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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3-16 06: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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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超全

一、营改增的意义

所谓营业税就是企业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率,如企业的营业额为100万,营业税率为3%,则营业税为100*3%=3万元。营业税是价内税,多环节且重复收税。 所谓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价外税。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 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简单说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117元原材料,100元是不含税价格,17元是增值税额

原材料经过加工,生产出产品,假设卖出234元。其中200元是产品价格,34元是增值税额,我们要交的部分是34-17=17元这就叫抵扣。假如购进原材料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17元不能抵扣销项税额,那就交34元增值税。

例1: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假设建筑企业的营业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

[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营改增以后,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专用发票则要凭销售合同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以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现行营业税为价内税,营业收入包含了税款在内;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营改增”之后,必然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下降。如一项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营改增”之前,按合同金额确认1000万元收入;改革之后,确认收入为900万元(1000/(1+11%))。

(二)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

一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对全行业都会提高税负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将“营改增”作为谈判的筹码,适当上浮造价。另外,“营改增”后,招投标的造价计算规则也将发生变化,施工企业应提前研究对策。营改增”后应针对不同施工板块,不同施工地域,结合企业内部定额标准,进行具体施工项目的综合流转税率分析,确定企业的平均流转税负率,改进标前测算体系,调整现有的投标成本价测算方式,并制定适合企业自己的较为准确的增值税制下的一套投标报价体系及管理制度。

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另外一种常见形式是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

对于联营项目,由于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四)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以上例一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此外,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

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短期内或将上升。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主要的影响因素主要有:

1.甲供材对税负影响较大。

建筑施工企业履约项目业主实行甲供、甲控材料时,供应商往往给业主开具材料采购发票,而不是开具给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2.砂石料供应方式影响税负水平。建筑业施工中所需砂石料一部分为业主供材,直接导致无法抵扣砂石料进项税额;一部分由施工方直接采购,供应商一般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票,此项税额差异至少达8%;从而大大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税负水平。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17%的专用发票,则17%与3%的差额部分由施工方承担,间接增加了施工成本。

3.采购商的选择影响项目部税费水平。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除主材外,大部分辅材一般就近采购,项目部所处施工环境一般远离中心城市、县城,因而大部

分急需、零星就近采购的材料是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4.项目部临建设施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地搭建临时设施(活动板房),这类活动板房应属建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不仅直接购置板房不能抵扣,而且购置制作板房的材料进项税也不能抵扣。

5.劳务分包成本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成本,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五)加大了集团管理模式下的纳税管理难度

目前国内的大部分国有施工单位都采用集团管理模式,诸多二三级单位借用一级或者二级单位的名义去承接工程,这在营业税制下,由于建设单位用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给付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用减除后的营业额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对二三级单位而言,在纳税操作上并无难度,但在改革后的增值税制下,统一纳税的一级单位对于遍布全国各地的诸多二三级单位使用自己名下的诸多项目的销项、进项税额进行抵减时将产生巨大的管理难度,同时由于诸多项目签订的“黑白”合同主体不一致,也将给纳税管理带来难度。

(六)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难度

因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比较分散,每一笔采购业务都按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工作量比较大、耗时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纳税地点也会产生较大变化。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二)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目前,有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

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比如投标工作,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营改增以后有两种计价模式,一般计税即 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还有一种简易计税方式,即按一定的征收率(3%&5%)征收增值税,这种方法也是价外税,如100元按3%征收为100(1+3%)*3%,相比以前的营业税略不同。 营改增以后可以按简易计价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有

1.老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4.30日前的,项目终结后不再适用)

2.清包工的工程

3.甲供材的工程

4.小规模纳税人

(三)重视合同管理。

一、是明确合同内容。明确提出提供增值税发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的履约内容时行明确的约定,避免模糊用词,同时应约定好发票开具的种类、时间、付款时间等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不同税率的金额进行明确的约定,同进在进行做好分项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明确若可以开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按高税率业务。

三、是约定付款时间。在合同中对于款项支付条款应在考虑企业增值税缴纳水平均衡的前提下进行约定。企业增值税缴纳水平。

四、是合同材料的约定。在合同中应对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进行约定,财务人员应做材料的核算工作,并对超过合同的约定情况进行核查,做好合同补充签订工作。

五、做好发票的收集工作。“营改增”后要求企业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做到:所有支出应取得发票,凡以取得发票的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做进项税抵扣。发票的取得应做到“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才能进行抵扣,因此在今后的经济业务交往中,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按合同约定取得发票。

六、强化分包管理工作。一是做好分包商资质的选择工作。分包商除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外,还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是做好分包合同签订工作。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分包商不承担任何税费,但可以约定合同金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这种约定只是影响分包商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前者增值税=合同金额/(1+11%)*11%,后者增值税=合同金额*11%;三是强化分包工程款支付工程。增值税的抵扣严格执行“三流合一”原则,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收款方付款,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积极经营方式转变工作。建筑施工企业部分项目自营部分比例较低,形成一种事实上的转包工作,作为转包工程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因而在税收政策上不可能有优惠政策,这种经营方式必然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八、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都增值税政策法规了解较少,因此应加强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参与培训人同不应仅仅只限于财务人员,还应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经营人员、采购人员等,通过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增值税的认识。“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应早着手、早准备、早策划,积极应对“营改增”工作,确保企业经营成果,降低企业税负。

九、1.签订联合体合同时,明晰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实际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建议:

1) 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2)发票流向方面:有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甲方;

3)计价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十、对于已签未完的合同

1.能结算的,未在5.1前完成结算的,尽快开具营业税发票,及早结算支付

2.不能结算的,与建设单位协商合同调整事项,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3.“甲供材”明确是否计入施工企业的收入,如果计入应开该部分发票给施工企业,对于不能取得甲供材发票的,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不要计入施工企业收入,应尽量降低“甲供材”的比例或改为“甲控材”

4.明确应以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供货方签订合同,由施工企业支付货款,给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签订补充协议,保证纳税主体与增值税发票单位,合同单位名称一致,合同最好增加税务人员会审,会签很重要。

(四)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此次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企业相当一部分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

(五)采购要注意的事项

1.钢材、水泥采购

钢材、水泥在建筑成本中有较大占比,在采购中本身应可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在实际工作中,取得假发票的可能性较大。在“营改增”后,用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后果会非常严重。所以,必须加强发票的检查力度,将物流、票流、资金流统一起来,减少风险。

2.商品砼采购

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其采购的水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各项目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可采用由施工企业自购水泥委托加工的方式,将税率较高的水泥用于自身的进项抵扣,减少税率较低的商品混凝土的进项抵

篇二: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

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

摘要:建筑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先导性作用,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建筑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其能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和漏税现象,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目前,我国建筑行业营业税该征税和增值税已经纳入我国税制改革的体系中,但是,“营改增”面临着复杂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建筑“营改增”的影响进行分析,并针对“营改增”的影响,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对建筑企业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应对策略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全面考虑和深入的研究,站在企业的立场上,真正做到减轻企业的税负。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增多,建筑行业蓬勃发展,为了促进建筑行业进一步发展,建筑企业要利用“营改增”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努力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筑业的“营改增”改革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需要企业进行全面的分析,使“营改增”能够切实地促进自身的发展,减少企业出现的不良影响,促进建筑业更好的发展。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意义和发展方向

“营改增”是国家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决策,这一举措保障了财税体制的改革。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效地对重复征税进行管理,减轻了企业的赋税,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建筑业“营改增”从2011年就开始推行,2013年国务院又近一步扩大了“营改增”的试点。国家相关政策也表明,“营改增”的实行时间有限,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逐步完善“营改增”体制,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赋税增减影响

1、建筑业劳务输出的抵扣带来的影响

目前根据增值税和行业的流通来看,劳务支出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些费用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通过分析建筑的成本费,人工费大约占整个工程经费的百分之三十。我国人口红利在不断减少,人们的就业观念也有一定的变化,导致了建筑人工费的不断增长。如果将建筑务工人员归为劳务公司管理,然后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给建筑务工人员,这种传统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劳务支出抵扣的问题。在实行了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都作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对增值税进行计算。劳务工人的工资、职工的薪水和社会保险都属于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费,这些支出不能按照增值税进行抵扣。建筑业的劳务如果不能得到抵扣,建筑业的“营改增”就不能起到减少建筑业税负的作用,从而影响到产业转移和建筑业产业升级。

2、建筑施工设施支出抵扣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所应用设施主要是建筑企业通过购买获得的,在进行建筑施工设施的购买时,有的设施是在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有的设施则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购买的。还有的建筑设施是企业租赁获得的。在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而在进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购买的设施则可以通过购买时留下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很多企业分析设施使用费似乎是下降了,但是,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却发现设施的使用费没有减少。施工设施的修理维护和保养费、施工设施保养维护人员的人工费和场地的租赁费都属于施工设施的成本,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实行前后的税负的变化主要是由实行“营改增”后购买的进项抵扣设备和实行“营改增”前不能进项抵扣的设施的数量比。

(二)建筑业预决算计量的影响

现在,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预决算计量的确定是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费用的收取,最后算入工程项目的总预算中。在实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本来应该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但是,在工程施工时不能对进项税额进行准确的预算,导致了增值税额的不同。现行的工程预算与工程预算定额中税费的规定存在误差,导致了工程预算造价不能确定。

(三)对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发生时间确定的影响

建筑业工程与其他的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差异,建筑业工程的施工必须要先进行图纸的设计,再对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在设计时,每栋建筑在设计上是存在差异的,而且施工环境也不同,就导致了建筑物之间的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建筑施工项目的造价很难计算。在建筑工程进行计量时,很多项目不是施工方进行计量,而是需要审计机构来进行审计,建筑工程的计量工作程序非常复杂。建筑施工行业的工程款经常出现拖欠现象,增值税的缴纳会给建筑企业的经营带来资金支付上的压力。

三、建筑业“营改增”影响的应对策略

(一)人工费作为增值额导致税负增多的措施

现行的增值税有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所提供的施工服务应该作为提供建筑产品施工的兼营销售行为,外来务工人员的人工成本费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来征收,其余的则应该按照百分之十一的税率来征收。在安装工业设施时,一般是建筑企业自行购买设施和材料,施工企业要提供安装的劳务,应该合理地向客户收取管理费和安装费,安装费的比重很大,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进行征收,如果按照百分之十一进行征收,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将不能接受。

(二)对不能获得增值税发票的进项抵扣问题的措施

采购时应该按照农产品收购进行进项抵扣,对建筑企业施工获得的非专用发票,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定方法进行施工材料的进项税额。在建筑施工单位供应设施、材料时,计算工程款项,不能计入销项额内,应该根据工程的施工进行工程款的抵扣,开具增殖发票,要确保销售收入时才能征收增值税。

(三)对不能及时获得抵扣凭证进行进项抵扣的措施

1、建筑业“营改增”后接受的建筑施工工程项目进行税额的确认时,在申请抵扣后产生的留底税额抵扣没有时间的限制

建筑工程项目的结算都存在拖延的现象,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获得了增值税的发票后应该在半年内到税务部门进行确认证明的办理,并且要在证明办理后的一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进项税的抵扣。在获得了认证证明后,并且在第二个月申请了抵扣,申报后的留底税额没有时间的限制。建筑工程施工结算的拖延会导致施工款不能及时的收取,会造成供应商的货款拖延,供应商会进行逼债,导致建筑施工部门不得不借款还债,在取得专用发票后,在第二个月申报纳税抵扣,但是,财务的预算金额不确定,导致了发票不能及时的开具,无法与材料款进行抵销。

2、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在已经完工却没有完成决算的项目上,应该按照营业税按时缴纳营业税

现在有很多建筑工程,在已经完工的情况下,但是结算还不能完成,从而对企业施工的材料款不能及时缴清。对于这些已经完工却没有进行结算的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不能进行原材料进项税的抵扣。

结语: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我国也相应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这项政策可以使建筑行业有效的运营,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但是,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在实行“营改增”政策时,要考虑对建筑业施工的影响,还要了解与建筑业相关企业的情况,不仅仅要了解建筑行业本身的情况,也要了解建筑业在运营中的状况。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要符合建筑业自身的特点,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进行分析和总结。建筑企业也要利用“营改增”这项政策,进行企业的管理,加强企业的监控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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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不仅是当前重要的趋势,对于施工企业的影响和意义也是重中之重的。本文对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后的财务会计工作现状及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对施工企业面对的营改增现状应如何应对指明了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企业会计,施工企业,营改增

2012年以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区域和行业在不断扩容,建筑施工企业也在计划纳入试点范围,将原来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行的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必然会对建筑业产业结构产生深刻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 对建筑施工行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1、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改革后,施工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现行施工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3、税率的变化,施工业不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抵扣、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将发生较大变化。

二、 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革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2、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等因素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际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3、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施工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5%-20%的质保金、暂扣款,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确认的影响。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同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由于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在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改征前减少。此外,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剔除了原材料、燃料等项目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很多。

2、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造价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改征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可能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改征前要多一些。

四、对建筑施工业投标工作的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预计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等直接成本中是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预测。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还有待统一规范。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方略

1、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

2、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公司进行业务合作,以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纳税金。

3、对于被纳入试点的企业,税改前可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和试点服务,税改后尽量从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购买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4、在选择供应商时,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后考虑小规模纳税人。

5、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针对诸多挑战,施工企业应审时度势,及时制定相应策略,积极应对新税制可能带来的影响,才能保证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企业如不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企业竞争能力将会受到冲击,影响其发展乃至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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