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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确权常见问题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3-17 06:35:57
经典文章

篇一:农村土地确权的常见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的常见问题

什么是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一、新生儿能分土地吗?

农村土地最开始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还都是他家的。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在最开始的分配时,一般的村里面都不会留存土地,所以村里的土地一开始就分完了,新增人口没有地,是无法分配的,村上一般也不会预留土地来作为后面新增人口分配的。一些常见的集体土地,没有分配的,大都是我们常说的公山、公林,土地目前并没有。而这些共有的并不会分给新增人口,这些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补偿给村里被占用土地的人的,得通过集体协商,大多数情况是不会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

符合这三个条件,你就可以去申请土地: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因此,新生儿的土地是在有土地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分配。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分配土地的情况了,所以不要去纠结为什么新生儿没有土地。如果满足这种条件,可以去申请分配。

二、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后被国家征用,那么补偿款如何分?

1. 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 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三、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有村民去世,但是名字还在户口本上,那么确权过程中他的土地要被取消吗?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四、土地确权的同时遇到了有一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土地,这些地如何处理?

这部分地属于未承包出去的土地,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五、土地确权登记表怎么填?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填表时一定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本表按地块填写,同一地块填写一张

1、长宽要按实际测量的填写;

2、此表讲顺序,一般在同一地块按由北向南、由东向西顺序逐户填写;

3、四至界限用固定坐标,如:东边(道路)、西边(张三)、南边(渠)、北边(李四)。逐户登记如:1号地块第一户张三、第二户李四,填表时按张三接李四的顺序填写;

4、其中附属地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的其中数,只填面积,不填长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请表:本表按农户填写

1、表内户主姓名、出生年月日填写要与户口本上的一致,发包方为村民小组;

2、与户主关系依次填配偶、长子、次子、女、媳,不能填妻、子妻等以此类推;

3、注意此表填写时没有分地的人不填入此表,死亡人口不填入此表;

4、承包总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合计数;

5、表内关系:承包总面积=人均应分地亩数×分地人数+附属地面积;

6、承包起止日期不填;

7、承包地块信息与同一地块登记表信息对应一致。

(三)集体预留机动地和四荒资源情况记录表:机动地和四荒地要分别填表登记

1、登记地类一栏填写机动地或四荒地;

2、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

3、四至界限同上;

4、使用情况填写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5、使用者填写承包者姓名。

篇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部分问题及解决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有关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为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各地试点的实践经验,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及出现的问题解答如下,供参考。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含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臵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据实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目的

《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中央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

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关系。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关系

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通过二轮承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臵、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登记管理”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户通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经营土地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经营形式。主要是村集体和农户用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关系,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等对农户承包地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是按照法律规定,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确定为用益物权,通过查实面积、公示确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权登记颁证是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要求

①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②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③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④分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7、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县为主,由省统筹安排、市加强督促指导、县级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

①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②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③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定规定办理后,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④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⑤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⑥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⑦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⑧对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先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⑨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的有效解决办法和途径,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9、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总体要把握5个步骤:一是确定确权登记颁证乡镇,二是制定工作方案,三是组织开展实施,四是组织检查检收,五是做好工作总结。具体实施要按照成立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动员、农户申请、收集信息、实地测量、绘制图件、确认公示、录入信息、审核颁证、建立数据库、资料归档等程序进行。

10、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问题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乡村要依法进行调处,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再进行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及时调解纠纷,依法进行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整治后实行规模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确地、确股”或以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按比例分摊等办法确权到农户,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和边界;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

11、关于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乡级审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篇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其产生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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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赣办发[2013]17号)文件;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要求:加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更大范围内推开。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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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3)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4)分类指导、民主协商。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5)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县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省市为中心”,上下协调,横向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7、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答: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1)宣传发动。要把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2)清查核实。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一一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奠定扎实基础。(3)调绘勘测。由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代表参与,依据二轮承包合同及权证等资料,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调绘勘测,力求精准实。(4)张榜公示。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要由农户签字认可。有异议的要对(2)、(3)二个步骤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绝大部分农户签字认可。对极少数仍存异议的,暂缓确权登记。(5)登记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颁证,并将结果再次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承包农户发放权证。(6)归档管理。将本次各阶段相关资料按纸质和电子两类分门别类、归集整理、全面系统、科学建档,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妥善保存,并按要求为今后查阅打好基础。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四相符”和“五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9、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是什么?

答: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要求,到今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据此,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提出,今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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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全面启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年底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并检查验收。需要解释的是,所谓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指完成80%以上的确权登记任务或完成60%以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几种方式?

答:(1)家庭承包方式。A、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B、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C、测量或标注地块成图。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或标注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D、公示审核。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内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所在乡(镇),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政府。E、建立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F、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G、资料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并归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地国土部门已经有航空数码彩图的,本次确权登记时可以直接采用,在该图基础上勾图到户并制作户籍图粘贴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上。

(2)其他承包方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四荒”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颁发经营权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报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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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1)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乡(镇)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4)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注销等工作。(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7)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1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14、对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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