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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幼儿园暑假放假时间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3-17 06: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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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湖南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各级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班,托儿所、班指0-3岁幼儿入托,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非义务非学历教育,幼儿园收费属公益服务价格,按照“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及区别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省指导性标准见附表一。公办幼儿园可依据本通知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按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价格。部分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款较多的公办幼儿园应视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按生均培养成本由幼儿园自定价格;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按生均培养成本加合理回报由幼儿园自定价格。

公办幼儿园假期开放期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

第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定价审批或备案申报制。公办幼儿园根据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本园实际经营情况提出拟执行价格的申请,填报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二),经同级财政、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根据规定制定价格后,在实施收费或印发招生简章或发布招生信息15日前,报当地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幼儿园申请审批或备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设计规模、实际招收幼儿人数、教职工人数、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幼儿园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财政拨款、保育教育费收入、生均培养成本、教育发展基金预留情况、按国家规定其他必须提取费用的情况,民办幼儿园还须提供出资人回报情况;

(三)申请调整收费标准,须提供现行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教育及财政部门要求幼儿园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于虚报成本支出的,应当责成幼儿园将多收费清退给幼儿家长,并在确定下一年具体收费标准时予以降低。

第八条 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租赁费等(详见成本支出表)。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民办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

幼儿园伙食费应单独列支,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并分月向学生家长公开伙食费收支帐目。

第九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幼儿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条 幼儿保育教育费须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经审批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标准,一年之内不得调整。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获取回报,且在备案申报时不得将回报计入收费标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保育教育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十二条保育教育费按学期、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学期或跨月收费。幼儿收费一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幼儿入园后中途转园或退园要求退费的,须按在园天数计退保育教育费。连续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按月计退保育教育费,不满一个月的不退费。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按周计退伙食费,不满一周的不退费。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见附件四)。

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幼儿园对贫困子女有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明示。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要制定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资助政策,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予以资助。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同等机会。

第十五条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收费的;

(二)不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时参加年度检审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

(五)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的; 。

(六)强制收取保险费和重复收取保险费的;

(七)强制统一代购幼儿用品的;

(八)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九)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取资金回报的;

(十)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报经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十一)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应严格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并到当地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秋季开园起试行一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一律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一、湖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指导性标准

二、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

三、湖南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篇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

第十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

第十五条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和儿童、少年使用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二)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三:湖南省政府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课程方案简介与分析

幼儿园课程方案简介与分析

附:幼儿作息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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