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社保中心网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4-16 05:48:47

篇一:2013大连开发区用工备案业务指南
企业用工备案业务指南 一、新办企业办理用工备案流程:
1、社保登记:到人才广场三楼社保中心档案室办理社保登记。
2、拷贝备案说明:持U盘到人才广场二楼人力中心用工备案窗口拷贝备案说明。
3、填报数据:按备案说明填报相关数据、制作数据盘、打印备案表,持相关材料到人力中心4、5号窗口办理调转和毕业生备案手续;到10号、11号窗口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企业招收到员工办理备案手续顺序是先看符不符合工作调转和毕业生接收的办理条件,如员工不属于以上两类人,才按录用备案的要求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二、开发区用工形式分类说明:
企业在办理用工备案时需按员工的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性质选择正确的用工形式。 友情提示:用工形式的不同缴纳保险的险种也不同,以下提供的关于各类用工形式企业需缴纳的各项保险内容仅供参考,详细情况请咨询社保中心,最终以社保中心解释为准。
1、“城镇合同制职工”:限大连辖区内非农业户口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
2、“外来工”:限于大连辖区外户口来连就业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
3、“农民合同制工人”:限于大连辖区内农业户口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
4、“农民工(劳务)”: 限于开发区以外农业户口人员(缴纳:医疗、工伤)。
5、“退休返聘”:限于持有《退休证》的退休人员(不交保险);
6、“军转干部”:限于持有《退役证》的部队退役人员(缴纳:养老、工伤、生育)。
7、“外籍人员”:限于持有外籍人员《就业证》的人员(提示缴纳一险:养老)。
8、原“农民工”用工形式取消。 注:大连辖区包括:主城区,新市区和新区。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和保税区;新区是指有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黄海区域及普兰店市。
三、办理录用备案人员范围:
开发区企业录用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人员需要办理用工备案(符合工作调转和毕业生接收的办理条件的人员除外,按相关业务手续办理既可,不必列入劳动就业备案登记表)。 四、备案时需提供的备案员工证件:
1、城镇合同制职工:提供失业证原件
2、农民合同制工人、外来工、农民工(劳务):提供身份证原件
3、退休返聘:提供《退休证》原件
4、军转干部:提供《退役证》原件
5、外籍人员:提供《就业证》原件
篇二:大连社保缴费标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
规定: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25%,个人15%。私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可以申请减少缴费比例,大连市内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各在10%~15%之间,开发区单位18%、个人14%。
企业与职工需缴纳几种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会保险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缴,五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缴费比例分别为: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每年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4、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单位一般缴纳0.5%—2.0%左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
6、公积金: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25%、个人15%执行。
参考资料:http:///和http:///
大连采暖补贴标准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关于大连开发区社会保险实行双基数缴费业务调整说明
关于社会保险实行双基数缴费业务调整说明
区内各企业参保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78号)规定,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单位缴费基数由原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调整为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按上月或当月工资核定调整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即社会保险缴费实行双基数。为更好的开展此项业务,现将业务调整等事宜说明如下:
一、实行双基数后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调整部分
1、需同时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须大于或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基数暂不设定上限,只设定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仍设定上下限。
3、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社保缴费核定原则:
如果单位全部是五险人员(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外来劳务工、其他人员、在业人员)或者全是两险人员(农民工(劳务)人员)则用单位缴费基数乘以各项保险单位比例得单位缴费总额,用个人缴费基数按险种分别计算每个人个人部分金额后求和得个人缴费总额。
如果单位存在多种人员类别混合在一起,则单位部分:养老减去农民工(劳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失业减去军转和外籍人员及农民工(劳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工伤减去外籍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生育减去外籍人员及农民工(劳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医疗减去军转和外籍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然后分别作为各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比例得单位缴费总额。个人部分:用个人缴费基数按险种分别计算每个人个人部分金额后求和得个人缴费总额。
2011年10月及以后时段的个人类型补缴业务,均同时征收单位及个人部分,即按个
人缴费基数计算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的缴费额。
6、费属为2011年9月及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仍按费属对应期政策执行。
7、网上查询业务个人缴费明细中单位基数按个人基数记录。
5、费属为
二、实行双基数后报盘软件操作说明
1、新增录入单位缴费基数:在参保单位管理系统-工资基数变更-单位缴费基数(如图中红框标志位置)录入,只需录入第一行回车即可。
2、新增单位缴费基数大于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判断:将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工资录入完毕保
存时判断
3、报表汇总及打印问题
(1)缴费核定后,明细显示的每个人的单位部分是单位部分缴费总额,而不是每个人的单位缴费部分
(2)打印明细表中,不再显示每个人单位部分缴费金额,只在合计一栏体现缴费总额
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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