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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继续教育及服务期约定协议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1-15 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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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员工在职继续教育及服务期约定协议

员工在职继续教育及服务期约定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及职业技能,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在职学习。对于完成学制学习、毕业考试合格 ,且忠诚服务银建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双方《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学费报销优惠政策

1.在职继续教育大专段:

择优签订培训服务协议者,协议签订时予以报销一半在职学习学费,约定服务期满另行签订就业服务协议并予以报销另一半学费。

2.在职继续教育本科段:

择优签订培训服务协议者,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予以报销全部学费。

第二条:学费报销流程

1.员工就报销在职学习学费事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学历证明影印件。

2.审核通过者与企业(人力资源部)签订《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

3.员工凭学费发票、《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至财务会计部包销规定学费。

第三条:服务期要求

1.乙方学习毕业、按规定报销全部或部分学费后,必须为甲方服务满36个月(服务期限指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的累计实际在岗工龄。)

2.乙方须学以致用,把获取的知识充分应用在实际工作中,完成甲方安排的

工作任务。

3.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前届满的,则该劳动合同将自动延期,直至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为止。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约定服务期内,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服务期协议,或乙方严重失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而被甲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

1.1违约金=(培训费用总额/服务期总月数)×培训服务期未履行的月数

1.2培训费用总额为第一条约定的企业包销学费金额。

1.3乙方在甲方实际服务期限以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4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者,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五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可另作约定;

2.本协议生效后,将自动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劳动合同中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 日

篇二:培训服务期约定协议

博恩实业公司培训协议书

外送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外送对象: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帮助员工掌握先进的知识和技能,有的放矢给公司培养有用之才,满

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 年月日—年 月日参加 的培训。为了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培训期间的费用(含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担 %。由甲方负担的费用,如无非常特殊之情况,甲方不得中断支付。

二、乙方在培训期内的薪酬福利待遇及年终奖约定为: 。

三、乙方如因本人原因未达到甲方外送培训之目的,乙方必须负责退还甲

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乙方培训结束后,必须回甲方继续工作 年,否则,必须赔偿培训

费用和培训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照未完成服务期占比索赔)。

五、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如一方违约,他方可诉诸法律。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附后,与正式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年月 日

年月 日

篇三:员工服务期协议

员工服务期协议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先生/女士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在甲方工作,为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以及与业务相关的知识水平,甲方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随时出资派遣乙方参加国内或境外的、与业务有关的任何培训(下称“培训”)。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培训时间与方式

(一)培训时间:预计为 天;甲方可根据需要决定延长或缩短培训期限,但应当告知乙方,乙方应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二)培训方式: (脱产、半脱产、函授、业余、自学)

第二条 培训地点与内容

(一) 参加培训地点(以下简称“培训地”):

(二) 培训机构及内容:

第三条 培训费用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共计元人民币(大写为 ),具体包括:

1、培训的报名费、学费、资料费、证书费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2、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配合培训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费用;

3、其他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支出的,由乙方承担;

具体数额的确定,根据甲方实际入账的财务凭证为准。若受训人为多人的,根据受训人数进行培训总费用的分摊确定每位受训者的培训费用。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一)培训期间,乙方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遵守培训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及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甲方及培训机构的信誉。如因乙方过错导致自身、甲方或第三方利益受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二)如参加出国培训,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签证。签证种类由甲方根据便利原则选择办理,签证的种类与本次培训无直接决定关系。

(三)培训期间,乙方须努力掌握培训的相关知识或达到培训的目的要求,在培训中务必掌握技术要点,并做认真详细的记录。

(四)培训期间,须服从甲方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学习安排,已阅读并保证遵守甲方和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培训结束时,应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成绩单、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乙方受训后荣

获的相关资格证书由甲方保存,待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服务期满限后交付乙方。

(五)培训期间,乙方的休息日及节假日按培训机构或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六)培训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乙方不得使用带薪年休假。

(七)培训期间乙方工资由甲方按同期乙方应得工资标准按时发放。同时甲方按现行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缴付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八)甲方有权根据特殊工作需要缩短或结束乙方的培训,培训费及服务期作相应比例调整。

(九)培训前,甲方向乙方告知培训机构提供的行程与规则安排。乙方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乙方未在甲方付款或签约前(以在先为准)提出异议或修正培训规则以达成一致并开始培训的,视为接受培训规则。

其他:

第五条 服务期约定

培训结束后,乙方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资质的,应服从甲方分配,到甲方安排的岗位,自乙方培训完成上岗之日起,即年月日起算,服务期为 年。

如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可选择放弃或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如甲方选择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甲方不向乙方追索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如甲方要求

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约定,并提供工作岗位,乙方应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约定,并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届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培训期间,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不服从培训单位安排,以致严重违反事先告知的培训规则;或未能通过培训考核或未达到培训要求;

2、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或未请假中途旷课、不参加培训;

3、培训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触犯培训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导致培训无法正常进行;

5、在国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甲方利益或声誉的事务;

6、其他严重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行为,以至无法完成培训,或达不到培训目的的。

(二)若乙方在服务期内因未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违约金(乙方承担受训的费用)= (培训费用合计 ÷协议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限-实际服务期限)

注:协议服务期限和实际服务期限精确到月,费用金额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三)违约金支付方式:

甲方有权将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在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法定限额内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书面催还通知之后的3日内付清。每逾期一日,须承担应付款额 %的利息。

第七条 再培训

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尚未结束,甲方又与乙方签订协议安排乙方培训的,就服务期事宜届时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培训担保(出国培训的特别约定)

为保证乙方在培训期满后顺利回国为甲方服务,乙方在出国前须向甲方提供个甲方认可的担保人,就甲方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或交纳全额培训费用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培训结束并回国在甲方单位工作 日内退还。若乙方培训结束后未按约定回国在甲方单位工作,甲方有权向保证人主张赔偿损失,或没收保证金。

担保人1: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签字

担保人2: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签字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若本协议与双方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有任何不同之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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