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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摩手记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0-24 09: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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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庭审观摩手记

为了进一步提升初任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庭审技巧,从今年七月份开始,我院组织了多次庭审观摩活动。作为新加入蓝田法院大家庭的一员,有幸参加了整个庭审观摩活动,经过资深法官的垂首示范和“一对一”指导,从中学到了许多审判上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巧,感受颇丰,特记载下来与大家分享。 一、打破法官“独角戏”模式 虽然我国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深受大陆法系法官纠问式模式的影响,奉行的是法官主义的庭审模式,但是随着全球各领域的交叉渗透,以及英美法系本身独特、先进的经验,我国法律也在逐渐取各家之长,补己之短。庭审不是法官的“独角戏”,在保持法庭纪律严肃之余,它需要法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良性互动和默契配合,否则,庭审就如同死海一般。近年来,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国家大力宣扬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试图一改法官的“高堂之风”。我院多次在各个乡镇开展巡回法庭审判活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因此,法官要高度重视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互动。这项任务不仅局限于审判之中,若办案法官肯费些功夫和口舌,在庭前准备、庭外调解阶段等最佳时期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一方面能使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官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及时、正确审理案件埋下伏笔。也许,通过法官“三寸不烂之舌”的说服教育,当事人平息了怒气,打消了为出一口恶气而战的念头,甚至会出现双方当事人不计前嫌、和好如初的局面。这自然是令每一个人都喜出望外的。其实,法官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极大的促进了审判、执行效率,它还有着巨大的渗透作用。试想,皆大欢喜的当事人一定会带着愉悦的心情向亲朋好友诉说着种种办案法官的事迹,不知不觉的在倾听人心中埋下对法律模糊的看法。也许他们并不知道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但已足以。对于农业人口占极大多数的蓝田而言,增强其法律意识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循序渐进、盘旋而上才是王道。 二、严密的逻辑思维不可或缺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与英美法系崇尚演绎的逻辑思维密切相关,而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义法系,多注重归纳的逻辑思维。上大学时,学校开设了逻辑课,青涩的我们认为逻辑学与法学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好在逻辑老师讲课生动有趣,一年下来,逻辑学得并不差。“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那是不可能的”,这句话在年级里作为流行语录被疯传了好一阵子。现在看来,掌握好逻辑学知识是熟练运用法律的必要条件,培养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更是每一位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养。从这次庭审观摩中,我们可以看出,合格的法官可以不具备文学者般丰富的情感、超强的文字驾驭能力,但是一定要有发现问题的敏锐洞察力。众所周知,审判过程是由不同环节按照先后顺序合理的串联起来的,这无形之中需要大量运用逻辑思维,如同将一片片凌乱的拼图整合成惟妙惟肖的图画。不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工作者,若只看重对法律条文的运用而忽视了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得到的必定是支离破碎的结局。古人常说的“大一统”和现代人口中的“体系”,其实就是逻辑学在日常生活中的替代品、衍生词。凡人做事没有逻辑,则必无成功可言,因为他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混淆不分,自然不明事物的本质和目的。对于法官而言,逻辑的重要性自然是比常人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法言法语突显法官本色 古时候,矛盾双方是通过德高望重的智者或者前辈从中斡旋调停,最终形成解决问题的办法。智者也罢,前辈也好,多为在当地有号召力、感染力的能人,他们或重权在握或财大气粗或学识渊博,是各个领域中的精英。我想,这就是法学当中所讲的“大调解”吧。法官与其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并熟练运用法言法语表达所感所想,以此达到控制全场的目的。运用法言法语,法官能在当事人心中树立“中立”的形象。法言法语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公平的,法律的内容自然是不偏不倚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法言法语的运用,体现了较强的职业素养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同时也为法庭增添了威严的气势。法言法语应该作到准确、简练、严谨、庄重,这是最本质的特点也是法言法语的生命。刑事案件动辄关切到被告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也关乎当事人的权利和命运,为法官者必须做到客观、准确的表述事实,形

象、贴切的得选用词句,容不得半点马虎,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在有限的庭审时间中,法官要善于言简意赅的概括出争议焦点,留给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充足的时间陈述、举证和辩论。严谨、庄重的运用法言法语源自于对法律的信仰,就像虔诚的信徒,超越自我、超越一切。

篇二:庭审观摩心得

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2012年1月19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的书记员庭审观摩学习培训活动。按照安排,我

抽到的案件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

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我首先根据案件材料理定自己的庭审提纲,在庭审中,带着自己的

庭审提纲对整个庭审过程观摩学习,庭审结束自己写出审理报告。通过庭审观摩,自己体会

都很深,大有收获。现就自己对这次庭审能观摩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

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

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

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

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

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

准备 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

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

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

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

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

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

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

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

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

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

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

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

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

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2012年1月19日篇二:对2008年庭审观摩的总结与思考 对2008年庭审观摩的总结与思考

一、庭审概况

2008年度庭审观摩评比活动于9月1日开始进行至9月27日结束。共有15名法官、3

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庭审评比,案件类别涉及刑事、民商事共6起案件。 本次活动采用了由各庭推荐案件参评的方式,由于是否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由法官自主

决定,因此实际庭审情况基本能够反映参评法官个人的庭审技能和水平,较为真实地反映了

法官的庭审能力,也为全面了解、掌握、评价我院庭审水平提供了客观真实的素材。9位评

委在观摩评比活动中,能够认真观摩庭审,准确讲评庭审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对提高参评法

官的庭审技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次庭审观摩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目的,庭审程序的设臵较为规范,庭审各阶段分明;法

官的仪表姿态端庄,庭审驾驭能力总体较好,多数法官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对案件的把握及

庭审应变能力较强;部分法官的当庭认证、当庭调解水平反映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及较高的

庭审素养。参评法官吸取了历年庭审观摩评比所积累的经验,整体庭审水平基本上反映了我

院多年倡导的“理性审判”思想,现代司法理念在多数法官的庭审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对

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归纳及法庭调查重点的确定、质证的全面性及层次性、认证的说理性、正确处理职权发问与交叉询问的关系、主持庭审辨论的能力等诸方面,

多数法官表现良好,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庭审民主与

效率的统一,基本实现了在庭审活动中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这一庭审活动的主旨。

二、成功经验:

1、庭审程序的设臵规范合理。庭审程序的设臵符合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要求,能够按照

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案件的审判,以往在庭审中所反映出来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基本得以解

决。在追求查明当事人诉争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注重了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使得庭审过

程层次分明,将实体和程序有机地结合起来,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庭审中诉讼权利的实现。

2、现代司法理念贯穿庭审的始终。庭审的民主性加强,改革韵味浓厚;根据案件的具体

特点,灵活多变,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有机结合,在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等方

面体现了庭审民主与效率相统一的理性观念。

3、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基本能够准确地总结当事人诉争的焦点,精

确地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并能够围绕法庭调查的重点控制庭审节奏、层次分明地开展法庭

调查。对于庭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以及争议事项,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参

与能力,适时行使 法官释明权,保证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案件事实的查清,显现了法官对庭审的指导、

引导与控制能力并重和协调发展的趋势。

4、举证责任划分得当、质证充分、认证准确。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划分举证责任,结

合法庭调查的重点指导、引导和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听取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意见之后,进

行当庭认证,且认证全面,证据采信与否的认证理由比较充分,认证过程的逻辑性较强。

5、交叉询问与职权发问的关系处理得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及案件特点,确定

当事人陈述、交叉询问与职权发问的关系。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强的案件中注重庭审引

导,控制职权发问的次数;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差的案件中,注重庭审的指导与控制,

充分运用职权发问查清案件事实。通过正确处理上述关系,保障了庭审功能、庭审目的的实

现。

6、人民陪审员履职到位。居于主导地位的审判长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功底和娴熟的庭

审技能,带动了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调解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的其独特作

用,排除了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体现了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的

风貌。

7、当庭宣判适当。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依据的事实清楚,论理充分,援引法条准确,判

决主文表述正确。

三、存在的问题

1、有的法官法槌使用不规范。在观摩中出现了法官在庭审中不使用法槌及未能按照规定

使用法槌的情况。

2、有的庭审割裂了讼争焦点与法庭调查、辩论之间的关系。法庭调查、辨论等不能围绕

法庭调查重点来进行,法官归纳的法庭调查重点成为摆设。

3、庭审应变能力、驾驭能力有待于提高。对庭审中出现的预料之外的问题,有的法官不

够沉着。庭审因法官的当庭思考、合议而中断。有的法官由于紧张等原因,对当事人或旁听

人员违反庭审规则的活动全然不知或制止不及时,有失法庭应有的严肃气氛。

4、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仍需加强。在已考虑到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的情况下,

有的法官的庭审过分侧重于指导和引导,忽略对庭审的控制,导致当事人大量发表与案件事

实或争讼焦点无关的意见,使庭审因冗长而显得失控;有的庭审过分依赖于控制,不能适当

地使用庭审指导、引导措施,淡化了庭审的民主气氛。有的庭审调解阶段过于简单,法官的

引导、解释等工作细腻程度不高。

5、有的法官庭审语言尚不规范。法言法语使用的不准确,口头语过多,如:较多地使用

了“那么”、“好”等;有的法官庭审提问用语过长、表述不清。

6、当庭认证的论理性应当提高。有的庭审中当庭认证的说理性不强,结论与说理部分脱

节,个别说理显得生硬,缺乏逻辑性和层次感。

7、合议庭作用的发挥尚待提高。个别庭审中,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配合衔接不

够及时,有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庭审技能展现不够大胆,时有依赖审判长主审的表现,在

主动配合审判长掌握案件每一个小节,避免遗漏上有所不足。

四、需要思考的问题:

1、参评案件的选择问题。本次活动采用了各业务庭推荐案件参评的方式。也有的同志建

议在以后的观摩中,采用评委随机选取、随时观摩的方法开展此项活动。采用此种方法,能

否减少评委到场而法官因案件变化不能开庭的现象,能否降低因随机选取案件而产生的案件

难易差别。对此,请各位法官根据工作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

2、评比标准的设臵问题。本次活动设定了一个具体的标准,可能限制了法官庭审技能的

发挥。在以后的观摩活动中,可否考虑设定一个较抽象的标准,鼓励法官在规范化和保证庭

审质量的基础上,大胆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降低庭审成本,提高庭审的民主与效率。篇三: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实习报告

实习名称:

系别:

年级专业: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x x 庭审观摩实习政法系 学 院年月日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2012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23日 实习地点: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号庭 听说又可以去法院庭审观摩时,心里是说不出的高兴。十一月二十日老师把这个令人兴

奋的消息告诉了我们,并通知我们这次是民事案件的观摩,我们班将被分配到六个庭,但还

不确定谁是分到哪个庭,每个庭的案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当时我们也就只能将《民法通则》

大致的过了一遍,直到第二天,老师又通知了大家分庭情况,我被分到了审理一桩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的五号庭,于是我马上搜集并整理了一下与租赁合同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想

到的意外还在后头等着我。十一月二十二日,我们早早的集合来到了分别以久的邵阳中级人民法院,看着同学们又

在那边留影不禁想起了大一时第一次来这,那个时候大家都好兴奋,个个精力充沛,在法庭

呆了整整一天,把一桩大型贩毒案件听审完,看着那狡猾的毒贩,心里是说不出的憎恶,对

审判长那飒爽的英姿心生敬佩,巾帼不让须眉。不知不觉,老师已带着我们按程序走进了神

圣的法院大厅,兴奋还是好奇,总之就是期待民事审判的观摩,相信一定不会逊色于刑事审

判。

我和三十来号同学带着高度的激情在老师的指引下来到了五号庭,在开门的那一霎那,

我感到异常的激动,很急切的想要见识一下里面到底是些怎样的布置。门开了,映入眼帘的

却只是个狭小的空间,没有刑事审判庭的那种宽阔以及那种遥不可及的庄重,但精简不失威

严且紧凑的位置安排更是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给人带来一种便于交流的亲近感。

一.案情简介

在我们入座不久后就正式开庭了。据了解案情如下: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2段103号。 法定代表人:邱巨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安萍,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辉强,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邵东县两市镇衡宝

路117号。 被上诉人:彭文斌,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

短陂村2组606号。

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安萍、被上诉人刘辉强以及被上诉

人彭文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次审判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7月28日,被上诉人彭文斌与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

建设有限公司卲新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部签订了《邵新公路第三合同段部分结构物和防护及

排水工程承包协议》,由彭文斌分包该项目的部分工程。2010年8月13日,项目部向彭文斌

出具介绍信,介绍彭文斌向外租赁钢模、钢管架等设备,项目部担保租金支付及设备归还。

2010年8月18日,被上诉人彭文斌持介绍信与被上诉人刘辉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

约定:彭文斌租赁刘辉强的搅拌机和装载机用于工程施工,租金按月计算,搅拌机每台2200/

月,装载机3600/月;刘辉强负责设备的操作和保养,由彭文斌每月支付劳动工资3600元。

2010年9月3日原告依约定装运一台搅拌机到彭文斌指定的卲新公路第三合同段修建渡槽,

2010年10月4日,刘辉强又装运一台搅拌机和一台装载机到其工地搅拌混凝土。后由于多

方面原因,卲新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施工进度减缓,上诉人和彭文斌就结算问题发生纠纷。

2010年12月初,刘辉强的设备停止使用摆放在项目工地上。2011年7月26日,彭文斌与刘

辉强达成协议,约定:其中一台快速搅拌机作价5000元由彭文斌收购,其租金自2010年9

月计算至2011年7月止;另一台搅拌机和装载机彭文斌保证在四个月内送回给刘辉强,并付

清所有费用。期限届满后,刘辉强多次催促彭文斌履行义务,彭文斌以应由湖南省湘平路桥

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为由予以拒绝,上诉人、被上诉人遂酿成纠纷。刘辉强与彭文斌签订的《协议书》及其后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

法律规定,双方理应依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彭文斌逾期不支付租金及购买设备款,

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书面承诺担保设备的租金

支付及归还,且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对被告彭文斌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行为,湖南省湘平路桥

建设有限公司应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彭文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刘辉强设备115400元,由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以及彭文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辉强购买设备款5000元的判决。湖南省湘平路

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庭审过程

首先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收到副本等一系列程序问题,接着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各自阐

明各自的观点以及对对方所述中的异议。 上诉方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安萍律师辩称出具的介绍信不是针对

刘辉强出具,担保的范围也仅限于钢模、钢管架等设备而不包含搅拌机、装载机;介绍信虽

有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及负责人签名,但并不是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

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租赁合同亦不该由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而应由

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彭文斌承担,且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彭文斌签订《卲新公路第

三合同段部分结构物和防护及排水工程承包协议》,其中说明彭文斌所需的机械设备由其自行

配备并负担费用,另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一出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证明经

法院确认和调解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与彭文斌结清了所有工程款,且实际支付完

毕,并在一审时提交了证据,此时并无新的证据加入。 被上诉人刘辉强和被上诉人彭文斌对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无异议,

但刘辉强反辩介绍信是彭文斌持有并盖有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及负责人

签字,强调为他们劳作多月至今未拿到应得报酬,租赁的装载机和搅拌机现仍停留在工地上,

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出于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

介绍信的质疑将介绍信原件呈留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均无再补充时,审判长宣布休庭进行合议。过了片刻,审判长再

次宣布开庭,但却宣称本次审判结果延期公布,最终休庭。

三.结语

我迷迷糊糊的跟着大伙出了法庭,心中还在思索着这个案件的最终宣判结果,脑中闪过

刚刚在庭中的片段情景,留恋不舍的跟着带队老师上了回校的车,望着远去的法院,心中对

它呐喊:我还会再来的!返校后才发现我们五庭居然是最后散庭的,亏我还在抱怨五庭审理的太快让我有好些东

西都没弄清楚。经过这次实习,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作 用;同时,在法学专业知识方面也获益匪浅。平时都只将法学知识运用于书面题目之中,

很难得有机会这么直爽爽地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自然也很难发现纸上谈兵与实际作战的区

别。在学校这个纯洁的地方,我们很难有机会接触到纠纷需要用到法律来解决的,这让我们

的学习之路变得无比枯燥、乏味,但通过实习之后,大家就好像看到了自己的未来一样,似

乎远远地自己就坐在庭上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进行辩解,朦胧中又有个人坐在审判席上慈祥

又不失威严,呵呵,原来是实习给了我们梦的方向。 在庭审观摩中,我跟着审判的脚步一步一步地前行,在前进的路途中伴随着坑坑洼洼我

发现了不少问题。其一,现代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的还不够;其二,

城乡受教育水平差距悬殊,普通话普及程度还不够广;其三,庭中公共物品,例如椅子等,

维修不及时。针对这诸多问题,我给出以下建议:首先,政府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让他们知法、守法、更懂法,

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坚持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加大对教育的投资

力度,尤其是乡村和边远山区;再次,在社会上可以有条件的开开成人普通话学习班,或者

义务演讲以及下乡传播普通话的重要性;最后,公共场所应加强维修保障,同时,我们要提

高保护公共财物的意识,不仅是自己,对身边人也应该加以提醒。 希望以上建议对我们以后的生活、建设会能起到好的作用,感谢党、邵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邵阳学院以及邵阳学院政法系的各位领导老师们给我们一次这么好的实习机会,更加的

感谢我们的带队老师以及慈祥的审判长对我们的体贴、关照。相信,我一定会通过自己的努

力到达我最想要去的地方——成就自己,回报社会。篇四:法庭观摩报告 实验报告

篇三:庭审观摩报告(一)

庭审观摩报告(一)协助促成法庭调解

本次实习律师培训期间,参加了朝阳区法院的庭审观摩学习。通过该次学习,对于如何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有了深刻的体会,收获很大。现在就自己在这次庭审观摩中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3年11月22日上午9:00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李玫

被告1:北京盛嘉恒业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2: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乙方)于2010年10月15日起到2013年10月14日止承租中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B91932号一个铺位,并全权委托给被告1(丙方)经营管理。在签订三方合同时向丙方交付押金人民币捌万元。合同约定履行期间,丙方每月向乙方返还租金收益,1个铺位3年租金收益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合同期间已经如约履行完毕。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丙方应一次性返还乙方押金。2013年10月14日合同期满,乙方申请办理退还押金,但已过7日,未见返还押金。

在签约上述合同的同时还签约了一份担保合同,规定由被告2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承担连带赔偿和赔偿责任,承诺在上述合同中的甲方、丙方任何一家公司未按合约规定履行义务,在违约30天后乙方即有权直接向该担保人索偿,保证在其后30天内,无条件将违约公司欠款主动付给乙方。据此,要求被告2严格履行承诺,按照合同在规定期限内承担连带赔偿和赔偿责任。

被告1和被告2的代理律师辩称,被告2没有接收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针对该代理律师的上述争辩,原告称无法找到被告2的办公地址,并且在与被告2的员工的电话沟通中其员工声称不承担责任。并且原告称原告与被告1和被告2还有一判决未得到执行。被告1和2的代理律师承认了上述事实。

法官在清楚上述事实与案情后,当庭进行了调解。向原告解释了调解书经过法庭确认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法官认为在被告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前提下,目前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履行合同。并在被告和原告之间就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进行了调解,使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共识。

个人体会:

对于该次庭审过程,我最深的体会就是调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法院调解,主要是指在民商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审判相比,调解始终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不像审判必须经历繁冗、严格的程序。由于当事人双方最清楚他们的争议焦点和利害所在,权衡得失之后,所达成的合意(协议)便能更充分地体现他们自己的要求。就本案来说,原被告双发就案情事实没有争议,争议只在于如何履行合同。法官向原告阐明如果等待判决后执行,时间会比较长,而就原告阐述的其家庭目前经济状况来说,如果通过调解得到执行,会更利于尽快使其诉讼请求得到实现。

同时,被告1和2的代理律师也积极配合调解,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与原告就执行方式进行了讨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因此,我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能通过调解结案来解决纠纷,不失为谋求纠纷的圆满解决的一种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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