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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3-19 05:40:10
经典文章

篇一:畜牧法

关于组织党政干部开展党纪政纪条规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根据市纪委关于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一次党纪政纪条规知识集中学习培训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全县党员干部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党纪政纪条规知识为重点,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干部的学习能力、自律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努力打造一支做到政治素质更过硬,工作标准更精细,遵守纪律更严格,作风建设更扎实。

二、培训方式

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由市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县(处)级及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由县纪委组织实施;股级(含股级)以下党员干部由各乡镇、街道办、县直部门组织实施。

三、培训时间

培训自6月份开始,10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每期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11月份,市、县纪委分批组织对全县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条规知识闭卷考试,考试结果记入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四、培训方法

培训可采取专家授课、集中学习辅导、座谈研讨、参观见学的方法进行。各级各单位要将集中学习计划和在职自学紧密结合,合理制定学习计划,县纪委将规范党员干部在职自学和知识测试活动统一发放学习用书,统一测试试题。

五、测试内容

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纪政纪条规知识。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党纪政纪条规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县纪委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副书记胡小石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常委张永敏担任,宣教室具体负责组织安排落实。

慈溪市农业局举办畜牧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来源:慈溪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作者:陈巨洪发布时间:2006-04-13

4月11日,慈溪市农业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培训,邀请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副主任余元高律师讲解。全市各镇、街道畜牧兽医干部、防疫员、检疫员,市农业局农业执法、相关技术人员等近80人参加。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分别于2005年11月18日和12月1日起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有:一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制度,即:应急预案制定制度,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应急预备队制度。二是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即: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程序、权限和公布制度,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三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制度,即: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制度,应急预案的启动制度,基层组织的群防群控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制度。此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了行政处分,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于今年7月1日起即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我国畜牧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畜牧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新时期我国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畜牧法》更加突出了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

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地位,《畜牧法》确立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特别是种畜禽质量监督的规定更加具体,通过建立畜禽标识、养殖档案,规范养殖条件、畜禽养殖污染处理使畜禽产品质量追溯成为可能。另外,《畜牧法》还把近年来中央关于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社会普遍关注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加农牧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畜牧兽医局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演讲稿

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增强畜牧业保障能力

一、基本情况

㈠动物防疫及防疫监督机构人员情况

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以来,相继完成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动物防疫技术支撑机构分设,成立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站,对乡镇畜牧兽医站完成了“三权归县”工作,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分别挂乡镇畜牧兽医站和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两块牌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现有工作人员9人,其中,执法人员5人,行政及工勤人员4人。乡镇站现有工作人员75人,其中,从事执法工作人员16人,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34人,工勤人员25人。县畜牧兽医站现有工作人员17人,其中,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11人,行政及工勤人员6人。

通过两年多的时间,全县完成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工作。截止2009年3月,共培训村级动物防疫员83人,目前实际使用73人。

㈡动物防疫及防疫监督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两年来,县乡动物防疫及防疫监督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的防疫工作,全县春秋两次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集中免疫率均达到100%,常规免疫也达到应免尽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的免疫工作经免疫效果检测,免疫抗体水平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有效防控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同时,积极开展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加强了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养殖投入品的监管,有力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此处,还加强了动物诊疗机构和种禽孵化场的管理等工作。严格实行动物防疫责任追究,建立起“政府负总责,畜牧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防疫物资保障、技术支撑等动物防疫体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机制不够顺畅。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后,乡镇站的职能将逐步由技术服务向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两方面发展。目前,县级已实现行政执法与技术服务机构分离,而乡镇仍是一套人马,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分工不明确,县乡上下不易贯通,甚至出现工作推诿现象。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不稳定,影响防疫工作质量。主要原因是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服务报酬低,影响工作积极性。一是国家取消了动物防疫费,减少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直接收入来源;二是州、县尚未出台《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州、县级没有补助资金,仅仅落实了国家补助的资金,其中,2007年我县每人年补助3000元(2008年年底才到位),月均250元,远远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月均400元的最低标准。三是六成以上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是季节性参与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平时管理相对比较松散,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如治疗、品种改良等活动少,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三)乡镇站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需加强培训。这些工作人员过去都主要是从事畜牧兽医技术工作的,执法工作经历少,法律水平不高,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需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不全面。主要体现在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不健全,动物检疫特别是产地检疫开展不全面;其它监督工

作如种畜禽、生鲜奶、动物诊疗等监管工作还不够深入;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还需进一步深化。

主要原因,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成立时间短,没有更多现成经验。特别是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以致执法水平不高。二是配套的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中,机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三是宣传不够,广大群众特别是养殖户对《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的认识程度不高,尚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支持氛围。四是乡镇站工作人员依然还承担着防疫任务,开展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精力不够。

为促进和推动全市饲料工业的健康可持续

发展而努力奋斗

×××

2005年4月12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全市饲料管理工作会议暨相关法规培训班今天在云梦宾馆隆重召开了。这次会议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回顾总结2004年度全市饲料管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表彰2004年度饲料生产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企业;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饲料管理工作和饲料工业发展如何与时俱进的思路、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2005年度全市饲料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省饲料办对我们这次会议非常重视,×××等领导莅临我们今天会议作指导,还要就饲料质量安全和饲料标签等相关法律和法规问题进行专题辅导讲课,并作重要指示,局领导还要作重要讲话。我这里,先就全市饲料管理工作讲几点看法,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二00四年工作的基本估价

二00四年全市的饲料生产形势非常喜人,取得了令人嘱目的成绩。全市共生产各类复合饲料×××万吨,比上年增产×××万吨,增长39%,占全省饲料总产量的42%。其中预混合饲料和添加剂生产达×××万吨,浓缩饲料×××万吨,配合饲料×××万吨。×××公司年产销量已突破××万吨,稳居全省第一。年产销量超××万吨的企业有3家,超过3万吨的有9家,超过××万吨的达××家。饲料工业总产值已突破××亿元,已成为我市第二大产业。截止去年底止,已发展饲料生产企业××家,其中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家,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家,添加剂生产企业××家,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

家。全国饲料百强企业,××家,×××就占有5席。“×××饲料”已形成了省内外叫得响的整体品牌。×××继续雄居榜首,×××等追势正猛,×××已成后起之秀。×××饲料工业已形成了一个高质量、高规格、高起点的蓬勃发展之势。在狠抓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方面,×××等××家企业被评为2004年度“饲料生产质量安全信得过单位”,这些企业为我们全市饲料行业树立了光辉榜样。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工作体会:

1、领导重视,实现了管理职能的顺利接管。2003年5月16日,市编办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和上级的文件精神以[2003]50号文件批复同意:“×××市饲料工业办成建制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划转到×××”。由于种种原因,划转接管工作没能及时办理。2004年3月,市委、市政府领导根据上级的要求又再一次明确指示:“市饲料工业办务必于三月底前在×××挂牌办公”。4月5日,×××遵照市领导的指示以岳牧渔发[2004]21号文件正式宣布:“×××市饲料工业办在×××挂牌办公,自即日起行使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能”。由于省厅、省局、省办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从而顺利地实现了饲料管理职能的划转接管。

2、依法监管,开展了全市大规模的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执法大检查。为了配合全省食品安全大检查,2004年7月至9月,在省办领导的亲自带领和统一指挥下,我们开展了为期两个多月的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执法大检查。我们重点检查了全市近100家生产企业,检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企业都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章操作,依法生产,产品质量有了确实的保证。但仍有39家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

3、统一认识,召开了全市饲料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去年10月21日-22日,我们召开了全市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有全市各饲料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和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饲料办负责人等。省办领导、市局领导都参加了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传达了全省饲料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全市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执法大检查的有关情况,还就全市饲料安全监管工作作了安排和部署。通过会议学习使全市饲料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统一了对饲料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必须高度重视的思想认识。

4、提高素质,积极开展饲料法规的培训工作。10月22日,结合大会内容,我们同时举办了法律法

规培训班。省办领导亲自授课。我们还邀请×××博士就饲料安全问题为我们举办专题技术讲座。去年,我们先后组织了30多名饲料管理、生产、检化验专业人员去省办参加各种培训班。通过培训学习,有效地提高了饲料管理者、生产者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5、强化服务,为生产企业排忧解难。由于档案工作没有移交,澄清家底是我们迫在眉睫的一项工作。我们用了不到两个月时间,基本搞清全市×××家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去年为申办预混料、浓缩料、配合料的企业办理相关生产许可证和备案登记手续共×××个,协助办理了优质饲料产品申报手续和无公害饲料产品认证手续共6个,并及时地为100余家企业办理了免税抽检等服务工作。此外,我们还为企业办理《×××饲料》等杂志征订工作。

6、严肃执法,依法查处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全市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家企业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农业部、省饲料办监督抽查中发现×××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饲料产品砷、铅等卫生指标超标的问题,我们及时作出了处理。共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份,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份,通过对部分企业的复查发现,这些被查处的企业,都认真地进行了整改,整改的措施都很到位,效果很好。

过去一年的工作,虽然成绩是主要的,经验也不少,但还要清醒地看到我们工作中确实还存在很多差距和不足,问题和困难。突出表现为“三不”、“两无”、“一泛力”。

1、管理方面的“三不”“两无”。所谓“三不”:队伍不稳定,人员不专职,执法环境不优。“两无”:一无工作经费(有的甚至连工资都没有),二无任何执法装备。执法者举步危艰,导致工作被动。此外,多头执法使企业不堪重负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2、生产企业的“三不”“两无”。“三不”: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浓,对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管支持理解不够。“两无”即无序竞争和无品牌保护意识。特别是对我们“×××饲料”这一整体品牌缺泛保护意识,检化验工作亟待加强。

3、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泛力。经营环节取消“准销证”后,被误认为是降低了门坎,可以放松管理。使用环节违规使用药物添加剂,甚至是违禁药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使用环节已经成为了饲料安

篇二:《畜牧法》处罚规定整理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00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00问

制定畜牧法?

答:根据《畜牧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哪些活动适用本法?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3、畜禽是指什么?

根据《畜牧法》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9、什么部门负责畜牧业的促进发展工作?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10、什么部门负责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答:根据《畜牧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11、如何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

答:根据《畜牧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12、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由谁组成?有何职责?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13、如何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14、如何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工作?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如何具体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三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16、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24、国家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的政策是怎样的?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25、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26、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什么部门制定?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7、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谁承担?收费办法由什么部门制定?

答:根据《畜牧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4、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36、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44、发布种畜禽广告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45、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46、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对于记录有何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47、销售种畜禽的,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48、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畜禽养殖

第四章

53、国家对畜禽养殖的政策是怎样的?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54、国家对畜禽养殖有何财政支持?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55、国家对畜禽养殖的用地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56、国家对畜禽养殖有何技术支持?

答: 根据《畜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87、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88、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如何处理?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9、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97、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98、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9、畜禽遗传资源是指什么?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100、种畜禽是指什么?

答:根据《畜牧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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