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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关于反腐倡廉的论文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3-05 05:51:33
经典文章

篇一: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

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

摘要

反腐倡廉是每一个国家和政府任何时期都高度重视的,是关系到一个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在我国,建立和健全主义法制是反腐倡廉最关键、最可依靠的有力工具,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意识培养,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廉政体系,对我国社会主义化建设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意义。通过不断健全法制建设不仅可以有力打击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起到防范腐败现象产生的作用,提高全党的执政能力。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反腐倡廉整体工作所提供的逐渐净化的立法环境。因此,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本文对腐败产生的根源、反腐的意义、历史经验和现状进行了阐述、回顾、,论述了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对于在我国当前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如何通过不断完善廉政法制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反腐倡廉 法制建设 法律制度 依法治国 监督体制

引 言

腐败已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祸患,不管存在于哪

个国家,都严重破坏了社会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侵蚀了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严重着社会的健康。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法制的不健全,社会道德的偏差和失范,市场本身正面和负面的双重效应,以及西方国家资产阶段自由化及和平演变的侵蚀,腐败现象日趋蔓延。当前,社会上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腐败案件不断增多;高官腐败突出;顶风作案猖獗;大案要案显著。已成为阻碍社会良性发展的社会问题。

如何遏制腐败现象,更有效进行反腐败斗争呢?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更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因此,能否有一套严格而又较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这是防治腐败现象,进行反腐败斗争中有无强制性对策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这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而得出的结论。这一科学结论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其中一项重要就是建立和健全反腐倡廉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如何健全廉政法制建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著者认为必须从三个大的方面入手做工作,第一就是要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主义廉政法律体系,而现有的廉政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且此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因为反腐斗争的形势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新的样式和类型的腐败现象不断产生和发现,因此需要不断产生相应的法律条文以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发展。第二就是要有一套健全的法律监督体制,如果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么就是有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会是一纸空文,只有做到违法必究、一查到底才能真正贯彻好指定的各项廉政法律。且法律监督体系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监督程序和一个职能健全、功能强大的执法监察组织作为支撑,否则就会陷入另一种新型腐败的泥沼。第三就是要作好法制宣传,使每一个干部、每一个党员、每一个群众以及相关的 舆论监督单位都了解廉政法律,做到法制普及,这样才能形成一种遵法守法、全民动员的环境,不给腐败现象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则腐败现象就会渐趋减少。从而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的产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的根源。

(一)思想根源。人的思想是其行为的支配力量,占支配地位的错误思想是腐败产生的主观要素。

(二)社会根源。每一个人都处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无论

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都要受周围事物的影响。

(三)历史根源。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制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培育了优良的传统美德。但是,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给我们留下了几个世纪难以消除的封建残余思想,有的甚至在人们的头脑里还根深蒂固,成为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

(四)体制根源。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必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出现新旧并存的局面。这难免在某些方面形成空隙,使一些违法违纪者有空子可钻。

(五)制度根源。制度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什么样的体制,就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与其相适应。制度建设同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由旧的体制向新的体制过度期间,制度不配套,造成许多事情无法可依,使一些人有空子可钻。尤其是一些新的产业和市场出现后,法规建设有时相对滞后。一些人乘机捞一把,出现新的腐败。

尽管腐败产生有各种因素,但根本原因是权力的滥用。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但没有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经验总结,并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因此,在法制社会,权力不仅需要法律保障其实现,更需要法律制约其运行,确保其依法行使。

二、反腐倡廉的意义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必然会乘机而入,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影响相结合,滋长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消极现象,对人们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冲击,也会侵蚀我们的干部和党员队伍,甚至毁掉一些意志薄弱者。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少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现在的大案子很多,性质都很恶劣?。江泽民说:?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破坏了党和群众的联系,而且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我政权的借口。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他还说:?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而反腐败斗争又具有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求我们及时而有毅力去做这项工作。

首先,反腐败斗争具有紧迫性。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前途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成败。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保持清正廉洁,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

篇二:浅谈反腐倡廉法制建设

浅谈反腐倡廉法制建设

任婧、郭燕斌、刘威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必须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触犯党纪国法,严惩不贷”等一些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反腐宣言。当前在我国,尤其是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法制的不健全,社会道德的溃败,经济市场的弊端,以及西方国家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侵蚀,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社会上腐败案件不断增多、高官腐败突出、顶风作案猖獗、大案要案显著,已成为阻碍社会良性发展的社会问题。十八大报告将过去“反腐倡廉工作”变为“反腐倡廉建设”,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意义深远,从理论层面更具科学性、全面性和稳定性,更符合反腐败斗争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的特点,意味着我们党将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建设工作不断推进。 关键词:反腐倡廉 廉政建设 依法治国 监督

腐败已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祸患,不论存在于哪个国家,都会严重破坏社会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侵蚀了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健康发展。因而,在此有必要谈谈反腐倡廉法制建设。

一、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及现状

1、 我党反腐倡廉的历程

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政治追求。早在1941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里就明确提出要“厉行廉洁政治”。1947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把“肃清贪官污吏,

建立廉洁政治”作为党的一条重要政策。1989年9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善于总结经验,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2005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重申要建设廉洁政治。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并提出要 “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样就使反腐倡廉建设既有“把腐败遏制到可能的最低限度”的近期目标,又有“建设廉洁政治”的战略目标,使反腐倡廉建设的方向更加明确,有利于我们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更大的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也更加彰显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政治决心。

2、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保障前提

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要求,严格立法,是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早在两千多年前,韩非就提出了以法治国,法贵当严的思想,制定法律必须与政体、环境、气候相适应,宽严与否必须与当时的情形相联系。因此,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立法观为指导,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大量腐败现象,坚持从严立法,坚决打击腐败行为,以保证社会有序运转。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肩负着管理国家、领导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手中握有或大或小的权力,这种权力既可用来报效国家,为民造福,

也可以用来换取钱财,满足私欲。因此,应严格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用权,对他们的腐败行为、犯罪行为给予严惩。

二、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1、在我国,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反腐倡廉最关键、最可依靠的有力工具,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意识培养,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廉政法律体系,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不断健全法制建设不仅可以有力打击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起到防范腐败现象产生的作用,提高全党的执政能力。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反腐倡廉整体工作所提供的逐渐净化的立法环境。因此,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2、行政管理运行过程法制化,是防范腐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政府效能重要前提。因此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反腐倡廉建设的法制措施

1、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对于我们立足中国国情、把握反腐倡廉建设规律,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加强反腐败立法工作,例如防范性法律、惩戒性法律、监督性法律的健全完善。反腐立法要全面系统考虑,要以地方立法为先导,中央地方立法并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结合十八大提到在反

腐倡廉坚持中国特色道路的同时,强调“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反腐经验;强化司法功能也是反腐的重要保障。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首先需要立法。但立法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建立预期的法律秩序,这就需要加强司法功能,保证立法意图的顺利实现。

2、加强社会法治化建设

社会法治化是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权力的广泛性质要求反腐倡廉必须以社会的法治化作为前提和基础,同时,社会法治化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为政廉洁;有利于使掌权者慎用权力,增强抵制腐败的自觉性,减少腐败的可能性,降低腐败的机率;有利于为权力拥有者随时敲响警钟,使权力拥有者消除腐败而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勤勤恳恳、踏踏实实,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社会法治化也需要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同时也要让较强法律意识的公民参与监督,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铲除腐败生存的空间。

3、反腐立法要与教育同步,法德并举

法律再缜密,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再好的法律,也有漏洞。公务人员只有在不断地自我教育和在监督下,筑起拒腐防变的心理屏障,反腐法律约束机制和自身道德约束机制才能相互促进,反腐立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在短时间内,反腐立法不可能完备,廉政监督还比较薄弱,更需要充分发挥反腐教育在增强公务人员执法、守法自觉性上的作用。廉政建设需要法制,也需要道德辅佐,这样才能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又要把最基本的从政道德规

范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制的形式促进从政道德建设,有效地构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乃至民族大业的长期系统性工程,只有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不断前进,坚持和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精神,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建设,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我们相信中国共产党依靠自身力量,同时又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一定能够不断健全法制建设,逐步清除腐败现象,最终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伟大胜利。 参考文献:

【1】刘海年著,《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著作类).

【2】李雪勤著,《新中国反腐败大事纪要》,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著作类).

【3】李福岩著,“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建设几点建议”,《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期刊论文类).

【4】蔡玮、孙道同著,“反腐倡廉必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山东工业大学学报》;(期刊论文类).

篇三: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

前言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突出,伴生的腐败现象也越发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权力腐败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使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越来越脆弱。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和国家、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其中,法制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基于此认识,本文试对腐败的界定、腐败的成因、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谈一些拙见,并就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依法治权,使权力运行法制化的对策措施: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严格惩治腐败,震慑腐败犯罪分子;坚持“两手抓”,深入持久反腐败。

关键词:腐败 成因法制监督 对策研究

第一章 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概述 1.1腐败及反腐倡廉对策的研究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突出,伴生的腐败现象也越发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权

力腐败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使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越来越脆弱。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和国家、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腐败是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它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它涉及到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伦理的等多方面因素。其中,法制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基于此认识,本文试对腐败的界定、腐败的成因、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谈一些拙见,并就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依法治权,使权力运行法制化的对策措施: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严格惩治腐败,震慑腐败犯罪分子;坚持“两手抓”,深入持久反腐败。

1.2反腐倡廉的重要理论与意义

权力本身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利党利国利民,造福社会;一旦失控,往往就会产生腐败,遗患社会。腐败直接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也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更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离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对腐败及反腐败对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第二章 反腐倡廉的分析

2.1腐败的界定

“腐败”一词原意指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事物由初始的纯粹状态变质和腐烂,后来逐渐演变为泛指人类的道德行为或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在现代社会中,“腐败”一般作为“权力腐败”概念的简称,它特指权力的蜕变。有关权力腐败概念的解说甚多,国外学者曾从各自研究的角度予以它不同的含义。雅科布·范·克拉夫伦认为,权力腐败指将公共职务视为一种经营活动,继

而欲图“寻求最大限度的扩大这个职位的收益”的行为。J·S 内伊认为,腐败指“因考虑(家庭、私人团体)金钱或地位上的好处,而偏离公共角色规范职责的行为”。尽管西方学者们对权力腐败的界定有所区别,但其核心内容却是相同的,即权力腐败的主体是掌握权力的人,权力腐败的目的是获取个人利益,权力腐败的手段是假公济私。因此,概括的讲,权力腐败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腐败行为以权力寻租、造租为主要内容。“寻租”是经济主体为了垄断性使用某种市场紧缺资源所寻求的政府庇护,目的是保证寻租者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生产或防止他人的侵犯。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初级阶段,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仍有一定的干预,“寻租”活动由此大量产生,从谋取“双轨”价差、倒卖“批件”到时下证券市场、房地产等市场的“黑色”、“灰色”交易中,都存在大量的寻租活动。各种经济主体为了在市场中获胜,赚取巨额利润,就千方百计地寻求权力干预,这样就给权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通过他们权力的介入,使寻租者和权力双方各得其所,“互惠互利”。造租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再造出一定的权力,使再造的权力可以直接投入到市场交易,以获取更多的“租金”。如:为了部门和私人利益,人为地规定某种检查、审批权。

2.2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无论发生在哪个层次、哪个领域、哪种手段的权力腐败行为,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的腐败形式,这是我国权力腐败的突出特征之一。腐败者视手中的权力为资本,或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以权承包、以权入股;或安插重用亲信、任人唯亲。它既破坏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也破坏了择优选才的现代人事制度,从而必将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政府人员整体素质的降低。

2.3腐败的特点

当前,我国腐败的特点:(1)腐败渗透面扩大,程度在加深。腐败现象从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蔓延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组织人事等要害部门;腐败现象从对生活资料的侵占,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侵占,从资金的积累发展到私人资本的积累;腐败行为从个人行为发展到了一种群体意识、团体形态。(2)腐败形式有所发展, “公贿”现象显现。由以往的隐蔽,向半公

开、公开发展,并往往穿上“合法”的外衣,腐败分子巧妙地利用现行人事、司法、贸易、银行等制度中的弊端或漏洞,为其权力腐败服务;作案手段从简单化向智能化发展,即利用电脑等先进科技手段进行权力腐败;腐败类型从单一的权钱交易发展到复合的权钱、权色、权权交易;行贿主体从个人行为发展到用公款、公物集体行贿,法人犯罪猛增。(3)腐败“前仆后继”,势头令人担忧。现状是:一方面,随着企业的转型、改制及破产等,社会上出现了大批下岗工人,他们面对住房、医疗、子女入学所需巨额开支愁肠百转,生活难以为继。另一方面,一些官员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巧取豪夺,疯狂窃取公私资财,数额动辄以百万、千万、亿元计!与此同时,处、厅、部、中央级高官腐败行为不断出现,徐其耀、徐国建、成克杰、胡长清等一长串的名字已经上了腐败分子名录;腐败官员出现年轻化,从“59岁现象”已发展到“39岁现象”。

2.4腐败的成因

腐败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它涉及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伦理等多方面因素。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由于权力的这种特点,即使权力掌握在廉洁的人手中,也仍然会产生滥用的可能。 除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的残余影响;对外开放,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乘隙而入;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外,形成腐败的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健全、监督不有效。

1、监督制度滞后。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是在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不能做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这就使腐败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观条件和可能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我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然而政府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提前预料,这就在客观上影响了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增加了监督和制度建设的难度,使权力者有机可乘,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

2、监督主体模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和地方利益的不断调整,人事管理、领导体制、经济利益关系的不断变化,使监督管理的主体也不断的变化,这些变化使监督工作显得被动,给实施有效的监督带来很大困难。监督主体的混乱,使权力者产生侥幸心理,甚至是无所顾忌,导致了权力腐败屡禁不止,花样不断翻新。

3、监督对象失衡。党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应当是普遍的,即针对所有掌权者,不能厚此薄彼,有所差异。在监督对象的均衡性基础上才能形成有效监督。而我国党政机关内部监督中却存在严重失衡现象,往往是监督下级较多,监督上级较少;监督一般干部较多,监督领导干部较少,所有这些不可避免地影响监督的效果和权威。事实上,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那些掌握党政大权、人权、财权的各级领导,主要矛头指向那些搞权钱、权物、以权谋私的、给党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后果的腐败分子,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辩证法的。

4、监督方式单一。从监督的主体来看,监督的方式有一般监督、专门监督和职能监督;从监督的内容来看,有对抽象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为的监督;从实施时间上来看,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从监督期限来看,有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但是从目前监督的实践来看,监督方式过于单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不重视事前、事中监督,案发后才进行纠错和处理,不能防患于未然;在经常性、定期性和不定期监督中,往往不重视经常性监督,从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另外,监督的形式虽然多样,但并未形成整体合力,这不仅降低了监督的效能和权威,也给权力腐败者以可乘之机。

5、监督法制不健全。监督机制应该是一整套的科学体系,需要法律作为后盾,失去法律支持的监督是盲目的,它不但难以遏制腐败,而且还会降低监督的权威性,使权力腐败现象不断出现新形式。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党政机关内部监督方面的法规、政策和纪律。但是它们的一个根本弱点就是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具体来说,一是因适用地域上的差异和适用时效上的滞后性而显露出本身的不确定性。二是一些具体制度规定上的抽象性和执行标准上的灵活性,削弱了本身的权威性。三是法规、制度上的单一性和非系统

性、缺乏预见性,往往在问题成堆之后才提出防范措施。四是监督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应有的力度。总之,众多的法规是条块分割的产物,先天存在的弱点是非系统性、不配套、可操作性差,尤其是对决策者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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