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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相关范文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2-13 06:26:29
经典文章

篇一: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范文一:

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

2、考虑全面、内容详细

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

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

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

6、责任到人、兼顾八面

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

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

另外,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个人工作体会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会严惩到工作积极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这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这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2008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情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能靠得上。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没有失职、渎职的界定标准。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一定要追查监管责任时伤害到好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2-3年内各相关职责部门及人员会受到不度的追查到责任。

范文二:

xx年,xx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盛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不断强化监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3月23日,我县召开了xx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并与8个乡(镇)政府、10家成员单位签定了《xx县xx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工作目标细化到各成员单位、乡镇,会上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各乡镇与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监管部门与食品经营户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整合了监管资源,增强了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一)积极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科学消费意识,县食药安委办公室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全县共有89个机关单位、84个食品企业(经营户)参赛,参赛人数1077人,其中机关796人,食品企业225人,社会公众56人,参加网络答题641人,答题卡答题346人。此次活动中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获全国第三届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组织奖。

(二)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发了《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高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各职能部门组织食品企业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使企业自觉增强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编发、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为及时反映食品安全市场信息,充分展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编发食品安全信息46期(市食安办采用20篇),其中食品安全监管信息27期(市食安办采用13篇),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动态信息14期(市食安办采用7篇),上报食品安全整顿动态信息5期。

为防范和减少野生蕈、亚硝酸盐、毒鼠强及高毒农药、食用草乌、农村红白喜事等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发布了4期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和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社会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珍视健康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在县城中心城区、乡镇市场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2600份,受理群众咨询5600余人,倡导健康向上的消费和消费维权文化。

范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等方面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广大老百姓所关注。但此部法律中也有部分不足之处,我提出来供广大网友讨论。

一、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既然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就应该尽快出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该制度应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单位所具备的资质、评估专家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及相关考核办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不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处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办法等。

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应该比药品管理更加严格,药品是人生病时才使用的,食品却是所有人每天都食用的,一旦发生问题必定是群体事件,后果可想而知。我们不妨看一看历史上药品不良事件的一些例证。

认识药物不良反应方面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20世纪世界医药领域有着重大的发明:阿司匹林、磺酰胺、青霉素、胰岛素、避孕药为代表的药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们在人类的医疗保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人们在认识药物不良反应方面也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1、在1933年投入市场的减肥药二硝基酚,引起了白内障。

2、1935年生物学家格哈特·多马克发现了磺酰胺具有抑菌作用,1937年在美国田纳西洲有一位药剂师配制了酊剂,结果引起了300多人急性肾功能衰竭,107人死亡。究其原因系甜味剂二甘醇在体内被氧化成草酸所致。为此,美国于1938年修改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3、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原联邦德国格伦南苏制药厂生产了一种声称治疗妊娠反应的镇静药物thalidomide(又称为反应停、沙利度胺、肽咪哌啶酮),在该药物出售的6年中,先后在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拉丁美洲以及非洲等28个国家,发现畸形胎儿12000多个,患儿无四肢或短肢、肢间有蹼、心脏畸形等先天性异常,身体呈现海豹状,目前世界上尚有四千多这样的人存活。这起事件说明:对药理及其毒副作用的实验与审核不严格而导致发生的事故。

4、1955年在日本使用治疗阿米巴痢疾的药物氯碘喹啉而导致一万多人瘫痪、失明,500多人死亡,该药物对脊髓和视神经系统损伤极大。

倘若食品生产企业擅自将未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物质加入到食品中,万一其存在致癌、致残、或致细胞突变当中的某种的副作用,必将造成群体发病的重大问题,切不可轻视啊!

二、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此条存在不足之处是: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风险评估应该是在食品与食品添加剂允许上市之前进行。而不应该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后,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时才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与食品添加剂允许上市之前进行就应该首先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这样才有利于及时对食品进行质量监控。不能在出现问题后才想到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若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也可以上市,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风险。若只允许有国家标准,则全国某种食品就一个检测标准;若允许有地方标准,则一种食品在全国就会有30多个标准;若允许有企业标准,则一种食品在全国就会有成百上千个标准;不同的标准之间出现质量纠纷的事情就会在所难免。这条法律为食品监管的混乱无序奠定了法律基矗

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应该规定更加详细的卫生要求,个别关键加工工段应该对病源微生物及菌落数、空气洁净级别有一定的要求;对人员的卫生、容器具的清洁方式、工作服的清洁方式、清洁水平、清洁工具的区域划分及使用方式、垃圾的转运和处理等做出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车间的布局、人员与物料的流动方式、包装材料的品质与检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室、产品检验员的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

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应该补充:患有人畜共患病者、皮肤并性病患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感冒期间暂时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避免鼻涕、喷嚏等进入到食品当中。

六、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补充:承担连带责任的还应该包括新闻媒体和广告审查者。否则,新闻媒体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虚假广告的传播,特别是夸大其辞得到保健食品广告,他们逃避责任是不应该的;广告审查者承担连带责任会促使其更加严格谨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起应有的责任。

七、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应该有严格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如转基因大豆加工的豆油需要标注。但使用转基因豆粕加工的饲料饲喂家畜后,生产的畜产品的安全性又当如何呢?我们是否也该研究一下呢?我不是政协委员,所以,只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交流一下体会,不妥之处,请各位高手指教。

八、应规定食品中添加剂的种类、使用范围及其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例如发达国家不允许在面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等增白剂、增剂,因为这些物质具有强氧化性,它可以加速氧化人体组织细胞,促进其的老化,尤其是加速动脉血管等老化的速度。而我国则允许添加这些东西,不明白真相的老百姓以为馒头越白越好,可怜啊!同志们,清醒清醒吧!让我们大家共同抵制雪白的馒头,我们只要纯天然的产品。

篇二:学新食品安全法有感

学新《食品安全法》有感

李燕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在食品行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品质恶化,各种奸商层出不穷,地沟油,苏丹红,三氯氢铵,恣意横行,后果是造成人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损害,国人对各类食品甚是恐惧。今天有幸同各级领导一起学习了新的《食品安全法》,老师详细地讲解了《食品安全法》内容,我们受益颇深,俗话讲民以食为天,吃进去的东西是天大的事,从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了需要解决食品行业问题的紧急性和迫切性。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规范了食品行业的标准,统一了口径,为人民在食品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提供了保障。

从公司层面,口味王集团是一家质量信得过,用良心做生产的放心企业,在各个厂区醒目悬挂着三个“质量”大字,时刻提醒企业将质量放在首位,用三总讲的话,无品质不谈营销,已深入人心,07年的一把火,透射出唯品质至上的决心,不因眼前的利益而放弃做食品的准则,始终坚持自己做食品人的道德底线。

从部门层面,我们采购部是公司品质把守的第一道关,公司的包材,香精香料及其它辅助材料都是从采购开始,采购部人员首先开发供应商,然后到报价,议价,到签合同,下订单,直至到货,每一步都需要采购部门人员高要求地严把质量关,首先不管你价格多便宜必须是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许可且品质合格的供应商,其次在签订合同中也必须加注质量要求,要求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原材料,再者,供

应商生产过程中不能对原材料造成污染,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规定,这是作为一个食品行业采购人员对供应商的起码要求。采购部用心去督促供应商,规范供应商生产符合食品行业的具体要求,集团公司就能在第一道关守住质量。

从个人层面,我的工作是跟单员兼文员,在做跟单员时,必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保证合同的严谨性,督促供应商按时,保质,保量提供相应的物料给公司使用。确保来料符合公司品质要求。在做文员时,检查各个采购员的合同是否符合规范,有没有对品质作相应的规定,准确传递公司关于品质状况的最新信息,为采购部把守质量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做好领导的好帮手。

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清理出一大批三无食品企业的出局,而对象口味王集团这样有品质,有良心,有道德的企业却是一种助力剂,使得销售兴旺,市场更加宽阔,效益更上一层楼。

篇三:新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被废除。在物质文明告诉发展的今天,当日渐出现那些昧着良心赚钱的黑心商人,食品的安全问

题渐趋严重和尖锐。在诸如苏丹红,注水肉,福寿螺,红心鸭蛋,多宝鱼等等食品安全事件

的揭露,民众对自身周围的食品的安全问题渐渐关注,在这种背景下,《食品安全法》的问世,

无疑给了民众一剂强心剂,对于那些违法商人和公司更加是当头棒喝。整部《食品安全法》都在围绕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

则下制定的。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整部《食

品安全法》共十章,分别是: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

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在这十章的内容中,着重讲了第四章(食品经营)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章分析清

楚了在食品经营中的安全问题和食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行的规定。第九章则着重规定

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如何对不同情况的处罚规定。在十章的内容中,给 我印象最深的是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和第五章(食品检测)。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的,要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国

家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因为标准不同而造成的

不同地区的安全标准的不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了食品中病原微生物、农残、兽残、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与

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质量要求;食

品检验的方法与规程。这些内容的国家标准规定,对于食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生产工作带来

了方向,只要严格的遵守这些标准规定,就一定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

就能为公众身体健康提供一个很好的保障。食品的检测,由相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行,相关的检验人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必须要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

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

负责。这样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上有效的保证了检验报告的正确性、公正性。 当我读到第五章的时候,我不自禁的想起了09年暑假在龙岩市龙门赤水的沉缸酒厂实习

时的情景。沉缸酒厂作为一个食品企业,首先给我的印象就是它的环境搞的很好,对卫生的

意识很强。在实习过程中,我们是在化验室里帮着师傅检验酒里各种成分的含量,在那里我学到了国家对酒中

各种成分含量的规定以及检测的方法,更加重要的是我学习到了作为一个检测人员应有的技

术水平和对于自己责任的担当以及对食品安全的负责态度。 除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以及检测,《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进出口的相关方面做出了规

定,进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必须经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放行。这样的规定,有效的降低了外来食品对

公众的食品安全造成的威胁。《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该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基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这条

规定,对于突然爆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和最大程度的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

强有力的保障。

《食品安全法》对以上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外,还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了做出

了规定。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

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兵按照年度计

划组织开展工作。同时还对咨询、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事件要进行及时的答复、核实、

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有效保障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责任,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

理工作必将发挥很大 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与施行是我国食品行业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首先它在法律上充分

的规定了食品企业和社会成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该法的施行为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

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只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才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最

后该法的顺利施行必将为我国的食品行业的美好明天做出极大的贡献。篇二:食品安全心得

体会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八年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6

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

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

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

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

结如下。

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

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

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

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

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

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

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 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

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

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

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

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

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

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

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

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

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

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

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

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

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

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

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

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

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

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

于泰山”。 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

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

“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

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

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

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

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

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

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

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

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

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

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

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

及时提供。 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

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

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篇三:学习食品安全法心

得体会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

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

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

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此前,草案中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

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强化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责任。 明确民事赔偿优先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

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管保健食品安全。 严管保健食品安全

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还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

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名

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被严惩,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

的行为。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

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

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

者撤职的处分。除食品安全法草案外,会议还继续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和保险法修订草案,

这三部草案有望于2月28日会议闭会时通过。篇四: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个人体会有以下8点:

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

2、考虑全面、内容详细

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

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

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

6、责任到人、兼顾八面

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

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另外,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

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个人工作体会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

会严惩到工作积极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这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

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这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xx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

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

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情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

能靠得上。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没有失职、渎职的界

定标准。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一定要追查监管责任时伤

害到好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 2-3年内各相关职责部门及人员会受到不度的追查到责任。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后,个人体会有以下8点:篇五:学习《食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 学习《食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烟台市工商局张晓东 二〇〇九年七月 《食品安全法》讲座提要

题目:学习《食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导语部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回顾,以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和三聚氰胺奶粉事

件为例。

第一部分:五年磨剑 惠及民生—从?基层民声?到?国家大法?的诞生历程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四、食品安全法的现实意义

(一)倾听并回应了社会民众的呼声

(二)诠释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真谛

(三)针对?三鹿事件?食品安全法做出顺应民心的规定

(四)制度创新凸显了民生为本的立法情怀 第二部分 :浓墨重彩 众望所归—《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一、亮点之一:立本克顽疾

(一) 从?卫生?到?安全?,体现了监管理念的提升

(二)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三)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二、亮点之二:规矩定方圆

(一)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

(二)食品添加剂?必要?方可用

(三)问题食品必须被召回和下架

(四)食品检验实行负责制

三、亮点之三:重典治乱相

(一)十倍损害赔偿可圈可点

(二)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健食品,法律规定?硬杠杠?

(四) 罚款翻倍严惩失职渎职

(五)食品进出口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家标准第三部分:职责所系 任重道远—《食品安全法》与我们日常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结合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工商部门的权限

1.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

2.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

3.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权和查处权

4.对进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验权

5.对违法行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

6.对流通环节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发布权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部门的责任

1.依法监管管理的责任

2.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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