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制度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1-26 12:56:08

篇一: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中共*****************委员会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基本义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2008〕3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党组织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党支部在计算缴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条 对每个党员的党费缴纳情况要进行记录,明确每个党员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缴纳比例、每月应缴纳数和实际缴纳数等,并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以使大家共同监督。
第三条 党员必须按期主动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每月1次。党费一般不得由别人代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或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党组织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党费。
第四条 严格专人收缴党费。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党员党费的收缴及《党员手册》登记工作。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条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七条 党员增加工资后,以增加后的新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缴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九条 每月缴纳党费的比例:
(一)在职党员
1.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
2.税后月收入3000—5000元(含)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
3.税后月收入5000—10000元(含)的按1.5%的比例缴纳党费;
4.税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缴纳党费。
(二)离退休党员
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每月5000元及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每月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
(三)流动党员
1.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缴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2.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缴纳党费;
3.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单位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 每个党员要提高对缴纳党费的认识,主动向支部组织委员缴纳党费。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是热爱党、支持党的工作、党性强的表现。而且党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评选优秀党员、先进支部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司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二: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1.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3.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4.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津贴、地区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
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 0.5% ;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 1% ;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交纳 1.5% ; 800 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交纳 2% ; 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 3% 。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六)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七)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九)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
交纳党费。
(十)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一)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二)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十三)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没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所属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 20 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二)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 20 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上。
(三)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四)党支部用所属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
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上级党委。
篇三:局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局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
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员工资收入变动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四)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五)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
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
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对在党费收缴过程中出现挪用、贪污等违规情况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二)党费收缴执行月缴季存制度。做到及时登记,并按季度将所收党费上交县府直属机关党委,并开具缴款凭证(收款票据)。
(三)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四)认真做好交款凭证(收款票据)、党费收缴情况公示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每半年对本支部的党费收缴登记、公示和资料归档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党费缴纳不足的要抓紧补齐、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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