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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2-28 06: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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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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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范围和程序,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管理层面。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战略规划、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工程建设项目、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5.1 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5.2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5.3 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4 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5 企业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稳定等重要举措;

5.6 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和股份公司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5.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调整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6.1 负责直接管理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选聘和任免;

6.2 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工资制度以及招议标、大宗物资采购、生产装备、工程建设项目、技改技措等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7.1 公司发展战略;

7.2 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

7.3 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

7.4 公司重要制度修订,以及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

7.5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7.6 大宗物资采购、生产装备、工程建设项目、技改技措等项目设立和安排,以及涉及重大招议标项目;

7.7 其他重大项目或议题。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运作,是指涉及公司班子成员在授权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8.1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8.2 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8.3 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等;

8.4 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形式及基本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安全、生产、经营、工程项目、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策;凡涉及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议方式决策;凡涉及到公司工资制度、业绩考核及薪酬调整等事项一般采取职代会方式决策。

第十条 会议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列为相关会议议题,并确定相应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在议题提交会议决策前,相关部门或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准备: 12.1 提出方案。相关部门对提交议题应当认真组织调查和研讨,提出处理意见或决策方案;

12.2 充分协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事先沟通和磋商。公司领导之间未沟通或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12.3 论证评估。公司涉及的发展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决策事项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12.4 征求意见。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代会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4.1 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14.2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14.3 规范组织会议。会前应书面通知有关与会人员,到会成员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明确会议议程;会议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14.4 充分讨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上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除特殊情况,未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14.5 形成会议决定。

14.5.1 凡需以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职代会形成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的,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14.5.2 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保证每个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因特殊情况缺席,会后及时征求其意见;

14.5.3 会议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的,决定人应承担决策责任;

14.5.4 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

14.5.5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14.6 备案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记录人等内容,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或相关人员负责详细记录、整理,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报集团、股份公司备案或审批的事项,应履行相关报备及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泄露,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决策执行及变更中止

第十七条 公司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阻碍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 决策作出后,公司班子应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纳入月度考核,以确保执行效果。公司党总支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加以纠正。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的经办部门,应主动承办决策执行中的相关事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有关协助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及完成时限,并适时组织检查、督办,确保落实决策事项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条 对执行公司决策的情况,纳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公司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决策需要变更或中止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班子成员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公司班子成员应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结合厂务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公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应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加强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强化监督,及时纠正不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集体组织及责任人,按照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会上应表达自己对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27.1 违背集体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造成重

篇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党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党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党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党校内部组织机构中层领导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党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党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党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党委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开展校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

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篇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意见》(中办发[ ] 号)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主要决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战略发展方向、目标及长远规划;

(三)任期责任目标;

(四)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及重要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

(五)专业技术、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方案;

(六)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

(七)重大科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

(八)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

重要决定、部署和措施;

(十)工资薪酬调整,医疗、福利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 (十一)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突发事件、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等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与事项;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

(二)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的聘用、解聘及调整;

(三)中层领导干部的聘用、解聘、调整。

(四)中层后备领导干部的确认。

(五)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推荐或委派;

(六)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及有关待遇。

(七)其它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重大科研开发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二)重大技改与基建项目投资与安排。

(三)重大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四)重大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五)对外投融资、担保、委贷及借款项目的安排。

(六)重大、关键性设备的引进、购置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安排。

(七)计划外追加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八)重大工程承包项目和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的安排。

(九)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研发项目投入、技改技措及建设项目投资、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筹融资、资产损失、捐赠支出等)。

(二)单项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不论金额大小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如捐赠、赞助等。

(四)全资、控股(间接控股)公司需报本部研究同意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和原则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

为联席会、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中所列(一)、(二)、(三)、(四)、(五)、(九)、(十

三)项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中所列(一)、(二)、(三)、(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通过联席会方式进行决策。 其它重要事项主要通过办公会形式决策,单项资金超过500万的预算外资金使用和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的投资要经过联席会方式决策。有关会议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组方案等事项,以及班子确认应该提交职代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或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按照《工会法》有关会议议程和程序的规定召开。

第九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特别是在重要规章制度出台,重大投资、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等关系到重要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经营活动中决策中应征询相关法律顾问的意见。

(二)实事求是原则

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充分论证、科学决策,确保各项决策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遵循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应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重要事项,

在决策前提交职代会审议。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研究后,在进行表决。

(四)决策回避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若涉及到参与决策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和进程要求该成员回避。在正式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该成员应当暂停参加该会议。

(五)保密原则

严格保密纪律,对尚未正式决定或公布的会议内容和决定,以及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露。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均要严格履行议题申报、会前论证、会议研究与决策、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等流程。

(一)提出议题。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行政办公室提出“三重一大”会议要求及会议议题。

(二)会前论证。决策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根据计划和工作部署,深入认真开展调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对应的拟定决策事项,分别交由行政管理办公室审查,并安排会议决策。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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