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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现状思考论文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2-13 06: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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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谈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与措施论文

浅谈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与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对城市管理需求越来越大。做为城市的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压力不断的增大。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逐渐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素有青藏高原“硒都”之称海东市平安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区城市的管理越来越突出,随着老百姓生活的不断提高的,非法经营着,占道经营、无证经营等影响了市容市貌,做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

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臵。

(二)执法难度大。

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

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臵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

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执法环境差。

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

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

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

二、对策建议

(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

篇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内容摘要:文明的城管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城管执法落后的管理理念,有的城管人员的素质低下,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以及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有利于我国的城管执法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暴力执法;失效;人性化执法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一、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有权力和责任对

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面对的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一)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还是很不理想,常引发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一直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二)少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

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三) 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

(四) 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

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二、 化解城管暴力执法的相关对策

(一)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把那些摆摊的小贩们作为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二) 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广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三) 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四)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领导干部带头依法行政,这样就能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起着示范,导向和转化作用。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自由裁

篇三:论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大学毕业论文

题 目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目 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历史????????????????????????1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2

三、城市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3

四、城市管理执法的对策建议????????????????????????7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摘要:城市是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家园,是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发展的中心,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载体,城市管理是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城市环境维护者和监督者的城市管理执法直面复杂的社会矛盾,由于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对象的普遍性等问题导致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矛盾和困难较为突出,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如何通过依法履行城管执法职责,解决矛盾冲突,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对此,本文提出了一些执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 存在问题 对策分析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要适应时代要求,使城管执法工作的依法性、规范性、文明性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最大程度地得到广大市民群众的认可,只有不断解放思想,跳出旧的思维模式,以构建和谐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转变工作思路,走亲民,爱民,容服务与管理的新路子,才能推动城市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历史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

自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①,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① 行政处罚权制度:《行政处罚法》。

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一)综合执法概述

综合执法①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而进行的行政法活动。这里的“执法”是广义的,涵盖了除政府立法(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之外政府为行使职能而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方面。综合执法的表现方式也是多元的,“从综合执法的实现途径上来讲,可以是委托式②(多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法委托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相对集中式③(省级以上政府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以是机构改革式(通过划转或机构调整,将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和授权式④(多项法律、法规授权同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从综合的权限上来讲,可以是处罚权及相关的检查权、强制权的综合,也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审批权、许可权以及其他权力的综合。综合执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方面:综合执法使行政权力在横向上发生了转移,带来了相应职能的调整及机构、人员的精简、归并、因而是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二是行为法方面:综合执法意味着一个行政机关开始取代多个行政机关,在多项行政执着法领域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主体实现一元化,从而对执法成本和执法效能产生影响。

(二)城市管理监察执法依据

《城建监察规定》于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⑤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2、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3、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①

② 综合执法:《行政法学》。 委托式:《行政处罚法》。

③ 相对集中式:《行政处罚法》。

④ 授权式:《行政处罚法》。

⑤ 城建监察:《行政法学》。

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加盟确矫娴奈シā⑽フ滦形屑嗖欤�

4、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5、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6、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城市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大多数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城市都是通过政府规章①进行授权,由于规章效力较低而导致诸多方面的问题发生:其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中难免出现认识不一、运行程序不一、“瓶颈”问题较多的现象;其二,对于某些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规章的形式对法律设定的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进行变更,违背了权力法定的原则,且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权力行使的越位;其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以规章作为综合执法的依据,减少了处罚的种类,限制了执法手段,降低了执法效率;其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容易造成行政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再者,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暂扣、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没有明确法律的依据,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法院也没有评判标准,只能依照《行政处罚法》或凭借自由裁量权。综合执法机关不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充分有效的预见,在司法程序中,也难以得到有力的支持。

(二)行政协调不顺畅

将原由几个部门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的问题,但在综合执法体制形成的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博弈、 人员安置分流等原因,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往往没有遵循这一原理,而是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把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肯管的“硬骨头”借机踢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而把对自己和有的抱着不放,造成原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减少,反而由于行政处罚权归并的界限不清,在执法① 政府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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