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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刑事责任处理意见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1-01 12:11:53
经典文章

篇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

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

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依据

(一)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此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二)适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公务员法》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应当开除。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非能够确认该事业单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

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在程序上,湖北省的事业单位要确认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应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通[2006]65号)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确认其是否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网上未能获取相关资料,此事需要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予以确认。若确认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则相关人员若涉及刑事犯罪可以依上述法律法规作出开除处分。

(三)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根据该通知第一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之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根据该通知第六部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之规定,受聘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时间

关于对事业单位人员因刑事犯罪作出开除处分的时间,未见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律师认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开除时间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依照公务员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若被依法判处刑罚,则应当在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或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由该单位在合理

期间内进行开除处分的相关程序。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意味着一旦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就必然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因为公务员法已经对此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该公务员所在单位对开除处分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开除程序。

2.关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 在该种情形下事业单位人员刑事犯罪后并不能导致自动离职或者必然被开除的后果,该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事实之日起,有权决定是否开除该人员。

篇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5号 1999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其中:

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 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如某专业技术人员原为工程师,重新聘任为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助理工程师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解除处分以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后,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降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

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

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4号 1999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1999年11月23日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

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

[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

[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

篇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等问题处理的补充意见

安徽省人事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

刑事处罚等问题处理的补充意见

皖人发[2001]4号

各市、行署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我们不断接到各地在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2000]9号、10号文件中提出的一些政策咨询。现就反映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希遵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计算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仍按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14号文件“待其有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对工资在本职务最低档次的,降低本职务一个档差的工资额。 三、受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暂未重新明确职务的,按原职务降低二档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及其以下职务工资标准;重新明确标准的,按原职务降低二档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高于新任职务最高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受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工资已在原职务工资最低档次的,也应按上述办法处理。已在最低职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四、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72号文件精神,对事业单

位中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也应按省人事厅皖人发[2000]9号文件对行政职务的处理办法处理。

例如:事业单位即担任行政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受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按至少低聘一级另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职员职务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分别按原职务工资降低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任其选择执行其中一种职务工资。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只发给生活费,停发奖金及所有津补贴;被判处管制仍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所内执行的人员,停发原工资和所有津补贴。劳教所规定交付的生活费由所在单位直接交劳教部门,不得发给本人或家属。

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非行政纪律处分 原因降低职务的,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降一级职务的,任原职务满2年的人员,职务工资以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任原职务不满2年的人员,按新任职务的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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