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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现状思考论文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0-28 11: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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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城管执法现状思考论文

城管执法现状思考论文

城管执法现状思考论文

众人所知,在中国有个“城管部门”,并且经常登录新闻报纸头版,大家只知道这个“城管”管事很多,工作很难干,但具体又说不上来。在这里,让我给你讲讲吧。

从理论上,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要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在这一点上,城管执法意义深远。

但是,在今天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难、暴力执法、暴力抗法问题应运而生,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管执法观念比较落后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该处境下,为力行城市执法,执法方式有时不由地变得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社会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便会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2.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会更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理念不明确、执法不公等,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因此,执法人员的素质必须提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教育。

3.城管执法程序不到位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是个人行为,是代表政府的行为,所以一定要严格按照法

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当今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执法不公,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据我查询,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随机化,增大了城管执法问题发生的几率。

那么,面对当今城管执法如此现状,该如何改善呢?如何化解城管与执法相对人的矛盾呢?如何提升城管的执法形象呢?带着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相关对策。

1.建立人性化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培养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应该先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2.确立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3.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篇二:论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大学毕业论文

题 目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目 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历史????????????????????????1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2

三、城市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3

四、城市管理执法的对策建议????????????????????????7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摘要:城市是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家园,是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发展的中心,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载体,城市管理是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城市环境维护者和监督者的城市管理执法直面复杂的社会矛盾,由于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对象的普遍性等问题导致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矛盾和困难较为突出,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如何通过依法履行城管执法职责,解决矛盾冲突,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对此,本文提出了一些执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 存在问题 对策分析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要适应时代要求,使城管执法工作的依法性、规范性、文明性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最大程度地得到广大市民群众的认可,只有不断解放思想,跳出旧的思维模式,以构建和谐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转变工作思路,走亲民,爱民,容服务与管理的新路子,才能推动城市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历史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

自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①,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① 行政处罚权制度:《行政处罚法》。

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一)综合执法概述

综合执法①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而进行的行政法活动。这里的“执法”是广义的,涵盖了除政府立法(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之外政府为行使职能而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方面。综合执法的表现方式也是多元的,“从综合执法的实现途径上来讲,可以是委托式②(多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法委托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相对集中式③(省级以上政府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以是机构改革式(通过划转或机构调整,将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和授权式④(多项法律、法规授权同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从综合的权限上来讲,可以是处罚权及相关的检查权、强制权的综合,也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审批权、许可权以及其他权力的综合。综合执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方面:综合执法使行政权力在横向上发生了转移,带来了相应职能的调整及机构、人员的精简、归并、因而是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二是行为法方面:综合执法意味着一个行政机关开始取代多个行政机关,在多项行政执着法领域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主体实现一元化,从而对执法成本和执法效能产生影响。

(二)城市管理监察执法依据

《城建监察规定》于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⑤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2、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3、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①

② 综合执法:《行政法学》。 委托式:《行政处罚法》。

③ 相对集中式:《行政处罚法》。

④ 授权式:《行政处罚法》。

⑤ 城建监察:《行政法学》。

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4、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5、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6、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城市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大多数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城市都是通过政府规章①进行授权,由于规章效力较低而导致诸多方面的问题发生:其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中难免出现认识不一、运行程序不一、“瓶颈”问题较多的现象;其二,对于某些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规章的形式对法律设定的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进行变更,违背了权力法定的原则,且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权力行使的越位;其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以规章作为综合执法的依据,减少了处罚的种类,限制了执法手段,降低了执法效率;其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容易造成行政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再者,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暂扣、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没有明确法律的依据,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法院也没有评判标准,只能依照《行政处罚法》或凭借自由裁量权。综合执法机关不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充分有效的预见,在司法程序中,也难以得到有力的支持。

(二)行政协调不顺畅

将原由几个部门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的问题,但在综合执法体制形成的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博弈、 人员安置分流等原因,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往往没有遵循这一原理,而是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把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肯管的“硬骨头”借机踢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而把对自己和有的抱着不放,造成原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减少,反而由于行政处罚权归并的界限不清,在执法① 政府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篇三:对城管综合执法现状的几点思考

对城管综合执法现状的几点思考

城市发展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旋律,其视觉载体表现为城市市容的有序,良好的城市市容、生活环境折射一个城市的品位和城市形象。柳州市是广西重点的工业城市、国家甲级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被中央领导评为“山青水秀、地干净”的美丽城市,和柳州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是分不开的。但是,城管执法一直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许多热、难点问题都与城管工作相关联。为此,如何在管理中促进环境优化、促进竞争力提升、促进经济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我以一名新上任的城管人员对城管执法的一点肤浅看法: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柳州市城管执法局也是在那样

的情况下由政府组织成立了以转业、退伍军人为主的执法团队。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1、据资料显示,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空档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其直接表现就是城管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暴力冲突不断,“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的执法行为不断发生。在我还是一名小学生的时候(城管执法机构成立初期),就亲眼目睹了多起城管执法人员对违章占道摆摊的菜农抢砸其蔬菜,甚至对想要反抗的菜农拳打脚踢的暴力事件,这些没有按法出具相关执法依据,暴力执法的城管人员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导致了城管执法人员失去了百姓心中的信任度和亲切感,暴力抗法的行为不断激增,城管被“妖魔化”。而在2011年的法制社会时期,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城管和小摊贩发生严重暴力冲突,需要公安机关参加、调查的刑事案件,在今年6月份在柳州上游路菜市场甚至发生了城管执法队员在对乱摆摊的小摊贩的执法过程中被一个摊主用水果刀连捅3刀,当场致死的流血事件。这些矛盾的产生除了行政、处罚权利的高度集中的原因外,还有一部分也是由于刚成立的城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较低、法律基础薄弱、执法程序不严导致了城管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单一、执法程序不严、执法暴力倾向严重、执法责任脱节等问题。对于建设初期,还在摸索中前进、需要不断完善的城管队伍来说,这些都是我们无法逃避的问

题和我们改进的方向。但作为一个执法者,我也必须提出城管执法人员的“委屈”。

2、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尽管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问题又并非简单的只言片语可以厘清,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我们是否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做出反思和改变呢?

三、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和改进

1、文明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对于弱势群体,必须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和要求,实行“一说服、二教育、三引导、四警告、五处罚”文明执法工作程序。

2、管理者应当顺应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摒弃“简单化”的管理理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针对小商小贩,可以根据不同的城市功能区域进行分类管理,设定不同层级的限制进行管理,比如分为禁止区、限制经营区和开放区,让私营业主门在城市的缝隙生存,也可

成为城市中独特的风景线,而不是被完全推出城市,因为管理者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

3、群众对城管还是有一定的期许和要求,但对其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社会舆论,城管承受的社会舆论压力是很大的,许多市民面对小摊贩摆在家门前影响自己的生活,会找城管来执法,但作为旁观者面对城管执法,又开始同情违章者。而城管的执法是有限的,一旦城管人员强制执法,许多人又会认为城管野蛮。一方面是职责所在,一方面是违章者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城管非常容易成为众矢之的,而执法环境和公益道德的冲突,最终损害的却是广大群众的利益。

4、 完善城市管理配套政策,城市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城管执法机构强制性管理是不够的,各种配套社会政策都必须跟进,同时,也要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照成本,为有需求的群体办理合法执照,最终将其纳入城市管理的正常范围。

总之,只要我们一切以城市发展为基准,以百姓需求为动力,相信我们的城市执法工作会重新获得市民的尊重和好评,对城市市容的管理也会有更好的推动作用。

杨丽莉

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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