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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0-27 12: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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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际法论文

浅析国际条约与我国的关系

摘要: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习惯的判定和一般法律原则的认定又存在一定难度,另,按照“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条约对于国家有拘束力,故,条约作为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是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应首先适用的。而我们却常常发现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的国情是不相符的,或一些我们签订的条约对于我国不存在约束力,这就涉及到国际条约的生效问题和国际条约与我国之间的关系;我国在国际条约适用上存在哪些缺陷,及原因所在。

关键字:国际条约 生效程序 国情 适用方式

国际条约,即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局面协议。它要求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为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因此,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不论其内部结构如何,也不论各主管机关分工如何,国家应负责以宪法和法律保障条约的履行。“各国在国内法中如何改选条约义务,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一般都在其宪法中予以规定”。1

一 世界各国对国际条约的态度

日本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凡日本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及已经确定的国际法应诚实遵守。又如,大韩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本宪法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应与大韩民国的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效力。”

二 我国的宪法与国际条约

然而我国却属于“对国际条约的改选未作规定”的那一类。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国内适用包括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和条约的直接效力两方面。国际条约要想在缔约国内生效,必须首先得到解决缔约方内部法律的接受,一般有“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予以确认。 转化是将一个国际条约通过国内立法机关以一定的立法程序加以“内国化”,从而构成一项新的“内国立法”。 典型的是英国和意大利。采纳,是指对一国生效的条约无需国内立法机关的相应“内国立法”,而直接对该国产生约束力。典型的是美国和西班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适用条约的方式为“混合适用”模

2式:国内法直接适用、将条约内容制定成国内法适用、只允许间接适用国际条约。如我国制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都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把我国对条约的执行直接规定在国内法中。国际条约被接受为国内法后,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可以直接享受条约赋予的权利并要求国内法院适用,这就是条约的直接效力问题。按照各国的实践,通常把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两种。 关于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法律顾问制定程序是基本相同的,因此可由此推断在中国国内,国际条约与法律一样青春同等效力,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我们可以观察出我国做的这些规定大多只涉及民事,环境等问题,政治性不强。由于缺乏宪法规定,我国学者们纷纷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来总结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结果得出的结论很不统一。例如,李浩培先生认为,各法律的有关规定表达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的国内执行问题的“原则规定”:“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在生效时,就当然被纳入国内法,由我国各主管机关予以适用。”,而王铁崖先生却更谨慎,在论述时,多用“答案应该是的”、“倾向”等词句,并表明“这些法律问题只能在实践的发展中予以解决”。3 1

2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虎华:《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91页。

3 李广辉 李红等:《当代国际法热点问题研究》2005年版

三 探究我国特殊国际条约的形成原因

那么,中国是绝缘何形成了如此独特的国际条约观念呢?

我认为应该从下面几点考虑:一是和平需求。中国在鸦片战争的炮火声中已经尝到了战争的危害,因此,中国参与缔结国际条约的主要考虑就落在了维护世界和平与中国主权领土完整上了。二是发展需求。“不折腾”策略一直是我们奉为经典的发展之道,快速、平稳地发展生产力才能在国际舞台上享有足够的“话语权”。三是人本需求。全面提高普通民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基本人权,是中国的责任,也是展示中国国际形象的需要。

综上,我国缺少宪法性规范及国内立法来调整国际法在我国所处的地位,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一些法律工作者在应用时出现的混乱,及各个学派的争论,无法满足全球经济化的今天我国对外交流合作需要,但我认为,这种情况只是暂时存在,随着我国实力的增强,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的提高,我国也会将国际法与我国的关系处理恰当。

篇二:国际法论文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平与

发展继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主流角色,加之经济、科学、技术...各领域可持续发展的层层深入。难民问题似乎显得与这个当今时代格格不入,逐渐成为国际发展,世界进步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在大量调查、寻找数据资料与历史事实的基础之上就难民和难民法的总体概述、过去和现在的具体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原因、影响、对策做出深入分析,目的在于揭示难民发展和演变的具体过程,从而对存在的问题加强针对性改善,以达到大家对难民的总体认识,给难民一个安详、友好、相对公平的生活环境,呼吁国际各国联合起来加强团结协作,制定公平合理的难民法律法规,力图将难民问题提上日程。

关键词: 难民 难民问题 法律 国际公约 团结协作

目录

摘 要................................................................... II

一 概述................................................................... 3

(一)难民的概念...................................................... 3

(二)难民身份的确定

1、难民身份的条件

2、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

(三)难民的法律地位

二 难民以及难民法的发展历程............................................... 4

(一)战争下的难民分析

1我国状况

2非洲贫民窟的原因................................................ 4

3伊拉克战争影响.................................................. 4

(二)自然灾害和经济影响下的难民 ..................................... 4

1汶川地震中的悲惨因素 ........................................... 4

2当代世界六十年经济 ............................................. 5

三、 难民以及难民法带来的问题............................................. 6

1估计公约的内容论述.............................................. 6

2难民的权利义务体现 ............................................. 6

四 难民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影响............................................... 6 (一)存在问题 ....................................................... 6

(二)带来影响........................................................ 7

五 完善难民问题的相关对策................................................. 7(一)加强调整法律法规 ............................................... 7

(二)国际对策........................................................ 7

(三)各国间的政策.................................................... 7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一、概述

(一)难民的概念

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

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

(二)难民身份的确定

一个人的难民身份的确定,是该人取得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难民法律地位并享有难民待遇的前提。

1、难民身份的条件

即改任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过。 是该人畏惧害怕,即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

2、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

根据联合国难民署制定<<根据1951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规定难民地位确定的程序和标准手册>>,作为难民署自身工作的依据,但对上述公约和议定书的当事国并无约束力。

(三)难民的法律地位

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并不负有主动接受难民入境并准许其在本国居留的义务。但在以下方面有限制:

1、对于未经许可进入或逗留于缔约国领土但毫不迟延的自动向有关当局说明了正当理由的难民。

2、对于合法在缔约国境内的难民,该国除非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且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判决,不得将之驱逐境内。

3、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所在缔约国的安全等行为。

二、难民以及难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战争下的难民分析

1、我国状况分析

中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过渡到如今的社会主义社会经历了一个相当长阶段考验。从八国联军侵华到日军侵略中国引起了一个又一个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难民的大量产生。战争一爆发,就出现了难民盲目奔逃的情况。到1937年8月2日,天津的难民增加到三、四十万人。上海在战争爆发的8月13日这一天,就有六万多的难民逃。虽然在国家和党的领导下我们发展经济,兴盛科技文化事业,但是东西部的差距依然存在,贫富差距依旧明显。我国采取相应措施调整和缩小这一问题带来的沟壑。

2、非洲贫民窟的原因

在网上看到过这样一篇帖子利比亚乱局眼下似乎难以看到尽头,而从利比亚逃出的难民人数却在持续攀升。战火硝烟中,越来越多的家庭被迫踏上迁徙和逃难之路。战争毫不留情地摧毁一切,使世间美好的事物顷刻间化为乌有。除了死亡,战争带给人类的最大灾难之一,无疑是它催生了大量的难民。那是一条漂泊流浪的苦难之路,面临的是艰辛与疲惫、辛酸与无助??如果说难民是人类社会中一部分因天灾人祸衣食无着乃至不得不背井离乡的不幸人们,那么非洲难民则是世界上灾难最为深重的大陆上一部分境况最为悲惨的人们。非洲难民产生于一些国家的冲突、持续的内战与政局动荡。另外,非洲经济的落后、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因素也造成大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 在东非地区目前约有88万名难民,其中大部分来自布隆迪。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最新公布的数字,非洲大陆目前有1700万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非洲的贫民窟让人不禁感到畏惧,是怎样的战争但来如今这样的悲惨局面。直至今日非洲的经济发展依旧落后,难民到处可见。

3伊拉克大批难民沦落他想进退两难

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难民国际组织说,自从美国2003年3月发动伊拉克战争以来,大批民众正在逃离伊拉克,这成了世界上恶化速度最快的难民危机。联合国难民公署的官员说:如果国际社会再不关注伊拉克难民问题,将出现一场人道灾难。首先,如何向难民提供住房和食品?这是非常令人关注的一个问题。难民营的的供电系统、供水和下水系统情况都很中断,从而导致传染病的蔓延。

(二)自然灾害下的难民

1、汶川

地震如洪淹汶川,上苍怎抛救生圈?

唯有人心胜天命,定将残垣换新颜。

这位是一位网友对汶川地震灾难后的表述。

当生命的时钟停止在十四点二十八分,十三亿中国人民的心被突如其来的灾难所震动。内心那些裂痕,地缝,加上同胞的鲜血灌溉,岂不更加疼痛难忍,悲

痛欲绝。这场灾难可以说让汶川在顷刻间就化为烟雾,大部分人无家可归,那一刻不仅仅是经济物质的损失更是我们人类灾难的写照。多少人被迫成为难民,多少啥U那个眼睛寻找着希望?

当代世界六十年经济

2、据报道,世界移民潮、难民潮、世界性人口流动向发达国家转变。历史上几次全球性人口迁移:首先,19世纪中期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间属于近现代之交,形成了新一轮的移民高潮。仅欧洲就达100多万。其次,第二次世界的大战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过渡到新旧世界之间世界人口开始大规模迁移,有发展中国家开始向北美西欧等发达国家转移。亚洲区带欧洲称为主要人口输出国。面对如此趋势我们能否做到应对有方、扬长避短、趋利避害、长期坚持的政策而向好的趋势发展这就需要国际各国的共同努力!

三、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解读分析

(一)公约内容论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决定(1982年8月23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按照联合国大会1950年12月14日第429(V)号决议召开的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于1951年7月28日通过)缔约各方,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歧视的原则,考虑到联合国在各种场合表示过它对难民的深切关怀,并且竭力保证难民可以最广泛地行使此项基本权利和自由,考虑到通过一项新的协定来修正和综合过去关于难民地位的国际协定并扩大此项文件的范围及其所给予的保护是符合于愿望的,考虑到庇护权的给予可能使某些国家负荷过分的重担,并且考虑到联合国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国际范围和性质,因此,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就不能对此问题达成满意的解决,表示希望凡认识到难民问题的社会和人道性质的一切国家,将尽一切努力不使这一问题成为国家之间紧张的原因。

(二)各国和难民权利和义务

首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于1951年7月28日在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1954年4月22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8个。 (1)难民地位的确定内容。 (2)一切难民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3)缔约国应对难民不分种族、宗教或国籍,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4)缔约国应对合法居留在其领土内的难民,给予以下标准的待遇:A、在宗教(关于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以及对其子女施加宗教教育的自由)、以工资受偿的雇佣、定额供应、初等教育、公共救济、劳动立法(报酬、工作时间、加班办法、假日工资和雇佣最低年龄等)和社会保障。

篇三:国际法论文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影响

【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它通过定权止纷功能的实现对整个WTO的顺利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作为WTO成员的中国,能否在WTO框架内获得其依据WTO协议应享有的权利,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和解决与WTO成员间发生的贸易摩擦和纠纷,不仅取决于机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而且有赖于我国有关法律、政策及机构的必要改革与调整。本文拟通过分析中美钢铁保障措施贸易争端一案从而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影响,以及当面对这些机遇与挑战时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 影响 对策

一、关于WT0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它通过定权止纷功能的实现对整个WTO的顺利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作为WTO法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它是成员决政府问贸易争端的强制性、排他性的合法渠道,并且是一种法律规则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仅适用于该组织成员之间因执行WTO协议而产生的争端,其首要目的是确保WTO各项协议的实施,废除各国与WTO各项协议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措施。”1从内容上看,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过去任何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制度更加明确、具体和独特性的规则及程序。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统一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几乎包括国际贸易所有领域的争端,甚至包括《建立WTO的协议》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本身。而对于一些特别协定,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则除了适用《谅解》1 胡晓红主编:《WTO规则与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512页。

的一般程序外,还需适用特别的或附加的程序。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后者,这使得该机制在统一性下又不乏灵活性。

(二)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英文简称DSB),《谅解》第2条第1款明确了该机构的职权:“‘特设立DSB,以实施本谅解中的规则与程序以及各有关协议中协商与争端解决条款’,据此,DSB有权成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关的报告,维护监督规则与建议的执行及批准中止减让和有关规等其它义务。”2此规定表明,DSB的职能在于组织和监督方面,司法裁决几乎独立掌握在专家组与上诉机关手里,可见其司法独立性很强。

(三)采用了“全体一致否认”表决方式

“按照《1947年GATT》关于争端处理的程序专家小组的报告书如果没有全体一致的同意就不能通过。这就是说,只要有一国反对(包括有关的当事国),专家小组的报告就不能通过。”3由此大大的提高了处理争端的速度和效率,使争端解决方式更加规范化、程序化。

(四)实行补偿和交叉报复的制度

“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期限20天内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对有关协议的减让和其他义务,除非DSB一致拒绝该要求。”4此制度使有关当事人可选择其他方式对违法协议的情况进行报复,以促使败诉方认真考虑执行裁决,从而加大了裁决的执行力度。

(五)增设了期间评审程序和上诉程序

期间评审程序是专家小组程序的一个环节,指专家小组在与争端各方举行两次见面会议之后,将包含事实叙述部分和裁决与结论的期间报告分发给当事方,当事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专家小组对有关细节进行审议。以便提高专家小组最终报告的质量和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争端。“上诉评审程序是由一方当事国提起,由上诉机构专门处理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2

3 师华:《WTO规则及中国法律的完善》,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08页。 胡晓红主编:《WTO规则与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版,513页。

4 师华:《WTO规则及中国法律的完善》,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10页。

解释上的上诉事宜的程序。上诉机构只能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进行复审,而不能对其事实部分进行复审。”5这样,为当事方提供了一个再次寻求就记得机会,且保证专家小组报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影响

入世后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改善我国的谈判地位和贸易待遇,对主要工业发达国家针对我国的大量歧视性的贸易行为进行抗争,以保障我国的公平贸易机会,本文通过中美钢铁保障措施贸易争端一案分析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具体影响。

“2002年3月5日,时任美国总统小布什宣布启动“201条款”,对美国的钢铁业给予保护,对进口美国的钢材、长版等主要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即实施关税配额或加征8到30的关税。该措施遭到中、日、韩等WTO成员的一直反对,纷纷将之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2003年7月11日,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专家小组向全体成员方散发裁决报告,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规则建议美国使其符合WTO规则。2003年8月11日美国上诉。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散发其裁决报告,维持了专家小组认为所有措施均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和1994第19条的结论(对个别认定进行了修订)。2003年12月10日,DSB通过了报告。2003年12月4日,在报告通过的6天前,美国宣布撤销涉及争议的所有保障措施。”6我国完整地参与了整个审理程序,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了同美国的贸易争端,维护了我国的贸易利益。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比较有预见性和公正性的程序,不管是实力强大的美国还是一般的发展中国家,都能平等地对待,受政治影响较小。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仍存在某些程序上的缺陷,如此案从受理到作出裁判,期间历经了十几个月,耗时过长为美国钢铁业赢得了缓冲的时间,不利于保护其他成员国的贸易权益。但总体而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积极影响是占主导地位的,具体而言现为:

(一)为双边贸易争端提供投诉的场所

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可援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将双边争议提交专家组或5

6 贺小勇:《WTO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45页。 贺小勇:《WTO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363页。

仲裁机构,由独立的第三者来做出裁定,以避免双边协商因利益冲突和政治偏见而僵持。在上述案例中,中国等国家在知悉美国的保障措施后,立即向中立的争端解决机构提起投诉,可有效地克服有关成员方及其机构的随意性或不公正性。而且由于争端解决机构的监督,将会使有关的裁决得以有效的执行。

(二)有效抑制外国对我国的单边贸易报复

过去,美国等经济实力强劲的国家动辄以国内法为依据实施报复威胁,我国 深受其害,单边报复措施的滥用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报复没有多边条约约束,而是以国内法作为唯一依据。根据 WTO争端解决机制,报复虽为一种认定的执行手段,但必须在其它几种救济手段用尽之后才能按照争端解决机制的授权予以实施,如此可以避免国内立法的随意性,从而有效保护弱势国家的利益,特别是饱受政治偏见和贸易报复的我国,援用争端解决机制定有积极的影响。在上述案例中,我国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同美国进行交涉,迫使美国最终撤销对我不利的措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干预约束下,避免美国对我国进行贸易报复,极大地保证了贸易安全。

(三)使我国与外国的贸易争端能尽快得以解决

入世前,我国在国际层面上解决贸易争端主要外交谈判的方式。虽然这种方式比较灵活,但由于参与贸易的主体贸易制度和规则各不相同,导致很难在合理时间解决争端,达成一致。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范围内,其争端解决过程有严格的时间表,如“争端发生以后??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应答复,并在30天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进行协商,60天内(紧急情况下20天内)解决争端。”7能够防止某些国家无期限地推迟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实施,有了制度上的保障,中国将会受益匪浅。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消极影响:

(一)外国对我国的不公正待遇难以得到行之有效的消除

争端解决机制推崇双边磋商等非法律方式解决争端,而且缺乏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这使得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强有力的后盾,如在上述案例中,被诉方美国不积极主动地回应关于对其保障措施的申诉,但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无法进行强制性的执行,导致此案经过了十几个月最终才得以解决。同时单靠单边贸易报复措施7 师华:《WTO规则及中国法律的完善》,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05页。

难以起到预想的经济和政治效果,因为我国在经济上更多地依赖于经济强国,如采取报复措施对我国自身亦是一种重大损失,从而使众多的建议和裁决名存实亡。

(二)争端解决机制使我国对外经贸法律面临更大的挑战

入世后,我国修改了大量与世贸规则存在差异的法律,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有关法制无法立即达到某些国家的要求。如“2012年9月6日,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范畴超过此前美国‘双反案’,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8这一因素必将导致一些国家或地区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频繁提起诉讼,严重危及我国的对外贸易。再则,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很难完全摆脱西方国家的影响,保持独立性,这使裁决缺乏公正性,为此我国不得不蒙受部分利益。

三、我国可以采取的对策

作为WTO成员的中国,能否在WTO框架内获得其依据WTO协议应享有的权利,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和解决与WTO成员间发生的贸易摩擦和纠纷,不仅取决于机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而且有赖于我国有关法律、政策及机构的必要改革与调整。

(一)正确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和作用

政府和企业必须认识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较为完备的司法体制,WTO争端解决机构是一个司法机构。WTO各成员国之间因适用有关协定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应该而且只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因此,我国成为WTO正式成员国后,如果某一成员国违反有关协议对我国的贸易或工业造成损害,我国应当主动向其提出申诉,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相反,如果我国采取的贸易措施违反了WTO有关协议,就会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成为被诉方。为此,一旦我国与其它成员国发生贸易争端,应真诚地参与WTO争端解决达成一项相互接受且符合有关的协定的解决办法,为了维护各成员国在WTO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当然,对于对方恶意或滥用争端解决秩序的行为必须及时揭露,用于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 8 引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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