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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计生卫生合并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1-01 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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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卫计整合合存在问题

卫计整合问题

一、我县机构合并前有县站1个、乡镇站25、,编制93人、(其中县站编制20人,乡镇编制73人)。乡镇实有在编人数46人(执业医师1人,执助5人,管理人员10人,通过培训获得技术服务资格人员30人)在机构改革中、充分征求服务人员意原、只有一个管理人员到了卫生院、其余人员则留在了乡镇搞行政工作、或分流到了乡镇其他部门,因此,对乡镇卫生院开展计生服务工作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

二、乡镇卫计整合后,原乡镇计生办更名为乡镇卫计办,乡镇卫生院加挂妇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责任人未明确,专(兼)职人员未明确,具体职责任务不明确,工作无从开展。

三、目前乡镇卫生院严重缺编,又是差额单位,增加工作量而不增加经费投入,工作开展难度大。

四、原计生部门在节育技术、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殖保健服务中,均实行财政投入,对服务对象免费,而卫生院是差额单位,是有服务性收费的单位,特别是现在的技术服务经费还是10年前标准例平包干,医疗卫生单位普遍认为标准太低,开展计生服务不但不能增加收入,而且还要增加投入和承担风险。

五、全县25个乡镇卫生院中,由于人员资质不够等原

因,目前还有15个乡镇卫生院未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也无从开展计生技术服务。

篇二:关于乡镇卫生院与计生站整合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乡镇卫生院与计生站整合问题的调研报告

按照安排,我们就“乡镇卫生院与计生站整合问题”走访了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对神木、绥德等县的部分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中各地对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整合意见不一致。经济富裕的县域、乡镇由于经费充裕,不在乎节约资金,担心整合后会造成部门权力失衡、工作扯皮,因此不希望整合;较贫困的地方由于经济状况不佳,迫使他们不得不首先考虑资源节约、效益提升,因此他们极力主张整合。综合分析榆林市情和当前我市的卫生、计生现状,我们认为,整合后的工作不习惯、或者扯皮是暂时的,通过合理整合和主观努力是可以克服的,而机构重复、业务重叠、资源浪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影响我市乡镇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据此,我们建议应适时推进乡镇卫生院与计生站整合,现报告如下。

一、我市乡镇卫生院和计生站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资源现状

1、乡镇卫生院资源现状。全市现有乡镇卫生院225个,乡卫生院有病床3225张,职工2842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308人,占职工总数的81.21%。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833人,注册护士595人,分别占卫生技术人员的36.1%和25.8%。农村千人口拥有病床

1.25张,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0.81人,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例1:0.71。乡卫生院有业务用房12.7万平方米,平均每院业务用房面积572平方米,乡镇卫生院有X光机162台、B超185台、心电图机196台、生化分析仪93台、尿液分析仪79台。

2、乡镇计生站资源现状。全市共有乡镇计生站224个,其中中心站57个,普通站167个。224个乡镇计生站全部取得计划生育执业许可证,27个乡镇计生站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全市乡镇计生服务站共有职工1391人,其中医技人员986人,占职工总数的70.9%。技术人员中取得高级职称11人,占医技人员的1.11%;中级职称56人,占5.68%;初级职称468人,占47.26%;无职称453人,占45.94%。医技人员中35.5%取得职业资格证。全市乡镇计生站拥有房屋建筑面积6.7万平方米,万元以上的设备895台(件),其中B超437台,红外(微波)治疗仪163台,精子分析仪4台,无影灯117台,心电图机5台,尿液分析仪2台,医用冰箱9台,显微镜75台,心电监护仪1台,电子阴道镜43台,乳腺诊断仪54台,酶标仪6台,血球计数仪1台,电视机125台,计算机185台,车辆9辆。

(二)工作现状

1、乡镇卫生院工作现状。乡镇卫生院承担着所辖乡镇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日常开展各类常见内外科、妇产科、儿科的诊治,外科手术治疗和妇产科手术。2010年乡镇卫生院就诊1616665人次,占到全市农村诊疗人数的55.7 %,其中门急诊1615024人次,住院81655人,病床使用率39.83%。同时还开展了妇病普查、孕情检查、避孕药具的发放等工作。

2、乡镇计生站工作现状。乡镇计生站承担着所辖乡镇生殖保健、优生指导、随访服务、药具发放以及“三查”、节育手术等工作。全市224个乡镇计生服务站全部能开展“三查”、

咨询、生殖健康服务业务,180个乡镇站能开展上取环手术,120个乡镇能开展人流手术。2010年全市农村已婚育龄妇女526450人,计生服务对象374779人, 224个乡镇计生站共完成“三查”对象1007122人次,施行各种节育手术27874例,手术及时率达85%左右,其中上、取环22222例,流产224例,引产5247例,结扎181例。此外,还开展了一些简易的医疗服务项目,检查及治疗各种妇科病86968例。

(三)存在的问题

1、业务交叉现象严重。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心转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政策逐步被人们接受,“少生优生”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乡镇计生站的工作重心也转向生殖健康教育、引导、服务、咨询等。因此,乡镇卫生院与计生站在妇病普查、妇幼保健、孕产妇监测、药具发放等方面出现业务交叉、双头阵地服务现象。多数乡镇卫生院设妇产科、计划生育服务室、妇检室等,开展与计生站相同的工作。绥德县2010年农村育龄妇女采取节育措施62928例,其中有18000多例在乡镇卫生院施行,占到总数的近三分之一。业务交叉导致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2、人才、设备闲置严重。调查中我们发现,多数乡镇卫生院和计生站业务量不足,人员、设备闲置严重。神木县高家堡卫生院2010年就诊人数占本辖区诊疗人数的五分之一,病床利用率不到10%。绥德县四十铺计生站有房屋十九间,科室齐全、设备先进,仅开展一些包括“三查”、生殖教育、咨询、随访之类的工作,人流、结扎、上环、引产一概不做,都由县医院和县计生服务站承担,一些设备器械长期闲置,灰尘覆盖。有些乡镇计生站2006年买回的器械至今未开包,有些乡镇计生技术人员由于业务特长得不到发挥,职称无法晋升,改行、调离计生岗位。

3、机构分设、行政管理成本加大。乡镇计生站和卫生院分别设置,办公场地、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和管理人员等随之分设,自然加大了行政管理成本。在开展妇病检查、孕产妇监测等项工作时业务重复进行,也自然加大了行政管理成本。

4、群众的就医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民收入增长,农村常住人口老龄化严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推行,农民就医就药的纲性需求在明显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市农村诊疗2986744人次,是2005年的近2倍。但由于农村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高水平医技人员缺乏,服务能力低下,多数乡镇卫生院和计生站不是老百姓就医的第一选择。2010年全市乡镇卫生院接诊1616665人次,占农村诊疗人数的54%,辖区内一些需手术、住院诊治的病人一半以上流向县区、市上或省城医院,严重影响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农民就近就医就药需求。

二、整合理由

(一)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发生了变化。上世纪六十、七十年代,我国的计生工作作为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后由于我国控制人口数量工作压力较大,70年代国家将计划生育工作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80年代初成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的计生工作,并逐步在县、乡、村建立了计生服务站(所、室)。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

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人口出生高峰得到遏制,“多子多福”的生育观逐步被“优生优育、少生快富”所取代,计划生育已被多数人接受并成为自觉行动,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也逐步由突击性的刮宫引产,转向常规性的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重新回归趋同于医疗卫生常态性工作,加之城镇化步伐加快,农村常住人口减少,育龄妇女减少,计划生育工作量也明显减少。

(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综合利用卫生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办发[2001]39号《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根据现实需求和中央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适时将乡镇卫生院与计生站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符合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三)乡镇卫生、计生整合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资源分散、机构重叠,势必分散和影响到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技术装备、物资设备,影响到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提升,影响到群众对乡镇卫生、计生机构的信任度。农民就医不去乡镇去县城,将严重制约我市乡镇卫生、计生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影响到党的惠民政策的落实。实施乡镇卫生、计生整合,可使乡镇卫生、计生做大做强,高效利用资源,提升农村居民就医的吸引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既是乡镇卫生、计生事业共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就药的根本所在。

三、整合思路及建议

(一)改革现行体制。将乡镇卫生院与计生技术服务站合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计生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二者整合主要是整合医疗技术力量,将计生站从事技术服务及其医疗技术服务人员并入乡镇卫生院,计生站的行政管理仍归乡镇政府。这样,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乡镇政府主要履行计划生育的行政职能,乡镇卫生院主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更加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同样,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技术力量也壮大了,也更加有利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二)加强对整合工作的领导。对乡镇卫生院与计生站进行整合,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目前,有的县考虑到人员安置问题以及财政支持的去留等不愿整合。首先要统一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市、县都要专门研究、专门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市、县还应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专门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先行试点,先易后难,逐步实施。市上可选择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不同类型的乡镇先搞试点。注意选择那些地理位置偏避、经济落后、人口较少、技术力量薄弱和基层干部有积极性的乡镇先行整合,并给先行整合的乡镇卫生院调派业务水平较高的医疗技术人员,在更好地服务农村群众方面做出示范,让广大干部群众亲眼看到整合的优越性和好处,并积极拥护整合工作。在试点整合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将整合工作全面推开。

(四)规范运行机制。整合后乡镇党委、政府是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计生工作有效领导。为此,整合后的乡镇卫生院要接受双重领导,即:一方面继续接受县卫生局的垂直领导,另方面也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服务的块块领导,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使卫生和计生工作并行不

悖地协调运行,一举扭转目前多数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所普遍存在的门庭冷落、资源闲置的被动局面,推动全市农村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全面发展。

篇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5-30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

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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