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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失职渎职风险成因及防范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1-11 11: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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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谈税务稽查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浅谈税务稽查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风险,是指可能遭受损失、伤害、不利的危险。在完善的法制社会中,任何执法主体都面临着执法风险。税务稽查风险一旦发生,它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或因损害被查对象合法权益而被要求给予赔偿等,而相关的稽查人员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一、税务稽查风险的成因

(一) 征纳环境的日益复杂化

1、 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新兴产业层出不穷,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范围 日益扩大,复杂日益日益加深,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趋于扩大化,税务稽查人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况时,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日益增大,客观上加剧了税务稽查风险的产生。

2、信息技术日新月益,高新技术在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纳税人避税、逃税手段高科技化,更加隐蔽,稽查人员失察和出错的可能性增加,稽查风险明显增大。

(二)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民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法律维权意识也不断强烈,纳税人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对税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税务稽查结果遭受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风险正在不断增长。

(三)税务稽查行为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备

1、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太过繁复。现行税法体系中除了《税收征管 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总纲式的法律外,总局、省、市各级每年都会制定很多只对本级征管范围内有效的法规、规章、条文,数量大,更新快,不仅纳税人无所适从,就连税务工作人员也往往感到难以把握,从而增加了稽查人员在办案中出错的风险。

2、 税收法律层级不高。《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能够作为行政诉讼审 判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目前税法体系中的各种法规、规章、条文,大部分都不符合这一定义,因此稽查人员办案的很多依据也就经不起严格的推敲,一旦发生诉讼,结果堪虞。

3、现行税法对执法人员的责任界定越来越明晰,分工越来越明确,对过错的追究越来越细化,这样做的好处是促进税务执法的规范化,减少了单位的执法风险,但是对执法人员的保护却显得不够,只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担什么责,却没有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单位责任少,执法人员责任多。

(四)税务稽查人员的自身素质

1,思想政治素质。稽查工作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现问题,相关责任人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人在接受税务稽查时会千方百计腐蚀、拉拢稽查人员,或者是到处拖关系说情,稽查人员如果在思想上不够坚定,发生了动摇,就有可能会被人情所影响,徇私枉法,甚至是收受贿赂,该查的问题不查,对查出的问题视而不见等;

2,业务素质。税务稽查岗位要求稽查人员全面掌握税收、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是一个极其考验稽查人员综合能力的岗位。如果稽查人员业务不精,就有可能在面对纳税人复杂的违法行为时感到一筹莫展,明明存在问题却查不出,存

在着大问题却只查出冰山一角。

二、税务稽查风险的防范

税务稽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没有办法完全消除,但是我们却能够通过各种方法,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一) 完善税收法律,加强制度建设

1 ,加强外部税收法律的订立和完善。一是提高目前税收基本法的层次,加强现有税收法规的效力;二是在因特网上建立统一征纳双方都可随时查询的税收法律查询中心,按总局、省局、市局等层次设立不同的法律库,并由相对应的部门负责更新和维护,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更新造成任何后果由相应部门承担责任,一方面可以避免稽查人员引用或遵循了错误的法律依据而作出错误的判断造成的执法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征纳双方对税法的掌握不统一所产生的矛盾;三是在税法中加入保护税收稽查人员的条款,稽查人员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是代表税务机关执法,对于产生的执法过错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由于个人原因如玩忽职守、工作粗放、业务不精等原因造成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非个人原因或多重原因如当地税收法规与上位法有冲突、上级指示等式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或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

2,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在当前的稽查制度体系中,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还不完善。各单位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现有的稽查法律、法规中的缺漏,制订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的规章制度指导稽查工作的具体开展,特别是稽查方案的制订、稽查案件证据的收集、稽查工作底稿的编制、稽查报告的编制和案件复核等环节。

(二)切实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素质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以“三个代表”为指导,要求稽查人员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充分认识自己工作的意义,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不为外部环境所影响,坚定不移的实行“依法治税”,严格按照法律开展稽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学习和教育,要求稽查人员充分认识到税务稽查风险对个人前程和利益的影响,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做好干部职务犯罪的教育和预防工作,有效规避稽查风险,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2,加强业务素质的培训。一是基础知识的培训,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法律知识等,培养复合型人才;二是稽查技能的训练,重点是提升计算机应用能力,一方面完善电子查帐软件的功能和应用范围,另一方面提升稽查人员对计算机和电子查帐软件应用的熟练度,大幅度提高计算机在稽查工作中的应用比重,电子查帐可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能够得出更加客观的结论,并且能够大幅度提升稽查工作效率。

(三)完善监督机制

1,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提高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一方面可以减少征纳双方的矛盾,从根源上遏制税收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也让税收稽查暴露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税收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

2,增强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稽查全过程监控机制,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形成各部门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的局面,强化考评和过错追究,实施执法责任制和稽查过错追究制。

篇二:当前地税人员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地税人员涉税

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从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资料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的渎职犯罪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地税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地税干部尽职与否,有无失职渎职,直接关系到税法尊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当前,地税人员失职行为还比较普遍,渎职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地税部门形象。因此,加强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防范是减少各类税务执法过错,保护干部,预防和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最可行的手段。

一、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

失职和渎职字面意思相近,通常失职指“没有尽到职责”,渎职指“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时犯严重错误”。涉税失职渎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法过错(工作失误) 或违法违纪行为,

在未达到立案标准前并不直接构成渎职犯罪,所以工作失误并不是渎职犯罪。但任由其发展和扩大,必然会由量变到质变,最终演变为涉税渎职犯罪。

按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执法过错行为,即税收执法人员工作失误,但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行为。二是违法、违纪行为,即涉税渎职行为虽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纪律,并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渎职犯罪行为,即我国《刑法》中列举的税务人员可能触犯的若干渎职犯罪行为。在以往的案例中,工作失误和渎职侵权犯罪交织这种情况突出,涉案的税务人员往往会“有意或无意”的通过失职渎职行为(工作失误)为自己徇私利。

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表现主要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二是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的直接的领导责任。三是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的次要的领导责任。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税务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危害后果严重。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特别是有的税务渎职涉税案件金额巨大,金额至少在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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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是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多。

三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税款核定、欠税管理、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税收稽查等成为涉税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而这些也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的重要工作,由于他们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纳税人利益,客观上容易受到拉拢腐蚀。

四是权钱交易,曲从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五是查处难度增大。一方面,税务渎职犯罪方式隐蔽,查处难度增大。渎职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反侦查意识。另一方面,有些渎职犯罪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这类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惯性操作、工作失误相混淆,他们往往以此进行辩解,拒不承认,这无疑增加了行为认定的难度。

二、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成因

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因素,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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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淡薄。一是部分税务人员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 和理解,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有的税务人员头脑中 存在“不为自然无罪”、“做多错多,不做不错”的心态,从而在税收征管查处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是一些税务人员认为自己是单位的业务尖子,或为单位工作有过贡献,自己吃一点,拿一点,也是应该的,久而久之就走向了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碍于情面,丧失原则。重人情,讲面子,而碍于情面的虚荣心理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四是高高挂起的求全心理。一些领导干部,他们对税收管理上的违纪违规现象或身边同事的失职现象视而不见,懒于过问,做老好人。对该做的事不去做,对该管的事不敢管,任由小事变成大事,由量变到质变。五是管理责任不明确。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对出现的问题不是积极配合寻求解决办法,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而是相互推诿扯皮,最终导致监管缺位。

(二)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不高致使制度落实不到位。有些 税务人员业务不精、能力不强,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缺乏工作责任心,凭习惯、凭经验随意执法,凭意气、凭感情盲目执法,论关系、讲人情胡乱执法,在执法中经常出现履行工作程序不到位、制作税务文书不严谨、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等错误行为。对征管软件操作不熟悉,随意录入、修改数据,导致系统数据失真、效率低下,从而为渎职犯罪埋下了隐患。

(三)税源管理难度加大。当前,社会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地税部门管辖纳税户多且经营、收入方式复杂,私营经济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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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交易为主,帐外经营普遍存在,使得税源变得较为隐蔽。这些情况使得基层分局征管人手不足,工作上疲于奔命,税源监控难度很大,容易出现管理不到位。如存在漏管的“不作为”渎职风险或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等的漏征的“玩忽职守” 的渎职风险。

(四)监督机制弱化是重要诱因。近些年来,税务系统征、管、查的管理体制已建成,在内部也建立了很多规章制度, 权力得到了一定的监督制衡,但在内部监督中仍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甚至流于形式;在外部,由于社会各界对税收制度、法规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这些都使监督机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于是,缺少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失职渎职行为也就会随之发生。

(五)地方财政体制上的缺陷。税收计划的刚性过强,由于普遍存在政府干预和上级对调度任务的要求,加之出于自身政绩的考虑,可能出现有税不收,压任务、压基数,为下期收入埋伏笔,或者强征过头税、协商预缴税甚至贷款缴税等两个极端,容易形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以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为考核目标,一俊遮百丑,必然诱使税收管理部门重视税收收入,轻视税收管理,从而不利于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六)对失职渎职行为处罚偏轻。在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 处罚时存在着行政处罚偏轻,即使是刑法中对各类渎职侵权 罪的处罚规定中,相对其危害大的情况处罚也算偏轻。这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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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余美 王鹤 鞠金发

当前,税收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依法治税不断推进,税收管理不断加强,纳税人维护意识不断提高,作为税收行政执法行为中最具对抗特性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日益加大,社会各界对税务稽查的关注不断提高,给税务部门特别是稽查部门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笔者

就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税务稽查风险的内涵、成因及表现形式

(一)税务稽查风险的内涵

所谓风险,指的是遭受不利、损失、危险或者毁灭的可能性。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可以理解为: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可能存在越权、滥用职权、不正当履行职责、或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侵犯或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给国家和公民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而应承担法定责任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实体违法风险、稽查组织实施程序不

当的程序违法风险、稽查人员为税不廉的廉政风险。

(二)税务稽查风险形成原因

1.社会纳税遵从度不高带来的稽查执法风险。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放松对税法的遵从,各种税收筹划也层出不穷,在

合理避税与偷逃税款的临界点上下足功夫,给税务稽查执法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2.稽查的内外部制约机制建设不完备带来的风险。一是宏观管理模式(包括稽查机构设立形式、职能配置、与征管部门关系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管理机制)尚不能适应深化征管改革要求;二是微观管理模式(包括稽查机构内部部门设置、职能分工及工作关系)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尚未有效落实;三是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存在着权力和责任相互交叉、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四是缺乏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执法责任制和绩效评价的关键在于考核,而传统的考核办法成本高、效力低,计算机考核受指标适用范围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制

约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执法风险的防范。

3.税收政策风险。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会使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遇到的客观存在风险。主要表现一是税收政策趋于复杂化,在执行过程中甚至有文件冲突的现象;二是征管手段措施与税收政策预期不配套、不完备、不严谨,征管基础薄弱、手段落后,为纳税人偷逃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也给税收执法带来很大的风险;三是自由裁量权过大,也

为少部分税务稽查人员权力寻租提供巨大的权力空间。

4.信息不对称、稽查技术滞后带来的风险。经营活动频繁、经营方式多样,经营手段不断翻新,收购、兼并、重组、跨国交易、关联交易等方式成为常态,电子技术、互联网等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使得避税、逃税手段更加高科技化、隐蔽化,稽查人员很难有效获取准确、全面的资料,传统的就账查账依赖纸质证据的稽查方法已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稽

查风险明显增大。

5.稽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给稽查执法带来风险。一是部分干部业务能力不强,知识层次偏低,接受新事物、掌握新知识、运用新方法的能力相对弱;二是少数稽查人员的责任心、事业心不强,执法效率低,工作进程缓慢,很难客观、公正的反映事实情况;三是法纪意识淡薄,对属于失职渎职范围的行为认识不够,极大地增加了执法风险,甚至极少数稽查人员

丧失职业道德,以权谋私影响执法公正。

6.社会环境因素所带来的稽查执法风险。有些地方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积极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这是好现象,但是,一些地方领导法律意识淡薄,以行政手段干预

税收执法。

(三)稽查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行政责任风险。主要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类型。一是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虽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但却足以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的命运。二是经济处罚,就是让出现执法过错的人员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惩罚来刺激人

员的工作责任心。

2.刑事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税务稽查执法人员而言,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执法行为主要有个方面:一是滥用职权,如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时限实施检查,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等;二是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的巨大损失,如应作为而不作为,遇有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行动迟缓、重大疏漏等等;三是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四是徇私舞弊,徇私情私利,如选人情案、检查过程中伪造材料、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等。五是通风报信、提供

便利、帮助涉嫌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

二、防范和化解稽查执法风险的途径

(一)提高稽查队伍素质。防范和化解稽查执法风险,就要求稽查执法人员时刻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建立一支打得响、过得硬,有职业操守的稽查队伍,是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基本保证。第一,要树立风险意识。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存在的风险相对其他工作风险较

多。作为稽查干部要明确任何工作都是受制约的,任何权力都是相对的,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没有不受约束的工作。学会自己爱护自己,税务稽查风险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意识的强弱。第二,要强化廉政和职业道德意识。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思想决定行动,只要思想认识到位,行动就会跟上,就不会出现大的偏差。同时要增强工作责任心、事业心,本着向人民负责,向组织负责,向自己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处理每一项稽查工作。第三,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能手选拔活动。要把稽查业务培训与防范稽查执法风险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培养造就既有较高的稽查业务素质,又具有较强的防范稽查执法风险能力的稽查队伍。

(二)加强稽查执法过程控制。选案环节,健全选案管理办法,遵循“先风险识别后检查”和“选案公开”的原则,对于选案的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结果要予以公开。检查环节,统一稽查取证标准,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强化首查责任制的落实,增强执法责任心和责任感;建立财产摸查制度,为稽查执行做好准备。审理环节,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要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建立与税政、法规等部门的联系制度,适时召开联系会议;完善和执行好由审理部门、稽查局和市局审理委员会组成的三级集体审理会议制度。执行环节,健全案件移送的相关制度,确保税款执行到位的同时不伤害纳税人的合法权

益,同时完善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

(三)引入团队管理机制。实践证明,单纯依靠个人和小组检查,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稽查办案需要,要通过引入团队管理,在沟通、交流、融合、协作中激发团队成员的潜能,开拓检查思路和方法,集思广益,将执法风险降至最低。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一是在实施环节制定检查方案,提交管理团队进行讨论,商讨方案中的线索疑点和突破口是否合理,检查策略是否得当,方法措施是否到位等等,避免办案的盲目性。二是实施过程中及时汇报案情进展情况,共同讨论检查思路和主攻方向是否需要调整,检查过程中是否抓住了主要矛盾,检查是否全面、有无遗漏等等,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三是对拟结案案件提交团队审查,对列示疑点问题是否逐一查明,办案措施手段是否穷尽,由团队成员质询、办案人员解答。通

过注重发挥团队中每个成员的专业特长和智慧,着重协调团队中每个成员的分工协作,提高

办案的专业化水准,增强办案的整体优势。

(四)开展多种稽查组织形式。积极探索不同的组织形式,提升工作效能。一是集中检查。对税收违法情况严重的行业和区域,按照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统一抽调检查人员开展集中性的检查整治。二是交叉检查。从各地区抽调检查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组织对不同地区的稽查人员开展交叉检查,打破潜规则,排除人情干扰。三是下查一级。根据各地税收问题的严重程度,直接抽调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进行检查,冲破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五)强化复查制度。通过复查,不仅可以发现工作疏漏,更主要的是可以发现稽查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消除执法隐患。复查制度要有效融入稽查的具体执法过程,与现行的纪检监察、领导监督、工作程序制约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大对稽查案件的复查力度,抽调精干人员,采取交叉复查、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稽查案件复查虽然查的是个案,但通过分析汇总和通报个案问题,可以告诫稽查人员在今后

的工作中,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六)推行说理式文书。说理式文书格式统一、制作规范、叙述清楚,对证据逐一列举印证,对于提高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有积极意义。说理式文书不仅对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进行说理,在认定违法事实时严格引用依法取得的证据,使证据与事实一一对应,而且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上,处罚额度有合乎情理的文字说明,对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态度、侵害结果、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因等进行论述,把充分的说理融入其中。说理式文书有利于人性化执法,注重情感理性执法;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暗箱操作”行为,拒绝人情案、关系案的产生,制约行政权的滥用,扼制腐败、不廉洁现象。制作说理式文书需要较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逻辑思维、文化水平和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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