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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0-19 13: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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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电大【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

单选:

(1/10)、如果立法会以大多数票数三读通过了法律草案,法律草案便会呈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签署后,这条例便会在下一期的《香港宪报》的( )公布

答案:《法律副刊第五号》

(2/10)、由香港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联合主办,为有需要的香港市民提供律师代表及一般的法律咨询服务的计划称之为( )。

答案:当值律师计划

(3/10)、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5号”的是( )。

答案:白纸草案

(4/10)、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答案: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5/10)、香港回归以后,全国人大制定的只在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10)、普通法信奉( )原则,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监察与制衡行政机关的作用

答案:三权分立

(7/10)、( )是香港最重要的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组成,具上诉及原讼司法管辖权,既可以聆讯上诉案件,又可以审理初审案件

答案:高等法院

(8/10)、在香港,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其中,只有( )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代表出席 答案:土地审裁处

(9/10)、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 )产生

答案:互选

(10/10)、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来源于()的授权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其他单选备查: 1.(A)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P2

A. 普通法B. 衡平法C. 判例法D. 习惯法

2.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B)”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 织和国际会议。P11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B. 中国香港C. 香港特别行政区D. Hong Kong

3.香港回归以后,在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为(B)。P12

A.《中英联合声明》 B.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来源于(C)的授权。P20

A.《英皇制诰》 B. 《皇室训令》 C.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 英国国会法例

5.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3号”的是(D)。P32

A. 绿皮书 B. 白皮书 C. 白纸草案 D. 蓝纸草案

6.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5号”的(C)。P32

A. 绿皮书 B. 白皮书 C. 白纸草案 D. 蓝纸草案

7.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系统中,(B)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P43

A. 区域法院 B. 裁判法院 C. 高等法院 D. 终审法院

8.在香港,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其中,只有(C)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代表出席。P49

A. 小额钱债审裁处 B. 劳资审裁处 C. 土地审裁处 D. 淫亵物品审裁处

9.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设立陪审团的法院有(C)。P45

A. 区域法院 B. 裁判法院 C. 高等法院 D. 终审法院

10.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由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和九位大法官组成,每宗上诉案件通常由(A)大法官组成一个合议庭审理。P45

A. 三位B. 五位C. 七位D. 九位

1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C)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P51

A.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B. 律政司司长 C.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D. 香港特区立法会

12.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国的传统,分为律师与大律师两个流派,他们之间通过(D)进行业务分工。P68

A.合作制度 B. 竞争制度C. 转承制度D. 转聘制度

13.香港回归后,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通常由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委任的(D)处理。A.事务律师 B. 讼务律师C. 御用大律师 D. 资深大律师

14.由香港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联合主办,为有需要的香港市民提供律师代表及一般的法律咨询服务的计划称之为(C) P76-77

A.法律援助计划 B.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C. 当值律师计划D. 免费咨询服务计划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A)P90。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全国人大 C. 香港特区立法会 D. 香港特别行政区

16、香港刑法规定,(A)以下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A、10岁 B、14岁 C、16岁 D、18岁

17.在香港,对(D)的任何非法侵犯,被侵权人即可以私人名义提起诉讼。P150

A.环境权;B.公路通行权;C.罢工权;D.人格尊严权

18.民事侵权所侵犯的是私人的权利,游行、示威等权利属于(B)。

A. 绝对权利; B. 受限制权利;C. 公共权利;D. 诉讼权利

19.根据香港法例,民事侵权的起诉期限一般为(C)。 P152

A. 2年;B. 4年; C. 6年;D. 8年

20.对于(D)的侵犯,私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而必须由律政司司长代表公众提起诉讼。 A. 人身自由权;B. 生命健康权;C. 财产所有权; D. 环境权

21、任何故意和直接对别人施用武力的侵权行为,即构成(A)。P153

A. 殴打;B. 袭击;C. 故意造成精神伤害;D. 非法禁锢

22、对他人动产产生的不法干扰行为,称呼为(A)。P155

A、侵犯动产 B、侵占动产 C、扣留动产 D、干扰动产

23.某人占有、损害、毁灭、擅自卖掉或处置、拒绝交还他人财物的行为,属(B)P156。

A. 侵犯财物;B. 侵占;C. 霸占;D. 妨扰

24.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这一原则称为(C)A. 雷兰与弗莱彻法则;B. 邻舍原则; C. 事实自证法则;D. 严格责任原则

25.若某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等权利,这一行为属于(A)P159A. 私人性妨扰; B. 公众性妨扰;C. 书面诽谤;D. 口头诽谤

26、在以下民事诉讼中,可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的诉讼是(C)。P161

A、环境侵权之诉 B、侵犯土地之诉 C、诽谤之诉 D、干预家庭关系之诉

27.在香港,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A)P171。

A. 16岁;B. 18岁;C. 21岁;D. 25岁

28.结婚时,如果任何一方已经合法结婚又未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这段婚姻是(D)。P171

A.合法婚姻;B.无效婚姻;C.可撤销婚姻;D. 违法婚姻

29.任何一方虽然能在缔结婚姻时,给予对方一个有效的同意,但因患有精神紊乱而不适宜参与婚姻生活。那么,这段婚姻是(C)。P172

A. 合法婚姻;B. 无效婚姻;C. 可撤销婚姻;D. 违法婚姻

30.在香港,如夫妻单方面申请离婚,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居最少连续(A)而答辩人亦同意离婚。P174 A. 一年;B. 两年;C. 三年;D. 四年

31.普通法一直依赖(D)来帮助确定一个人的法定父母亲身份。P177

A.出生;B.血型测试;C.DNA测试D.推定

32.对于(B),母亲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A.婚生子女; B.私生子女;C.收养子女;

D.继子女

33.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条,夫妻离婚后,法庭处理子女管养权问题时会采取(C为首要考虑的原则。P180 A. 父亲的申索;B. 母亲的申索; C. 子女的福利;D. 父母的经济条件

34.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具备“(B)”是在香港注册的先决条件。

A.新颖性;B. 显著性;C. 实用性;D. 创造性

35.下列(D)案件,法例规定必须得到律政司司长同意才能提出检控。P234

A.谋杀;B. 强奸;C. 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D. 乱伦

36.根据香港对刑事罪行的分类,盗窃罪属于(C)罪行。P235

A. 简易程序;B. 可公诉;C. 双重性质;D. 普通程序

37.在香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享有逮捕权的机构是(D)。P235

A. 入境事务处;B. 海关;C. 廉政公署;D. 法院

38.如果裁判官拒绝保释,被告人仍然可以向(C)申请保释。P237

A. 裁判法院;B. 区域法院;C. 高等法院;D. 终审法院

39.经过起诉程序被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在判决后的(D)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A. 10天内;B. 15天内;C. 20天内;D. 28天内

40.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刑事案件,需由陪审团参与审讯,而陪审团一般由(C)P247

A.3人;B. 5人;C. 7人;D. 9人

41.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罪名成立,其裁决原则一般是(B)通过。P250

A. 三比二;B. 五比二;C. 大多数;D. 一致同意

42、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石,它是(D)原则。 P255 A. 辩论 B. 和解 C. 处分 D. 公平审讯

43、在诉讼过程中,香港法官非常重视证据的作用,要求证据具有(ABC)。

A、客观性 B、关联性 C、合法性 D、真实性

44.如果当事人申请离婚,可采取以下(C)的状书程序。P255

A.传讯令状 B. 原诉传票 C. 呈请书 D. 动议书

45.对于因合约而引起的诉讼,当事人可适用(A)的状书程序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P255

A.传讯令状;B. 原诉传票;C. 呈请书;D. 动议书

46、香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石,它是(D)。P255 A、辩论原则 B、和解原则 C、处分原则 D、公平审讯原则

47.在民事诉讼中,不传召证人,由司法常务官在内庭进行聆讯的是(C)程序。P257

A.状书;B. 披露文件;C. 非正审;D. 正式审讯

48.(B)在以下民事诉讼中,可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的诉讼是()之诉。P259

A. 环境侵权;B. 诽谤;C. 侵犯土地;D. 干预家庭关系

49.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对于不动产及证券、股票及单位信托等无形财产,适用(A)这种执行方法。P260

A. 押记令;B. 扣款令;C. 薪金扣押令;D. 禁止离港令

50.若质疑政府部门或一些公共机构的决定,适用(B)程序。P262

A. 原诉传票;B. 司法复核;C. 仲裁;D. 调解

判断:

(1/20)、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而法律援助服务均由法

律援助署提供 ×

(2/20)、刑法制定了一些社会公认为最起码的行为标准,并对违反这些行为标准的人作出惩罚 √

(3/20)、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的立法机关,行政长官不享有立法权,但立法会通过的法律,仍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

(4/20)、普通法最独特的地方,在于所依据的司法判例制度 √

(5/20)、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所有普通法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葡萄牙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

(6/20)、香港的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但都由审裁官负责处理案件,并且一律不准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不服审裁官的处理,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7/20)、经“三读”程序制定的条例,会刊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1号,而附属法例则刊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2号 √

(8/20)、普通法的审讯程序比较倾向于调查审讯式 ×

(9/20)、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现行宪法 ×

(10/20)、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立法会的组成方式,最终是要达到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

(11/20)、香港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既可聘请事务律师,也可直接聘请讼务律师;案情重大时,可直接聘请资深大律师 √

(12/20)、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关于对法官的任命、升职以及罢免的独立意见 ×

(13/20)、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对当时适用于香港的英国国会法例进行了全面检讨,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相关内容,这项工程称为“法律本地化”或称“法律适应化”√

(14/20)、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只能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15/20)、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每宗上诉案件时,均由五位法官组成合议庭,且均为终审法院常任大法官 ×

(16/20)、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全港司法机构的首长,由司法机构政务长协助处理司法机构的整体行政职务 √

篇二:2015电大《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5电大《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香港法概论】形考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普通法: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2、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宁纵不枉: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宁可逃脱一百个罪人,也不肯冤枉一个好人。"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AC;2、C;3、BCD;4、B;5、ABCD;6、C;7、ABCD;8、AD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2、√;3、√;4、√;5、×;6、×;7、×;8、√;9、×;10、×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

香港判例法依惯例:

(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

(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2分)

(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2分)

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

答:(1)立法会将条例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2)草案在《宪报》刊登后不久,便会在立法会进行"一读"。(3)"一读"之后,立法会便随即开始"二读"程序。(4)"二读"通过后,草案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5)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6)草案在"三读"通过后,便会呈交行政长官。(7)行政长官签署后,该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

3、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答:(1)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2)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3)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4)香港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五、论述题(22分,任选一题)

1.试论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

(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

(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

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

A、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这些年资只是最低要求,实际上区域法院的法官,一般均有十年以上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的法官,则通常均有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专业经验。

B、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在任命和升职方面,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关于法官的任命,《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予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亦不会低于原来的标准。

如果法官在一宗案件中判政府败诉后可能会受到革职或罢免,法官在判案时便很难完全客观独立。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可以完全独立和无惧地执行其职务,法例对罢免法官的程序作了严谨的规定。《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一个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4)香港回归后设立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比香港回归前更能体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2.试述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

(1) 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

①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

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

②香港所有刑事案件审讯均会在裁判法院开始,裁判法院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区域法院行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案件方面,它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并最高可判被告入狱七年;在民事案件方面区域法院可审理一万五千元以上和十二万元以下的索偿案件。至于索偿金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则必须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审理。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关于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诉讼,二是关于政府以公众利益的理由收回官地(包括私人土地)而引起的索偿纠纷。如果刑事检控涉及淫亵或不雅物品,则有关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这一问题便须交由淫亵物品审裁处审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亦同样行使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民事方面,它处理索偿额在十二万元以上的案件,而

且在索偿额方面并不设上限。在刑事案件方面,它的判罚权力也没有监禁年期方面的限制。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处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1997年7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

(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首先,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其次,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

(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

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独立的意见,从而保障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升职均会受到客观、公正和独立的评审和考虑。

(4)律政司的职能

律政司是香港政府的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草拟法律,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提出刑事检控,并在所有涉及香港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香港政府出庭及进行诉讼。

3、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点。

(1)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讼务律师)两个分流。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甚至训练和专业守则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2)律师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也提供一些较专门的法律服务。律师还提供诉讼方面的服务,即起草诉讼文件和为开庭聆讯作准备工作,但他们只能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内庭聆讯代表当事人。

(3)大律师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提供与诉讼有关的服务,他们的工作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在各级法院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进行诉讼及辩论。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指示草拟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第三,透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任何方面的书面法律意见。

(4)律师和大律师的专业资格均详列于《执业律师条例》,一般而言,他们必须具备由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所颁发的法学专业证书。

(5)律师和大律师均有一套严谨的专业守则,对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时的行为作出规范。

(6)除了专业守则所规定的义务外,律师还需要负上合约方面的义务和承担疏忽(即民事侵权法中的疏忽)方面的责任。

(7)大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约的关系,此外,在提供涉及法庭诉讼方面的服务时,大律师一般不受疏忽责任的规范。但若大律师在提供并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意见时,这项豁免便不适用。

(8)在专业守则方面,大律师必须遵循"不可拒聘原则"。

4、试论香港大律师的"不可拒聘原则"。

所谓"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于该大律师的执业范围之内的事务,而当事人又愿意付出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便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这项"不可拒聘原则",保障

了一些即使是臭名远扬的当事人也可以获得律师代表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获得律师代表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社会没有赋予律师剥夺当事人这项权利的权力;不然的话,当事人便可能因为他的过往记录或案件的种类而丧失律师代表的权利,这违反了公平审讯的基本原则。

电大文库【香港法概论】形考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犯罪意图:是指被告人故意或鲁莽地(罔顾后果地)触犯刑事法律,或被告对他的责任有严重的疏忽。

2、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3.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4、"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 BC;2、A;3、BCD;4、BCD;5、D;6、A;7、ACD;8、BC。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2、√;3、×;4、√;5、×;6、√;7、√;8、√;9、×;10、√。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香港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2)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宁纵不枉原则。

2、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有哪些?

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包括:

a) 劳役中心惩戒;(1分)

b) 教导所改造;(1分)

c) 感化;(1分)

d) 戒毒措施;(1分)

e) 社会服务令;(1分)

f) 守行为。(1分)

3、疏忽作为民事侵权被起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

(2)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

(3)有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

(4)疏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损害的发生并非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

五、论述题(22分,任选一题)

篇三:2015《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及答案

2015《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及答案

电大文库【香港法概论】形考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普通法: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2、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宁纵不枉: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宁可逃脱一百个罪人,也不肯冤枉一个好人。"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AC;2、C;3、BCD;4、B;5、ABCD;6、C;7、ABCD;8、AD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2、√;3、√;4、√;5、×;6、×;7、×;8、√;9、×;10、×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

香港判例法依惯例:

(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

(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

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2分)

(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2分)

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

答:(1)立法会将条例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2)草案在《宪报》刊登后不久,便会在立法会进行"一读"。(3)"一读"之后,立法会便随即开始"二读"程序。(4)"二读"通过后,草案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5)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6)草案在"三读"通过后,便会呈交行政长官。(7)行政长官签署后,该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

3、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答:(1)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2)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3)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4)香港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五、论述题(22分,任选一题)

1.试论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

2016《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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