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味书屋 导航

小区业主公约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0-24 12:09:49
经典文章

篇一:小区业主公约

(草案)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业主公约。

第二条 本业主公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规章制度;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管理服务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九)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 业主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使用的安全。

第五条 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及进修复。

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

(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

第九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二)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 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四) 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 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二)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

篇二:小区业主公约(样本)

小区业主公约

(草案)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节》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业主公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一栋洋房

物业类型:住宅区

座落位置及范围:演武街2号。东至武警消防中队,南至校场路东段,西至演武街,北至爱武街;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本业主公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规章制度;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管理服务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九)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五条 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及进修复。

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

(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

第九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二)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 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四) 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 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二)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

篇三:小区业主公约(改)

通惠丽港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试行)

为了维护及管理通惠丽港小区的物业并根据广大业主的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实施小区业主自治,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相关工作人员成立“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通惠丽港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望小区业主配合并请遵守。

一、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小组的组成、宗旨

1、本小区在市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业主自治组织由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组成。

2、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业主委会成员不享受任何津贴和福利。

3、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代表应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在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4、“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为小区业委会下设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受业委会的委托按工作人员聘用制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由9名工作人员组成,设物业管理主任1名,保安4名,保洁2名,水电、财务兼职各2名。

二、业主代表大会与业委会经费管理

5、“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全体业主上交的物业费中开支,并由业委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6、“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按月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三、业主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权利:

7、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8、业主有权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对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建议权;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及“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的工作,并对“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就本小区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9、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维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但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公共利益。

10、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的物业收费情况,并要求其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11、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义务:

13、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规定;

遵守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公约订立的本小区内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的建设和活动。

14、业主应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及业委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15、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张贴或安装任何标识、广告牌或标语等。

16、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掷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17、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及有毒害物质;并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业主不得发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嗓音;不得利用自有的物业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扰民的营利性商业活动。

19、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杭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

20、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或错误造成对公共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1、在小区内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烟头及废弃物者,应负责及时清理。小区住户,不得从楼内向外抛掷杂物。

22、业主应按季度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其它相关费用。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

24、自治物业管理费用经实际测算,节约原物业所得利润收益,物业管理费用可在原物业费1.4元/㎡的基础上下降至1.2元/㎡,将让利于广大业主。

25、业主应按规定向“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按提前一季度缴纳物业服务费(住户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人民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6、业主个人如委托“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对其私有部位和私有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费用归属“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此费用作为小区公益性费用使用支出。

27、业主个人转让房屋,应结清物业费用;出租房屋,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用,如承租方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由房主交纳。

五、车辆管理

28、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

29、机动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30、机动车应在指定的位置停放,禁止在井盖、人行便道和

绿地等场所停放,并按规定缴纳场地费等相关费用。

31、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32、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33、车主停放车辆时应自觉将车辆门窗锁好,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发生车内物品丢失的本小区“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概不负责。

34、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按规定停放在小区设置的地下一楼车库内。

35、非本小区业主的机动车辆禁止在小区内停放。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配套建筑

36、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如电梯维修、水泵损坏、屋面漏水等情况而产生的重大费用时,必须申请本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

3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建筑的使用、租用、维修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具体事宜办理、合同签订由业委会负责。由此产生的全部收入纳入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38、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建、改建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承办;

39、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小区共用部位应当与“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组”就此沟通并得到允许,同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小区业主公约》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m.850500.com/news/971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百味书屋 免费论文网 卡耐基范文网 最近更新 公文素材库 文库114 范文

© 百味书屋 m.850500.com 版权所有

公文驿站 公文集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