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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清欠管理办法

08: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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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清欠管理办法》开头怎么写,供大家阅读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公司清欠管理办法

中铁十八局国际公司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工程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约定,承包商应收取建设工程发包方(业主)、分包商应收取总包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材料设备款、各类保证金、人工(劳务)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 拖欠工程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应收款,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设立“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系统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在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系统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工程账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主管部门独立负责,又有财务、资金、法律、技术、经营和工程管理部门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可建立业主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各单位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责任制度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工程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根据分工

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各级企业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对清欠工作负有专业管理职责。按照合约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条件,及时监督工程款回收,控制拖欠工程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三条 部门责任

1、企业清欠机构负责本单位以及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企业经营、合约管理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及时清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办好工程竣工决算,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资金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工程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业主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机构沟通。参与实施清欠中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业主(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5、企业材料设备部门要及时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设备损耗

以及相关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工程款结算的数额,保证随工程进度及时结算。

6、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及时提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企业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企业负责人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项目工程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与工程款清收结合起来,视工程款实收情况安排施工,未经法人层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盲目推进或轻易退场。

第四章 清欠原则

第十五条 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机构调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

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业主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业主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业主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业主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不适于行使优先权的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建设部、计委、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和防止工程款拖欠的文件精神,可与建设单位协商,用划拨拖欠方的银行贷款、企业营业权益、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优惠划拨土地等多种方式抵补拖欠款。

第十七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在施工程和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项目的资料。建立应收工程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 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业主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 《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

篇二: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下

催收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2.1

2.3.1

2.3.1. 1

2.3.1. 2

2.3.1. 3

2.3.1. 4

2.3.1. 5

2.3.1. 6

1

1.1

1.1.1

3.1.1.1

3.1.1.2

1.1.2 三级机构 项目部 按照项目合同(协议)约定,制定工程款回收计划,落实工程款回收或催收责任人。 按照项目合同履约,避免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原因造成的经济索赔。 及时办理项目报量签证、变更洽商、收入确认、工程结算、索赔事宜,防止因相关工作滞后造成的工程款延收。 负责对超过合约(协议)期限延付的工程款项,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保证债权实现的有效性、可追溯性。 在业主(或总包)无法保证工程款支付或因争议导致工程无法施工时,及时采取停工措施或其他防范措施,规避继续施工带来的经济损失。 完整保存工程款回收所涉及的原始资料和证据。 管理内容 组织管理 公司催收清欠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催收清欠领导小组、催收清欠办公室。 公司催收清欠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公司财务资金部、市场商务部、生产管理部、物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组员。 公司催收清欠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设在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催收清欠的日常管理工作。 司属单位应相应成立催收清欠领导小组和催收清欠工作小组,设臵催

收清欠办公室,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司属单位催收清欠领导小组由司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班子成员分工具体到项目,工作小组由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市场商务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催收清欠办公室设在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

1.1.3 司属单位负责人为催收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应收

款项回收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全部工程款项回收负完全责任。

1.2

1.2.1

3.2.1.1

3.2.1.2 拖欠款认定标准 已竣工结算项目 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工程欠款。 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竣工结算28天后),尚

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

已竣工未结算项目

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款。 3.2.1.3 1.2.2

1.2.3 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项目

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42 天后,发包人未组织验收。

3.2.3.1 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后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3.2.3.2 尚未投入使用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

检查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在建工程

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作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1.2.4

1.3

1.3.1 应收款项催收措施 司属单位在与项目经理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必须包含

工程款回收的责任内容,确保落实项目收款责任,并根据实际收款完成情况对其进行奖罚。

1.3.2 项目部是工程款结算回收的第一责任组织,项目经理是项目结算收款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分工如下:

3.3.2.1 工程备料款是项目部根据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向发包收取

款项,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商务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工程进度款是项目部根据当月完成工作量向发包方催收的款项,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生产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索赔、变更款,项目部及时将有关索赔、变更等资料办理签证手续交二级单位市场商务部汇总管理,按时编制请款书向发包方收取该款,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商务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质保金,项目部完成竣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报送请款书,催收质保金,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财务资金管理部门为直接责任人。

1.3.3 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和支

付工程款,项目应采取预警措施,具体管理内容遵照《应收款项管理规定》执行。

1.3.4 项目竣工结算后30天内,项目应收款项转入专项催收管理,二级单位

与项目部签订《项目专项催收管理责任状》(表单1),依据合同,明确每笔款项(包括结算款、保修金、质保金等)的回收时间和金额,确保每笔款项能按合同及时足额回收。

无论工程项目竣工与否,工程项目结算未完成,工程款项未全部收回的,项目经理履行其结算及清收责任,特殊情况下,结算责任及剩余款项回收责任需要移交的,必须明确继任者,不得出现责任空缺,移交前,须取得司属单位负责人的审批同意,移交过程中,须充分交底,对结算收款情况需出具专项移交书,并附相关支撑纸质资料,移交书还需由司属单位市场商务管理部门及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审核。

司属单位应对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回收实施有效地管理。主要包括各类保证金、押金、预付款项和其他暂付款的清理和清收。此类款项由法人层次的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管理、监控和催收。

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必须根据合同履行的进度,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第一时间办理减额、撤消和回收事宜,减少资金占用,防范现金保证担保可能带来的实质性风险。

对于暂借、暂付的备用金、周转金、短期挂账债权等,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催收,防止相关债权演化成实际垫资。

拖欠款清收措施

项目完工结算后,如拖欠款超过1年仍未能收回的,由项目专项催收3.3.2.2 3.3.2.3 3.3.2.4 1.3.5 1.3.6 1.3.7 1.3.8 1.4 1.4.1

管理转入项目专项清欠管理。司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部门重新组织签订清欠责任状,定时间、定目标,根据催收难易程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定奖罚标准。

1.4.2 对于因项目停工,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等原因造成的拖欠款,经上级单

位评估,确实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业主(总包)拖欠的,经上级单位领导班子评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适当免于处罚。对于因拖欠进入法律诉讼的项目,收款责任由项目转移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1.4.3 对移交至清欠主管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解决的拖

欠款,责任部门应制定清欠计划,落实责任,组织清收,相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1.4.4 拖欠款清收采取至少每年签订《年度催收清欠责任状》(表单2)的形

式,明确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拖欠款清收力争以现金方式回收,以债权抵债务、实物资产作价方式清收的,必须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拖欠款清欠期间,发生实际核销损失的,核销损失作拖欠款客观因素减少处理,相应调整对责任人的奖罚内容;继续对账销案存部分履行清欠责任,或清欠责任书本身履行的是账销案存项目的,不在调整之列。

1.4.7 司属单位清欠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清欠回收责任或延长清欠回收责任期,也不得无故拖延对责任人的奖罚兑现时间。

拖欠款回收方式

司属单位应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和合作前景等逐个分析拖欠工程项目形成拖欠原因,确定不同清欠对策和具体实施方案:

资金状况较好的项目加大力度及时回收货币资金。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但市场前景看好的项目,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采用有效担保抵押、债权转股权等办法。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且经营不善的业主可考虑以实物抵债权的办法,即以其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资产抵充拖欠款,但必须与相关部门一起做好资产的鉴定评估、所有权转移登记及验收等工作。

对3.5.1.2、3.5.1.3款所列的方法在实际操作时应慎重对待,做到合法合规,手续齐备,避免因债权股权资产的实际价值被不恰当的高估而1.4.5 1.4.6 1.5 1.5.1 3.5.1.1 3.5.1.2 3.5.1.3 3.5.1.4

造成减值损失。

3.5.1.5 对以抵债回收的车辆及房产原则上必须变现或转让,不得留作自用,

凡需留用的必须报经公司批准,具体操作遵照《以物抵债管理流程》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者将给予经济处罚。

在同业主、分包单位结算明确的前提下,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公司资金压力。

在清欠过程中要调动各方人员的积极性,对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某些优势力量,采取签订责任状等灵活方式,参与清欠工作。 对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催收拖欠款的,必要时可在深入分析其利弊得失的基础上,通过诉讼和其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灵活采取阶段性停工、分期分批交工、折价拍卖和其他方式回收工程拖欠款,并注意法律工作程序和做好胜诉后执行阶段的工作。

1.5.4

3.5.4.1 拖欠款清收按以下方式确认款项的回收: 现金(银行转账)方式回收的,以到达本单位银行账户的金额进行确

认。

债权抵债务方式回收的,以法人单位与债务、债权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抵账协议进行确认。

实物资产作价方式回收的,以法人单位与债务方共同签署的书面作价抵账协议和产权过户凭证进行确认。

拖欠款清欠回款中,部分为现金回收、部分为实物或债权抵债务方式回收的,应按上述条款分别确认,一并认定回收额。

统计与分析

司属单位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相关数据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报告。 正确把握应收款项、拖欠款的界定原则,准确、完整地记载相关信息和数据,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不得瞒报和虚报。

监督检查

催收清欠工作纳入司属各单位《年度经营考核责任状》,对未完成目标指标的,予以考核扣分,同时按年度对完成情况进行奖罚。

对已明确管理责任、收款责任或清欠责任的有关人员,因实施监管不力、工程款回收或清欠工作不力,甚至推诿扯皮,导致不能及时催收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遵照《员工违规违纪管理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欠款未收回或挽回损失之前,不得另用、晋级,评3.5.1.6 1.5.2 1.5.3 3.5.4.2 3.5.4.3 3.5.4.4 1.6 1.6.1 1.6.2 1.7 1.7.1 1.7.2

篇三: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客户迟付、拖欠、拒付产品货款项,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

第三条 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成立清欠办公室(简称公司清欠办),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工作。

第六条 清欠办公室在公司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下属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清欠工作,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单位独立负责,又有财务、销售、法律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客户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第三章 责任制度

第十条 清欠办主任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清欠工作负有专业管理职责。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监督货款回收,控制拖欠货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二条 部门责任

1、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公司总部和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销售部和各下属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客户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办公室沟通。参与实施清欠工作中的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欠款业务所在下属公司要提供相关结算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货款结算的数额,保证货款及时结算。

5、销售部要及时提供业务合作中的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6、信息合同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7、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三条 销售业务经办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货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

第四章 清欠原则

第十四条 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客户关系维护的关系。第十五条 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客户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客户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客户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

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客户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六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拖欠货款业务的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五章 防欠措施

第十八条 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销售业务质量。

第十九条 坚持采用最新版的示范合同文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二十条 各下属公司作为供货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二十一条 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客户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料,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二十三条 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供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公司,应直追究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

3、对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失误、客户信用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取消其参加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下属公司经营团队或销售业务人员兑现提成、年终奖等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或“小团队”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怠于清偿欠款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下属公司的分管领导负有所分管单位的清欠连带责任,各下属公司清欠工作不力者,分管领导的年终绩效与欠款业务所在公司的清欠指标挂钩考核。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将清欠工作纳入各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终结果的考核,依实际完成结果进行奖罚,做到“敢奖、重奖、敢罚、重罚”,真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二十八条 公司清欠办公室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清欠工作,根据协议按回收比例对责任人进行奖罚。

1、凡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年清理回收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现金金额的5%—10%。奖金分配由人事行政部会同企管部对参与该笔欠款清欠工作的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公示后兑现。

2、对以物抵债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年变现回收或折现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现金金额的5%—10%。奖金分配由人事行政部会同企管部对参与该笔欠款清欠工作的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公示后兑现。

3、经营者实行年薪的,可根据完成清欠指标情况,参考清欠指标回收率计发年薪。 第三十条 应将清欠工作指标纳入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考核体系,完成指标情况将作为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对公司外部人员参与清欠工作的管理。按照一次性奖励的原则,核定清欠指标、奖励标准,并签订清欠责任协议书。完善兑现审批程序、回收款入账和税务代缴代扣手续。

第八章 清欠制度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为处理好清欠、诉讼与企业整体利益及经营布局问题,妥善处理法律诉讼方式清欠与经营、当地政府和客户的关系。公司建立诉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并建立诉讼案件备案制度,按标的额大小向上级部门报告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经过努力回收无望的拖欠货款或经过诉讼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清欠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销售部等有关部门、机构研究提出核销意见,并按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按有关财务制度应核销的拖欠货款,若仍有回收希望,可按照“销帐不销案”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报告制度。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人应认真执行诉讼备案、处置清欠资产、核销呆坏账以及统计报表等审批、报告制度,对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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