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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4-24 05:51:48
经典文章

篇一:财税法规参考(四)

相关法规及业务解析

1、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有几种情况?如何作废处理?

2、员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3、关于发票的一些常识。

4、纳税人支付的交通补贴在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5、开具《税收证明》及应注意的问题。

1、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有几种情况?如何作废处理?

1.1、购货方没有入账,将发票联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发票即可;

1.2、购货方已经入账,购货方需要到主管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凭此开具红字发票;

1.3、双方都没有入账(当月),购货方退回发票联,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此条不开具红字发票。

2、员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城市房产税改为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

[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一、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上述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独资生产性企业将厂区内自有产权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可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

3、识别普通发票的一些常识

3.1、关于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下发了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要求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统一全国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2004年7月1日至当年年底是过渡期。在此之前,发票只有发票号码,没有发票代码。因此,也有人将2005年以后的发票称为新版发票。

其中,发票代码是12位阿拉伯数字,它们有特定的含义: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国家税务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国家税务总局为0000。第6、7位为印刷年份代码,比如2009年以09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如果是国税行业的发票,那么,第8位数字的含义是: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如果是地税行

业的发票,则第8位数字的含义是: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普通发票号码则为8位阿拉伯数字。

这些数字尤其是发票代码对于判断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有很大的指导作用。由于发票代码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如果取得的发票中,发票代码与发票开具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则往往有很大的假发票嫌疑。其实,假发票的鉴别,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依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只是一个方面,有时需要运用多方面的发票常识进行判断。

3.2、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发票监制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法定标志之一。全国统一启用的新版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其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国税、地

税税务机关所在地的省、市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的票头正中央。

3.3可以通过拨打热线12366进行查询。

4、纳税人支付的交通补贴在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每月按公司确定的标准同工资一并发放。而根据日前财政部出台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全额进行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遵循会计规定;在会计上有规定、税法上也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税法规定。并且《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在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

篇二:财税法规专题汇总

简答题:一、某装饰装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兼营业务,即销售各种装饰装修材料,公司又有自己的装修队,提供装修服务。装修材料的销售和装修劳务的提供彼此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业务。该公司某月销售装修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同时又为客户装饰办公室取得劳务收入50万元,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共1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发生的兼营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答:按照法律规定,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经营中,货物的销售和劳务的提供难以分开,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对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又兼营非应税劳务。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

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又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1、 未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90×17%+50÷(1+17%)×17%-12=10.56(万元)

2、 分别核算,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劳务提供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90×17%-12=3.3(万元)

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

共纳流转税税额=3.3+1.5=4.8(万元)

是否分别核算。缴纳税款的差异是:

10.56-4.8=5.76(万元)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合理合法地为企业省税5.76万元,反之,如果不分别核算,就要多缴纳“冤枉税“5.76万元。

二、甲、乙两公司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两家公司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200万元,于是甲、乙两公司各分得600万元价值的房屋所有权。

要求:通过上述资料,进行纳税筹划。

答: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方式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以达到取得节税利益的目的。

1、甲公司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600万元,甲应纳的营业税为600×5%=30(万元)。

乙公司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也为600万元,应纳的营业税也为30万元。

2、若进行纳税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乙公司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由于甲公司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收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房屋作为投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

经过筹划,通过合营企业的形式,在建房环节节省营业税60万元。

三、王某每月单位获得薪金5000元,但是由于单位不能提供住房,不得不每月花费500元在外面租房居住,同时由于单位没有班车,每月上下班的交通费用为2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纳税筹划。

答:取得高薪是提高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税法对工资、薪金项目采用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当工资、薪金累进到一定程度后,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不但可以提高其消费水平,而且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福利待遇:

1、为员工提供交通便利。如免费接送员工上下班。

2、提供免费午餐。

3、提供教育福利。如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为员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

4、为员工提供宿舍或者为员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员工的贷款利息负担。

5、参加社会保险,税法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记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为员工提供办公设施及用品等等。但在利用该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为员工免费提供住房、购买商业保险等不能免缴所得税。

1、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2000)×15%-125=325(元)

2、如单位为王某提供宿舍,并且在宿舍与单位之间开班车,同时王某每月的工资调整为4300元,则王某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300-2000)×15%-125=220(元)

这样王某每月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05元(325元-220元)

四、李某全年的收入为120000元,有两种发放方案:方案一,每月发放薪金10000元;方案二,每月发放薪金和基本奖金58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50400元。

要求:分别通过上述方案一和方案二进行纳税筹划。

答: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纳税人而言,每月均衡发放工资和奖金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方案一:李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25(元),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25×12=14700(元)

方案二:李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800-2000)×15%-125=445(元),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45×12=5340(元);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400÷12=42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400×15%-125=7435(元)

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340+7435=12775(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925元(14700元-12775元)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各月均衡发放工资和基本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可节税。当然在确定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数额以及年终奖金数额时要考虑税率的临界点。

一、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白酒厂和B药酒厂,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A白酒厂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已知粮食白酒的定额税率为500克0.5元。B药酒厂以白酒厂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A白酒厂每年要向B药酒厂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B药酒厂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B药酒厂欠A白酒厂共计6000万元。经评估,B药酒厂的资产恰好也为6000万元。A白酒厂的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B药酒厂进行收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对B药酒厂进行收购的主要依据。

答: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仅仅对生产者、委托加工者和进口者征税,因此可以通过纳税人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甚至减少纳税。

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少。由于合并前,B药酒厂的资产和负债均为6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A白酒厂向B药酒厂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税款为:消费税9000万元(20000×20%+5000×2×0.5),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3400万元(20000×17%),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药酒厂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二、 某企业集团某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该企业当年和第二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通过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计算该企业集团销售成本、税前利润、所得税和净利润,并进行纳税筹划。

法、个别计价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就不得随意改变。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会影

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年应纳所得税额在加权平均法下为125年,在先进先出法下为150年。表明如果原材料价格比较平稳,涨落幅度不大,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如果原材料价格持续走低,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

三、张某2008年3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性收入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同月在发达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答:某种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约税收。

1、如果张某与发达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2000元的免征额,无须纳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因而张某3月份应纳税额为340元。

2、如果张某与发达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500元则视为劳务报酬,因未超过800元的免征额,不用纳税。由发达公司支付的2500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500-2000)×5%=2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张某与发达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315元(340元-25元),一年则可节省税收3780元。

四、某建筑集团欲聘用一知名建筑专家为总工程师,双方商定每月的报酬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面临两种选择: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和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两种选择,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答: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较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方案一: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如果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则该工程师每月30000元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0-2000)×25%-1375=5625(元)

方案二:签订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该工程师每月30000元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425元(5625元-5200元)。

一、某公司A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公司B购买该商品200万元,因为享受了折扣,实际付款1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发生的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答: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应纳增值税是不同的:

1、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2、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60×17%=27.2(万元)

是否在同一张发票反映,应纳增值税额的差异如下:

34-27.2=6.8(万元)

对于这笔业务,纳税人应该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而采取用红字发票冲回的办法处理折扣,则又交纳“冤枉税”了。

二、A建筑安装公司中标B宾馆的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含电梯、中央空调、土建及内外装修在内,总造价2400万元。其中电梯价款12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200万元,土建及内外装修2080万元。

要求:通过上述资料,应当如何对这项业务进行纳税筹划呢?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以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的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

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如果该建筑安装公司同宾馆签订的合同把电梯和中央空调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应税的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

应纳营业税=2400×3%=72(万元)

2、如果该公司只参与与宾馆土建和内外装修的208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设备由建筑单位自行采购,公司只负责安装,则:

应纳营业税=2080×3%=62.4(万元)

后一种方式该公司少缴9.6万元的营业税。

三、纳税人宋某2007年8月分别给三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0000元;给外资企业当15天兼职翻译,获得5000元的翻译报酬;给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企业的10000元报酬。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事项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

1、如果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综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其:

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10000)(1-20%)=28000(元)

应纳税额=28000×30%-2000=6400(元)

2、如果分项申报、分项计算,可节省税款,计算如下:

设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技术费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应纳税总额=3200+800+1600=5600(元)

通过分项目申报纳税,就可以少纳“冤枉税”800元。

四、张某为某公司职工,他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并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张某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3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 ),会计师事务所每月支付其6000元的劳务报酬。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一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从某些行业中获得的收入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具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达不到基本的抵扣额,结果造成总体税负较高。

此时纳税人可以和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该在短期内支付的劳务报酬在较常时期内均衡支付,从而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1、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工作期限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6000×(1-20%)×20%=960(元)

应纳税总额=960×3=2880(元)

2、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每月支付1500元。则:

月应纳税额=(1500-800)×20%=140(元)

应纳税总额=140×12=1680(元)

经过筹划,张某可以少纳税款1200元(2880元-1680元)。

一、某烟草专卖局下属的卷烟公司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200元(不含增值税),该公司以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独立核算的关联香烟批发企业500箱,甲类卷烟的税率是4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纳税筹划。

答:消费税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单环节计税,仅对生产环节计税,而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再征税,因此,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1、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150+1200×500×45%=345000(元)

2、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150+1000×500×45%=300000(元)

转移定价后的差异如下:

345000-300000=45000(元)

转移定价使烟厂节税45000元

二、某企业集团2006年3月销售产品10000件,单价12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6年底因对方破产,

货款未收到,确认为坏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纳税筹划。

答:税法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帐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下面讨论两种坏帐处理方法对所得税缴纳的影响。

1、采用直接转销法处理,结果如下:

2006年发生应收帐款时:

借:应收帐款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4000

2007年发生坏帐时:

借:管理费用1404000

贷:应收帐款1404000

2、假设该企业2006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为5000万元,坏帐提取比例为3‰,其结果如下:

2006年发生应收帐款时:

借:应收帐款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4000

2006年末计提坏帐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150000

贷:坏帐准备150000

2007年发生坏帐时:

借:坏账准备1404000

贷:应收账款1404000

由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采用备抵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备抵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一笔无息贷款,从而也就增加了企业可支配的流动资金。

三、某职业经理培训中心聘请黄教授到深圳讲课,双方商定课酬为3000元,由职业经理培训中心负责往返机票及其他交通费用、安排食宿,费用合计为2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答: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筹划: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费用,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纳税人自己负担就不能再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这样做虽然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会由所增加。

1、应纳税额=(3000-800)×20%=440(元)

2、如果职业经理培训中心付给黄教授5000元课酬,而由黄教授自行解决食宿及交通事宜,则职业经理中心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需要多支付360元(800元-440元)的个人所得税。

四、某著名经济学家打算创作一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用性强的专业著作,需要到沿海和内地的一些典型企业进行考察。因为这位经济学家水平高、社会知名度高,估计著作出版后销路会很好,出版社和经济学家签订出版协议,支付稿酬200000元。预计付各地的考察费用8万元。此时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将会产生不同的纳税后果: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答:作者在为出版社提供作品时,与出版社签订写作合同,或者与社会团体签订合同,由对方提供社会实践的费用。这样由于为纳税人支付前期搜集素材费用;作品完工将其版权卖予对方,取得稿费和版权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仍然按照800元或者20%的比例扣除费用,这样有利于减少纳税。

1、如果经济学家自己支付考察费用,则:

应纳税额=200000×(1-20%)×20%×(1-30%)=22400(元)

实际可支配收入等于200000-22400-80000=97600(元)

2、如果由出版社支付考察费用80000元,经济学家可得到稿酬120000元。则:

应纳税额=120000×(1-20%)×20%×(1-30%)=13440(元)

实际可支配收入等于120000-13440=106560(元)

通过筹划,作者可支配收入增加8960元(106560元-97600元)。

一、某商业集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面粉,又兼营餐饮服务。本月从粮油公司购得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款为13万元,当月将该批面粉的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另外20%用于加工制作面条,馒头等取得收入45万元。

篇三:财税法规试题

一、某公司A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公司B购买该商品200万元,因为享受了折扣,实际付款1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发生的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二、A建筑安装公司中标B宾馆的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含电梯、中央空调、土建及内外装修在内,总造价2400万元。其中电梯价款12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200万元,土建及内外装修2080万元。

要求:通过上述资料,应当如何对这项业务进行纳税筹划呢?

三、纳税人宋某2007年8月分别给三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0000元;给外资企业当15天兼职翻译,获得5000元的翻译报酬;给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企业的10000元报酬。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四、张某为某公司职工,他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并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张某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3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 ),会计师事务所每月支付其6000元的劳务报酬。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答案

答案一: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应纳增值税是不同的:

1、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2、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60×17%=27.2(万元)

是否在同一张发票反映,应纳增值税额的差异如下:

34-27.2=6.8(万元)

对于这笔业务,纳税人应该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而采取用红字发票冲回的办法处理折扣,则又交纳“冤枉税”了。

答案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以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的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如果该建筑安装公司同宾馆签订的合同把电梯和中央空调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应税的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

应纳营业税=2400×3%=72(万元)

2、如果该公司只参与与宾馆土建和内外装修的208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设备由建筑单位自行采购,公司只负责安装,则:

应纳营业税=2080×3%=62.4(万元)

后一种方式该公司少缴9.6万元的营业税。

答案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事项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

1、如果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综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其:

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10000)(1-20%)=28000(元)

应纳税额=28000×30%-2000=6400(元)

2、如果分项申报、分项计算,可节省税款,计算如下:

设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技术费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应纳税总额=3200+800+1600=5600(元)

通过分项目申报纳税,就可以少纳“冤枉税”800元。

答案四: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一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从某些行业中获得的收入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具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达不到基本的抵扣额,结果造成总体税负较高。

此时纳税人可以和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该在短期内支付的劳务报酬在较常时期内均衡支付,从而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1、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工作期限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6000×(1-20%)×20%=960(元)

应纳税总额=960×3=2880(元)

2、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每月支付1500元。则: 月应纳税额=(1500-800)×20%=140(元)

应纳税总额=140×12=1680(元)

经过筹划,张某可以少纳税款1200元(2880元-1680元)。

三、简答题(每题各5分,共15分)

1.简述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财政职能观念上的转变。

2.试述税收要素的概念和构成。

3.简述税收程序的基本特征。

四、案例题(每题各10分,共20分)

2、某大学教授今天三月份取得工资3200元,出版一本专著,出版社支付稿酬10000元,到国外讲学,一次性获得报酬6000元,在该国支付预提所得税1200元。请回答:(1)该教授今年三月份应该缴纳多少税款?(2)该教授三月份应纳税款的征收方式有哪些?并分别指出其三项所得分别采用哪种征收方式。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部分)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3、某企业A拖欠税款30余万元,为逃避纳税义务,将企业一价值10万元的设备无偿赠与另一企业B,同时与企业C签订一虚假抵押合同,将企业价值30万元的办公楼抵押给企业C,并将抵押合同的签订日期提前至企业拖欠税款发生之日以前数日,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税款无效的情况下,查封该企业办公大楼(价值约30万元)以及企业其他设备(价值约30万元)并冻结A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现金约2万元),同时也扣留了A企业无偿赠与B企业的价值10万元的设备。

问题:(1)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查封企业财产、冻结企业银行账户?如有权,需具备哪些条件?(2)税务机关能否主张税收撤销权和税收优先权?为什么?是否可以直接强制执行?(3)是否有企业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如果有,受侵害的企业享有哪些救济权利?如何行使?

三、论述题(10分)

1、论述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内涵,并谈谈你对税法基本原则之间关系的理解。

答案

三、简答题

1.跟计划经济时期相比,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对财政职能的探索已经出现了显著的进步。

第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被视为独立经营的商业主体,其财务关系与财政关系完全分开,财政只是在投资和利润分配时与企业发生联系。

第二,财政与金融的关系也已经理顺,财政可以通过经济杠杆引导银行发放贷款,但是不能进行强迫。 第三,在向市场经济推进的过程中,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开始显现。第四,为保持经济的稳定性,财政开始主动寻找反周期的对策。

2.由于税收之债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为公平、及时地实现税收债权,税法赋予了税收债权人较多的权利。 税收债权人或作为其代表的征税机关享有单方面的税基调整权、税收保全权、税收强制执行权以及在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系列管理的权利。而这些单方面的权利在私法之债中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曾享有的。在税收之债关系中,当双方当事人发生冲突时,法律也是优先承认税收债权人及其代表机关所做出的行为的效力,税收债务人所享有的大多是事后的救济权利,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3.税收程序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实施征纳行为及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相互关系的总和。税收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税收程序是征纳主体实施征纳行为的运行程序。

(2)税收程序是征纳主体为了实现税收实体债务请求权而实施的征纳行为。

(3)税收程序在运行时,其征纳行为的是指内容和表现形式是统一的。

(4)税收程序的构成要素除了主体(征税机关、纳税人等)和结果(征税决定)要素外,还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时空要素。

(5)税收程序的运行结果是作出征税决定。

(6)税收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

四、案例题(每题各10分,共20分)

1.(1)工资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方法1:(3200—800)×15%—125 = 235

方法2:3200—800 = 2400;500×5% = 25;1500×10% = 150;

400×15% = 60;25 + 150 + 60 = 235

(3分,两种方法均正确,仅仅写出235,没有任何计算过程者不得分,计算过程正确,计算结果错误,可得2分)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0000—10000×20%)×20%×(1—30%)= 1120

(1分,仅仅有结果,没有计算过程者不得分,计算过程正确,结果错误者,可得0.5分)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的计算:

(6000—6000×20%)×20% = 960

(1分,仅仅有结果,没有计算过程者不得分,计算过程正确,结果错误者,可得0.5分)

由于在国外已经交纳1200元税款,大于按我国税法计算所应当缴纳的税款,因此,可以抵扣960元税款,该笔劳务报酬不需要在我国纳税。(1分,意思表达正确即可得分)

该教授三月份总共应纳税:1120 + 235 = 1355

(1分,结果正确才得分,结果错误者不得分。)

(2)该教授三月份应纳税款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代扣代缴和申报缴纳。(1分,少一项扣0.5分。)工资所得和稿酬所得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如支付单位没有代扣代缴,则由本人申报缴纳,劳务报酬所得采用自行申报缴纳的方式,虽然劳务报酬最终不用纳税,但该教授仍应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在国外的完税凭证,由税务机关审查核实。(2分,三种所得的征收方式,每答错一项扣1分。)

2.(1)税务机关为确保国家税收债权的充分及时实现,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遵循法定的程序,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本案例中的查封企业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就是常用的税收保全措施。(1分,意思表达正确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满足:纳税人应纳税款已经到期;经过法定的催缴税款通知和期限以后仍未缴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所涉及的财产以不超过纳税人所欠税款为限,但无法分开的财产可以超过纳税人所欠税款一并查封或扣押。(2分,缺少一条扣1分,意思表述正确即可。)

(2)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撤销权和税收优先权需具备法定要件,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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