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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失职渎职风险成因及防范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2-15 05: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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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析税务稽查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

浅议税务稽查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

马 红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纳税人依法维权意识和司法监督不断加强。而由于种种原因,税务稽查部门及其所属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程序不到位或错位、证据获取的方法不当或取得的证据不合法、证据的证明力不强、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况,导致稽查部门或稽查人员作出错误的稽查结论,或提出错误的稽查处理意见,从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税务稽查风险问题进一步凸现。为此,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增强规避税务稽查风险意识,显得越来越为重要而迫切。

一、税务稽查风险生产的原因

税务稽查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稽查人员自身因素(如风险观念淡薄、素质不够等)和外部因素(如环境、法制因素等)。

(一)稽查人员自身因素

当前税务稽查部门人员数量及其稽查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税务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为数量上的短缺和质量上的欠佳。

1、人员数量短缺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纳税人数量增加的速度远远快于税务稽查人员数量增加的速度,因此,难免会造成一些纳税人游离于税务机关监管之下。2008年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税务稽查机构5372个(其中地税部门2574个),税务稽查人员86720人(其中地税部门37567人),占全国税务干部比例为11.9%(总局要求原则上不低于15%。而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的比例在50%以上),全国共有法人纳税人1669万户,即使全部税务稽查人员投入到对企业的监管中,单位税务稽查人员分管企业平均数量为192.46户。

2、人员质量欠佳

比数量短缺更严重的问题是素质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意识欠缺。一些税务稽查人员一定程度上存在“权治”思想。税务稽查人员作为执法者的强势地位客观存在,纳税人不愿与税务稽查人员“较真”,使有些税务稽查人员没有切实感到税务稽查风险的压力,从而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但随着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和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一旦纳税人“较真”起来,税务稽查风险将增大。

(2)职业道德缺失。少数税务稽查人员缺乏自我约束,职业道德缺

失。虽然知道自己的执法行为不符合执法规范,也知道其行为的后果,但出于小集团、个人私利等因素的考虑,还是以身试法,明知故犯。表现为:一些税务稽查人员滥用职权,以权代法,武断执法;少数税务稽查人员失职、渎职,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执法权力,或工作态度不认真,草率从事,在缺乏证据或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个别税务稽查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等。

(3)业务素质较低。一些税务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与执法工作所要求的人员技能素质不相称,导致应办事项未办或漏办。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时不会综合运用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有的税务稽查人员注重按执法程序办事,却忽视正确引用实体法;而有的则是在执法中只注意适用实体法而不注重税收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

(4)心理素质欠佳。一方面,有些税务稽查人员存在一种心态:怕当稽查人员,怕在稽查一线工作,怕与纳税人打交道。主要是因为现在全社会法制意识增强了,对执法部门的要求提高了,检查监督的力度逐步加大了,一些税务稽查人员生怕执法不到位或不正确,而受到行政或刑事追究。另一方面,在工作中,稽查人员难免会结怨于某些行政相对人。一些税务稽查人员怕他们把所有“罪过”归罪于己,怕他们打击报复,不敢依法办事。有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与纳税人发生语言碰撞,甚至恼羞成怒,动起手来。

(二)环境因素

1、税收遵从度

我国税收遵从主要是防卫性遵从,具体表现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的企图,但对逃避纳税被发现的概率估计较高,担心受到惩罚而不得不依法纳税。而我国税收不遵从主要是自私性不遵从,具体表现为纳税义务人把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立起来,为了自身利益,总是千方百计逃避纳税。如果说纳税人之所以遵守税法,除了担心偷逃税被严厉查处之外还受严密的税收制度、征管制度约束,那么出于自私或自利的目的偷逃税则几乎可以断言是纳税人偷逃税的根本动因或主要原因。

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是,除了利益驱使外,造成我国纳税意识普遍不高还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受长期的封建社会苛捐杂税过多过重之苦,加之历代文人墨客的大肆渲染,敌视、反感、厌恶税收的情绪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新中国成立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不向个人征税,社会主义国家不需要税收的“非税论”,给国人以误导,这进一步扭

曲了人们对税收的认识。随着国民素质教育的深入和税法的广泛宣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但人们心中的“厌税”情结并未彻底改变。又加上中国人极讲感情,亲情、友情总是在干扰着正常的税务稽查执法秩序,这些自然影响了税务稽查执法的效果,弱化了税法的刚性。

2、协税护税环境

税收征管要做到应收尽收,除了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稽查外,还需要有关部门护税协税。而且,税收征管法也有相应的条款阐述护税协税内容。在具体的税收实践中,各地也有不少护税协税的好办法,好经验。如近年来,国、地税协作进一步加强,互通相关涉税案件查处情况和相关涉税信息,等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护税协税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一些地方政府或出于自己获取政绩等方面的私利,或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公心”,干预税收执法,而有的税务部门为了获得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支持,同时也受“权大于法”思想的影响,往往迁就地方政府领导,而地方政府领导违法用权屡屡奏效则进一步助长了这一行为。

(2)说情显能干预税收执法。由于当前一些社会风气不正,许多不符合法律、不符合规定的事情通过找关系往往也能办成,在税务稽查中,突出表现为通过找关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从纳税人而言,通过说情少缴税款或减轻处罚可以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从中间人来说,通过自己的说情帮纳税人争取到经济利益,感觉到自己有“面子”,甚至得到好处。

(3)护税协税责任单位不作为。《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相关护税协税单位有护税协税义务,但实践中一些单位护税协税的积极性不高,这里面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一,护税协税单位与实际纳税人之间本身就有经济利益关系,这些部门和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意配合税务部门的执法活动;其二,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一些单位负有护税协税义务,但没有明确的护税协税责任条款,责任缺失使得承担护税协税义务成为一纸空文;其三,有的单位把护税协税作为额外的负担。比如,税务部门稽查案件查出偷税人应追究刑事责任,需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往往以办案经费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或者是“以罚代刑”,只收取罚金,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刑事案件、轻偷税经济案件的倾向。

(三)信息因素

由于纳税人直接参与、控制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对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事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了如指掌。而税务部门对这些信息却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因而判断纳税人纳税信息真实与否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为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前提条件。

(四)法律因素

如果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与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就为执法风险提供了存在的空间和条件。制度是一种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交往的行为框架。目前,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各项制度还不完善,这些规则的缺失无疑为税务机关的正常执法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突出表现在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与税收司法保障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1)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

首先,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我国目前还没有税收基本法和税务机关组织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解释原则、税收管辖权、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等法律问题无法得以规定。其次,许多税收单行法没有表达其应有之义,各个税法应具备的功能尚未完整地表现出来。税法中的一些制度、措施还不够规范,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还有很大的差距。再次,地方法律法规等诸多规范不完整,缺少制裁部分,税收部门只有依法征税的执法权,而税收违章处理权相对薄弱,削弱了执法手段的刚性。

(2)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

由于目前还没有税收基本法,地方对哪些税收事项享有立法权,缺乏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当前除了《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这三部专门的税收法律,相当多的税收执法依据是授权立法的产物—行政法规,还有更多的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批复等更低层次的文件。这以部门立法、部门解释、部门执行为主的体制,使税务部门集税收的立法权与解释权、执法权于一身,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符合法制的精神。其后果是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税收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抵触,极易引发执法风险。如有的地方出于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考虑,出于财政难敷各项支出的需要,或出于对本地特有区域性及零散税源不能名正言顺地征税之考虑,纷纷寻求对现行税收立法体制的突破;有的地方政府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

免,或实行“包税”;有的税务机关规定无论纳税人账证如何健全,均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这己不是个别现象。这种不一致性在具体适用中易产生混乱和矛盾,增加发生适用执法依据错误的可能性。

过去,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即抽象的行政行为无能为力,但自《行政复议法》颁发后,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分不合法规定可以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要求,这也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

(3)法律虚臵问题严重,不易于执法统一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制定一些较为宽泛和较为原则的条款,以试图涵盖各种特殊情况,使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主要表现为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过于概括、简约。其直接后果是法律条文表述欠严密,而且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给理解、解释和执行带来较大的随意性,在实践中难以适用,造成执法不统一。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税法应当得到优先适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多数会依照内部文件进行税收执法。各级单位为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会结合本地实际,指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征管质量和税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一定作用,却往往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4)税收立法透明度低以及对法律解释混乱

在税收法制方面,对税收执法影响最大的是税收立法透明度不高以及对税收法律解释的混乱。由于立法透明度不高,征纳双方对税收立法的背景缺乏必要的理解,对某一规定的理解有时产生歧义。而且,目前我国对法律的解释渠道不畅通,有了歧义却又缺乏权威解释,极易引起征纳纠纷,也无疑增加了执法风险系数。

2、税收司法保障力度较弱

税收司法作为实现税收法治化的保障,其功能之一就在于维护税务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保证国家税权的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因此,各种形式的涉税违法行为和数额庞大的偷漏税额,不仅需要税务机关的严厉执法稽查,还要求有专门的税务法庭对这类案件进行专门化、迅速及时的审理,从而追回应纳税款、保障国家税权的顺利实现。虽然《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用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

篇二: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及对策防范

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及对策防范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收执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税收执法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故意,主要表现在一些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严于律己,执法不公,以权谋私,这类风险“险”在明处,是相对好控制的;二是非主观行为,是税务干部在不知不觉中出现的,容易受到忽视,往往是出了问题自己根本就不知道,相对难以控制。

一、税收执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及表现

1、税收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信息不齐全不准确、纳税人行业性质认定错误、减免税划分不准确、定额核定程序不严格、随意改变税种、入库级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税率执行有误、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非正常户管理不到位、欠税管理不到位、注销清算不到位、行政许可程序不合法等等。不规范的税收征管行为,使税收执法机关面临形象受损、执法信誉降低的风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

2、税务检查风险。主要表现为税收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犯罪案件不移交;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做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以及不按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讼权等。这些不规范的检查执法行为往往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将可能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甚至败诉,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政策执行风险。主要是在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够规范和完善引起的。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地方实际而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补充规定。另外,上级税务机关为了堵塞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往往滞后出台一些弥补管理漏洞的政策,给纳税人带来纳税风险和给基层税务执法人员带来行政执法风险。

4、人员素质风险。主要是个别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廉政反腐防范意识不强而渎职失职,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主要表现税收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以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廉政防范意识不强和特权意识的膨胀而造成的渎职失职、贪污腐败行为,从而致使税务机关及其人员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

5、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低引发的风险。由于执法不公、政策不够透明、办事效率低下等种种因素而造成的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较低,不但给正常的税收秩序带来严重影响,而且直接影响到税务执法环境的改善,严重的还可能引起群体性对抗事件。其存在的潜在风险,应该引起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

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固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就成了有关部门追究税务干部责任的“依据”。

(二)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

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部分税务干部对上级发布的种种预警事项重视不够,执行率得不到提高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提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不出示税务检查证等,有的执法人员随意收缴、控管纳税人的发票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得不到及时维护等。

(三)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

一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比超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基层地方政府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考核的硬指标,层层加码给税务部门下达收入任务,然而出现问题还是要税务机关承担责任。二是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如,刑法修正案早就已经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重新作出了界定,而税收征管法至今尚未得到修改和完善。三是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越来越大。

三、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在目前条件下,为有效推动税收执法风险机制的建立,我们需要从完善税制、落实责任、队伍建设、部门联动、预警体系等系列配套措施的建立健全入手,增强税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干部队伍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有效化解各类执法风险,保障税务干部合法权益,更好地完成各项税收任务。

(一)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可靠性

一是规范税收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税收立法框架。要以《立法法》为依据,研究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低的问题。二是增强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根据税制改革和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法制统一,对现行税收实体法、程序法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的清理。对不适应当前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需要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清理、归并和废止,对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逐级向上反馈。三是健全税法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增强税收立法的公开化、透明度。要改变层层下发红头文件执行政策的做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采用法定方式进行公告,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要不定期的进行评价。

(二)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素质,增强税收执法风险意识

一是要强化法制观念。对于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税务干部要有清醒的认识,使自己的执法行为不偏离法律的轨迹运行。二是要转变执法方式。要改变习惯的、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拖拉和随意性。三是要加强税收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税务部门是政策业务很强的部门,因此一定要把税收业务培训放在重要位置,为应对和防范风险打下基础。

(三)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做好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的适配,建立各执法岗位及上下环节之间有效衔接的执法程序,达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要及时对与税收法制建设与信息化建设不相适应的工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要继续强化评议考核,正确处理执法责任评议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及其他单项考核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将信息化手段引入对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提高评议考核质量与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干扰。二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存在执法过错的人员应进行追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当执法行为。三是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充分挖掘外部监督的潜力,特别要发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以促进税收法制制度的完善,促进税务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四)建立更为科学有效的预警机制,主动防范和化解风险

针对税收执法风险遍及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每一个执法人员的客观现状,我们要对税务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动态化管理,对任何一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异常信息,都要采取有效的控制行动,追查原因并督促纠正,以期有效的预防、处理和化解风险。更要有的放矢地提取和发布相关风险信息,提高基层税务干部应对风险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减轻工作压力,增强基层干部防范风险的成就感和积极性。

(五)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征纳氛围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税收救济制度。正确处理“执法”与“为民”的关系,实现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体现执法,营造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和谐征纳氛围,化解因征纳矛盾引发的执法风险。

(六)加强部门协作,推动社会综合治税

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能够更加有效地摸清税源,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源头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的现象,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从粗放式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集约化管理转变。

(七)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执法为民、为税清廉是减少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因此,在工作中,应将勤政廉政文化建设作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培育税务干部勤政为民、廉洁治税意识,不断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推进税收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篇三: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及对策

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及对策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执法不当、执法错误或行政不作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等不良后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渐增强,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从税务机关加强自身建设角度出发,如何避免和预防执法风险的发生,成为基层税务执法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分析。

(一)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意识不强,执法能力不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干部风险意识与执法能力直接决定了执法行为合法与否、风险大小。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干部受“人治”思想和执法惯性思维影响,重任务轻执法、重实体轻程序;或缺乏责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对与税收执法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义务认识模糊,执法不作为、缓作为、滥作为;或受“人情”、“关系”等因素影响,执法随意性大,税务处理、纳税核定、行政处罚欠妥;或执法水平不高,对本岗位税收执法程序缺乏深入学习,业务知识掌握得不深不透,存在断章取义、误解、曲解税收法律法规的现象,也缺乏应对、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个别税务人员素质低下,有权力寻租现象。每一个税务人员手中都或多或少地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面对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面对一夜暴富的明星大款,个别税务人员也会心理失衡,踏踏实实干工作、一心一意为革命,到头来还不如一个个体户。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他们便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的私利。个别税务人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擅自减免税款,随意审批缓缴税款,甚至有个别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沆瀣一气,共同偷逃国家税收。

(三)由于财政体制税务经费等原因,使依法治税政策措施难以落实。个别地方政府为了保增长、保政绩,不考虑经济发展现状,给税务部门下达不切实际的税收任务,税务部门为了与政府保持一致,也为了保经费,就会出现寅吃卯粮,转引税款,压库混库等现象。

(四)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规范。税收执法是一项依规则而为的活动,规则的缺陷必然使执法压力与风险倍增。在税收立法层面,除税收征管法外,尚缺少统领税务工作与税收执法全局的税收基本法;除企业所得税法外,各主要税种实体法规范层次较低,多数为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权威性较弱。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层面,有的政策出于方便宏观管理等因素考虑,规定较为宽泛、伸缩弹性大,使不同税务机关在对同一具体税收行为进行处理时,采取绝对从严或绝对从宽的迥异措施,导致执法不公正;有的政策缺乏足够的上位法支撑,制度风险很大,例如评估和约谈制度就缺乏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支持,合法性、合理性屡受质疑;有的政策由于制定机关怠于解释,或实施机关越权解释,从而“释”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有的政策脱离实际,未充分考虑征管系统容载量,而以个案标准来判断和制定,对税务机关和人员工作职责的界定明显超出实际。

(五)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监督制度亟待完善。一是岗责体系设置还不能完全实现权力监督制衡要求,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执法权力被违法扩张、压缩、重复交叉等现象普遍存在。二是税收执法权力制约机制研究和应用不足。现行税收制度中,已有不少关于执法权力分配与制衡的规定,但仍没有比较清晰思路和分解、设置的科学方法,使权力制约呈松散状态,效果不理想。

二、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不敢执法、不会执法的根源在于法律知识欠缺。各级税务机关不仅要注重干部业务能力的培养,更要在增强执法能力上下功夫,要在内部加快“复合型”人才培育,建立一支“一专多能”干部队伍和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库。积极鼓励税务干部参与“三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考试,多方提升干部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各级地税机关及干部执法规范性和准确性,有效降低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二)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一是要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深入典型案例剖析和宣传,切实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依法治税观念,从思想理念上积极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行为;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主题教育,引导干部常算政治账、经济账和家庭账,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利益观,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要落实好“交流轮岗”制度,制定并落实有效的交流轮岗机制,有效规避风险,防止和减少失职、渎职行为,更好地爱护和保护广大税务干部的作用。

(三)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随着以电子申报、网上税务为代表的多元化申报和涉税服务方式的推广,信息化应用广度和深度正在不断加强。只有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才能减少执法主体,合理分解税收执法权,优化配置征管资源,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制衡关系。建立预警机制,做好提醒服务,既起到监督和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又达到保护干部成长的双重目的。

(四)完善干部奖惩激励、选拔任用机制,引导干部树立“有为才有位”的理念,自觉规范执法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执法部门,必须完善内部制度,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规范执法管理。但是,地税机关还应该全力缓解干

部执法恐惧心理,在制度建设和用人标准上引导和鼓励税务干部勇于承担责任,真正使想干事的有机会、敢干事的有舞台、会干事的有地位,逐步在系统上下形成“见旗就杠、见活就抢”,执法规范、服务优质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破除不良倾向,全面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孔子日: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地税机关要在物态文化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要大力弘扬和发展先进地税文化,凝聚人心、鼓舞士气,要让每一名税务干部头上有担子、肩上有责任,更要让他们脑子里有充实感、心里有幸福感,切实做到热爱、投入、珍惜和维护这个集体,自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优质服务,积极营造务实高效、文明和谐、开拓奋进的良好工作氛围,以实际行动多角度预防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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