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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干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2-22 0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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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从20xx年6月1日起,由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篇二: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有网友将《纪律条令》的公布实施与另外一条事涉警方的新闻联系起来比较,即河北灵县公安局通过伪造拘留证,以抓人然后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牟利。并认为“警察抓人牟利是对《纪律条令》的讽刺。”在我看来,恰恰相反,《纪律条令》是警察抓人牟利类似事件的“紧箍咒”。需要明确的是,警察抓人牟利这种损坏公民利益,破坏公安队伍形象的案例的确存在。正因为其存在,所以要直面问题,严肃调查,严格处理,最终给公民一本明白账。所以,才要制定《纪律条令》来惩戒、约束和监督执法行为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何况,从时间逻辑上来讲,警察抓人牟利事发在前,条令公布实施在后。我们常说,发现问题是能力,解决问题是政绩。《纪律条令》公布实施之前,肯定经过了漫长的调研、起草、修正和审批等过程。而这个过程必然是深刻反思和剖析了公安队伍中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典型案例。正是要去有效解决公安机关已经出现或潜在的问题,所以,才会开创性、系统性地起草这部条令。否则,《纪律条令》的公布就意味着挂空档,从严治警又何从谈起?我们应该感到欣慰的是,《纪律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还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拉起“高压线”,套上“紧箍咒”,既尊重了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和公安监督工作的实际,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非常实在,非常具体,值得期待。同样,我也想起了另一则新闻,5月7日,人民日报刊文诠释社会公正的三重涵义(分配公正、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文章指出,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我认为,人民警察作为司法公正的主要执行者之一,需要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也需要一部系统的部门规章来约束。而此次《纪律条令》的另一看点就在于,这部规章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发布,且监察机关可调查下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此举,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将避免警察问题公安内部解决,有效克服司法不公的问题。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实施,将从根本上遏制警察抓人牟利这种公权力滥用的行为,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筑牢社会正义的坚强防线。

篇三:公安干警纪律学习月的心得体会

公安干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按照上级的部署和市局的具体要求,近期,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和感想报告如下:

今年6月2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二十一世纪之大转型,共创和谐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 。“条令”的最大威慑力在于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经历过共和国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大案的辉煌战绩。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警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事物要从两个方面看:在强调严格纪律的同时,我认为:“矫枉也不能过正,”也要考虑如何让警察有安全感创造一个好的执法环境。从警18个年头,我深深感到如今的警察执法环境越来越差。近年来,通过电视网络看: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甚至遭受暴力抗法的现象日趋严重。XX年10月22日晚11时许,张心磊伙同堂兄张新亮在北京门头沟区一公路旁盗剪通讯电缆,并驾车闯过盘查的检查站。执勤民警唐成文驾警车追赶上后,被张氏兄弟杀死抛尸。2011年7月1日上午9时许,北京人杨佳持刀闯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袭击正在办公的民警,致9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其中5名民警送医院抢救无效牺牲,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今年7月31日中午,在丹东市兴七路丹东市档案局附近,

发生了一起恶性袭警事件,造成一名交警当场牺牲。多年以来,我们全国公安系统每天就有1人以上因公牺牲,而且牺牲数字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在日常执法中干警受到辱骂、推搡的情形更是数不胜数。由于没有严重的后果或未导致执行职务的不能,公安干警都默默承受。狂徒们经常喊的是“打得就是警察”,警察越来越没有安全感,已经真正成为哪些对社会不满的人“出气筒”。多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强调为人民服务,强调“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再加上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科学、不明确,造成了面对群众的抗法行为干警们不知该怎样处置;不敢使用强制手段,担心使用强制手段会违反有关的规定;或者想防卫可手头没有能保护自身安全的警械;即使有警械也不知道面对抗法的老百姓该不该用。种种原因造成了公安干警面对抗法行为时只能忍辱负重。而抗法人员见警察拿他没办法,气焰会更加嚣张,变本加厉地闹。干警稍有阻止举动,还会受到诸如“警察打人啦”、“你敢动我要扒你的警服”等话语的威胁,或拨打“110”告诬状,干扰执法,影响极坏。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是法律秩序的象征。袭警行为不仅严重伤害警察个人的身心健康,还是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挑衅。这与一般的人身伤害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显然是有区别的。警察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妨碍警察执行公务与妨碍其他机关执行职务是有区别的。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警察权最具有强制力,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保证其他行政机关执法的一种很重要的担保手段,其他行政机关遇到抗拒执法的情形,必须求助于警察来排除。如果警察执法也遭到蔑视和抗拒,那么,其他行政机关则后果更甚。因此,抗拒警察执法,情节更为恶劣。阻碍警察执法与干警权利受侵害并不一定成正比。目前,各级公安机关都已相继成立了“维权委”“维权办”,基本建成对警察权利的保护体系。但维权机构大都设在督察、纪检机构内。督 察、纪检的职能是监督检查干警是否正当执法,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而维权机构的职能是保护警察权益。两种相互矛盾的职能由同一机构行使,势必造成顾此失彼。强化一个职能必将造成另一职能的弱化,而两项职能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抗法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往往由公安机关进行。而由公安机关自己调查 侵害干警的案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没有公信力,难免会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阻碍警察执法事件频发,不仅伤害了警察的身心健康,同时也影响了基层公安干警的正常执勤、执法活动,影响了干警执法的积极性,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其负面效应已经显现。比如,很多地方的干警怕出警,怕接待群众,甚至怕穿警服,总是担心抗法分子会发难,做事缩手缩脚,遇事能推就推,怕惹麻烦。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完善对阻碍警察执法处罚方面的立法。建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一个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明确司法实践中判断该罪构成的具体标准,统一公检法三家的认识。另外,针对袭警行为频发的现状,劳动教养中也应适当增设对袭警行为的处罚条款。

总之,通过各种途径增加法律对袭警行为的威慑力,让人们知道警察打不得,袭警的后果相当严重。 其次,完善警察行为法,为警察执法提供保障。通过立法或建立相关制度,规范警察的执法语言、执法行为,明确在处置抗法过程中警察可以采取哪些行为,所采取强制手段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在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正当防卫,明确处置过程中的免责条款,使干警可以放心大胆地执法,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 再次,通过立法等形式建立防止抗法、保护干警的相关制度。如建立非警务活动审批制度,把干警从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中解脱出来;建立抗法应急预案,一旦有抗法行为发生,公安机关能够根据不同的危险等级,做出不同的反应,保证警察不受侵害;另外,对受伤干警慰问制度、不实反诉追究制度等人性化管理制度也应当适时建立。 最后,内部执法监督应进一步科学化。对于现有管理规范中不完善的地方、不恰当的地方、束缚干警手脚的地方应进一步清理完善,使公安机关的管理规范更科学,实现规范执法与激励执法的一致性,做到既保证警察执法,也保护公民的权利。很多事情,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们需要剖析,需要触动,需要尽快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争取好的结果。

上述观点仅代表我个人观点,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中,警察作为政府的一个执法部门,经常处在风口浪尖,挨打现象可能还要增多,我吐露的是大多数一线执法民警的心声,可能过多考虑警察本身的执法环境,希望各位网友批评指正,也愿意与大家讨论。

基层民警2010年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颁布后,我认真细致地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今年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然而, 《纪律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纪律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纪律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纪律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作为一名普通民警通过学习和讨论,使我对《纪律条令》的认识有所提高,自觉遵守《纪律条令》,能够正确运用“条令”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条令”之中,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纪律不动摇,执行纪律不走样。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到位,为社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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