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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津贴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1-01 13:58:01
经典文章

篇一: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6月13日 (84)城环字第351号)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监测和科研是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工作,是了解、认识环境质量,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为保障从事该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经我们研究,同意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及有关辅助人员,发放监测津贴。现将《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在试行中要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合理确定津贴等级。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保障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为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和有关辅助人员,发放监测津贴。规定如下:

一、监测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

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以下四个等级的监测津贴。

一等:专职从事剧毒物质(苯并(a)蓖黄曲霉素、亚硝胺化合物等)和强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三元。

二等:专职从事一般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多种剧毒物质的以及从事生物监测、科研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三元。

三等: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专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仪器试验、研制工作和高功率激光等新技术应用的;以及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从事室外作业调查和专职综合分析人员,每人每月七元。四等:经常深入有毒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保管、发放、提货人员,每人每月四元。

除上述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或紧急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各等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等级以上工作的人员,只享受一种津贴(可以选择其中较高一等的标准)。

除专职从事剧毒物质监测研究和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

监测人员按月发给监测津贴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

专职人员离开本岗位后,不得再享受津贴。

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其监测津贴由派遣单位支付。

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四、执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

各级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及其他环境科学研究单位,可参考本办法或科学院系统的津贴办法执行。

五、其他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报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执行。

篇二: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文件

人发〔1997〕121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

(一)一至三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元、10元 、7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5元、3元、2.5元。

(二)取消原四等津贴标准。

二、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发放范围。

(一)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84) 城环字第351号执行;津贴等级略作调整,由一至四个等级调整为以下 三个等级。

一等: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从事空中和重污染 现场作业的;

二等: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的; 三等: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工作及其他辅助工 作的,接触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运输、保管及发放工作的。

(二)环境监理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现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 情况,分别享受以上二等或三等津贴。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工作,或紧急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人 员,参照上述规定分别享受相应各等级津贴。

三、实行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84)城环字第 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和范围,从1997年1月1日起执 行。

五、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篇三:特殊环境作业岗位津贴管理办法(2013)

特殊环境作业岗位津贴管理办法

根据集团公司对特殊作业岗位津贴相关文件的精神,公司2013年4月9日总经理组织召开了制度修订研讨专题会议,经会议讨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调动在特殊环境作业员工的积极性,体现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特拟特殊环境作业岗位津贴管理办法:

一、 根据公司现状,分为两类:

1类为:井下采掘、地质、测量、取样、井下安全管理岗位、井下专职安全员。

2类为:机修工(焊工、钳工)、电工、从事环保工作岗位、从事危化品、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岗位。

二、津贴标准:

1、1类按下井作业时间计算,具体为:

2、2类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为8元/日。若2类人员下井作业,按一类津贴标准兑现。

3、除1类和2类人员外,其他人员下井检查工作,工程验收等按一类标准给予下井津贴。

三、实施考核办法

1、以人力资源处为主体对特殊环境作业岗位津贴进行考核,要求井

巷二处井口调度室每天做好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时间记录,按月统计报部门领导复核、人力资源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计算当月津贴。 2、2类津贴类别的要求部门在做考勤时注明当月矿区出勤天数,考勤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否则一律不给予计发津贴。

3、人力资源处将不定时进行现场抽查,若发现个人弄虚作假,一次给予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扣5分,两次给予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扣10分,并扣除个人当月考核奖金,三次取消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奖。

4、若井巷二处调度室统计人员不按规定进行统计,出现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给予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扣5分,两次给予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扣10分,并扣除个人当月考核奖金,三次取消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奖。

四、调离该岗位以后按照新的岗位标准执行,新近人员由人力资源处根据岗位类别确定享受对应津贴标准。

五、考核与监督

本办法的日常考核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由监察审计室负责监督。

六、特殊环境作业岗位津贴在环保安全措施费中列支,不列入个人工资总额。

七、本办法自公司行政发文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处。(本办法试行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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