范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专门法律。同时,将原国家安全法规范保障的反间谍斗争以外的防范打击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斗争内容,通过总体国家安全立法和其他新的专门立法加以保障解决。这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完全符合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要求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

在上述背景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11月1日签发国家主席令,正式颁布这一重要法律并决定该法于公布之日正式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

(三)主要内容

《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法律责任”及“附则”五个章节40个条款。这部法律总结了我们以往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注意了法律的传承与衔接,又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内容规范;在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又严格规范了行使权力的要求,强化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强调发挥国家安全专门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又强调了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共同维护

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既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明确的原则要求,又严格界定了具体行为和政策界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锐利武器和坚强保障。《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 统筹兼顾了方便工作与保障人权的立法思想

与原《国家安全法》相比较,《反间谍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第五条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的基本条款,与新《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之任务的规定相得益彰,符合整个刑事司法发展的潮流,也是国家重要刑事政策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表现。这一条款明确了在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把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与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为此,《反间谍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从本质上讲,反间谍工作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并不冲突。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而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职责,实现惩治间谍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之目的,必然要通过包括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等在内的多项职权来实现。这些职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的,实质上也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享有稳定行使基本权利的环境为出发点的,反间谍工作最终成果也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权这一崇高目标。基于此,《反间谍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专门设置为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所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从事反间谍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一体遵循的基本信念。

2. 明确各反间谍专门机关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

《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该条文在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的同时,考虑到提高反间谍工作效率、增强反间谍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的需要,规定了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加强协调,依法做好反间谍工作。此外,《反间谍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进一步对反间谍工作中有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予以具体规定,使得各项职权的行使都有法可依。《反间谍法》重新调整和规范了反间谍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确立了以国家安全机关为主,公安、保密行政管理和军队等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调配合的原则,及时明确了反间谍斗争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提高了反间谍斗争的管理水平,有力地避免了“九龙治水”现象的产生,有利于各部门斗争合力的形成。

3.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最根本的原则。《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性的规定。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的反间谍斗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的轨道发展,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其次,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地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反间谍斗争中由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的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再次,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的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才能予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打击。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专门机关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的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的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4. 以定义并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间谍行为的范围

间谍行为,其终极目的就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危害性首先体现在对我国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的侵蚀和破坏上,其次是影响经济、科技、文化等总体安全的其他领域。《反间谍法》参照原《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述和《刑法》有关规定,对间谍行为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这被公认为是《反间谍法》制定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也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间谍行为予以明确定义。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4)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6)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可以看出,《反间谍法》为适应斗争规律,扩大了间谍行为的外延。这样《反间谍法》与《刑法》规定全面衔接,不仅把实践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非法获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等作为间谍行为明确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解决了原《国家安全法》对间谍行为规定范围过窄的问题。《反间谍法》根据形势任务的新要求、新发展扩大了间谍行为的范围,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实施的策反引诱国家工作人员叛变行为也纳入调整,满足了现实斗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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