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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6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0-18 13:44:18
经典文章

篇一: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5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某日上午,从甲地开往乙地的长途汽车行至途中,车上四名歹徒突然手持凶器抢劫乘客财物。在抢劫中,有一乘客反抗,被一歹徒当场刺死,共抢走现金5万元。歹徒抢劫后跳车逃走。司机将车开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即立案施行侦查,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因车上乘客共有38名,人数较多,而侦查人员人手少,所以决定每名侦查人员对一名乘客,分别进行询问。在汇总询问结果进行

案情分析对,发现每个乘客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都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难以确定犯罪分子的体貌特证。于是该公安局召开乘客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乘客们互相提醒、讨论,最后形成统一认识,确定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据此,该公安局继续进下一步的侦查活动。 请回答;该公安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做法是否正确?询问证人、被害人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不正确。

要注意的事项有:

1、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应当个别进行,同一案件有多名证人、被害人需要询问时,分别进行询问时,其他人不得在场,并分别制作笔录。

4、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般应先让证人、被害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在询问。

6、讯问笔录应当交证人、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 亲笔书写证词。

案例2、某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货

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做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赵某提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 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武某当庭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

请回答;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1、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审判长武某无权同时也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长武某无此权限。同时还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长武某应上报院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证明对象

答: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2、简易程序

答: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3、延期审理

答: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4、死刑复核程序

答: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5、暂予监外执行

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简答题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答:1、依法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该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答: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诉的情况是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关的独立反请求。 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同居在一起。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内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剥光,而且对宋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后被围观的邻居制止。事后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经审查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对此,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但法院仍将此案作为自诉案件立案。法院立案后,宋某多次要求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呼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法院进行刑事立案是错误的。自诉案件只有当符合条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2、人民法院不予撤诉是错误的。侮辱罪和故意伤害(轻伤)罪都属自诉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有权不起诉,也有权在起诉之后,判决宣告之前撤诉。本案中宋某没有刑事自诉,同时对人民法院错列刑事自诉的行为要求改正,人民法院不予改正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3、人民法院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诉人可以适用传唤。当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应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案例2、犯罪嫌疑人甲某,男,30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个妹妹陈乙,22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市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甲某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其妹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妹辱骂、殴打。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好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乙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辱骂、殴打并将其锁在她的房间内。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是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村治保主任闻知此事后,认为陈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

请回答;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受理?理由是什么?

篇二:电大2014年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

答: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于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指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职能管辖

答: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辩护

答: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5、刑事诉讼代理

答: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

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答: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案件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答:一般来说,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王师傅:报案人;王某: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案例2答:有错误。

1、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权利是一种权利主体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被告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法院就无权强制。

2、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需要指派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自己无权直接指定。

3、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且没有规定是委托的辩护人,还是指派的辩护人,只要是辩护人都可以被被告人当庭拒绝。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嫌疑人

答: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

2、鉴定意见

答: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

3、监视居住

答: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传

答: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5、附带民事诉讼

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简答题

1答: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2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3答:首先,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方面,明确写明辩护人也有权申请,以前没有提到。第二,增设了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这个是法案的第69条。对于公安机关监管取保候审人提供了更多的口实,这是一个细化的规定。第三,监视居住的适用方式问题。第四,保证金的监管。第五,逮捕的适用条件。第六,羁押期限。最后,对被逮捕人家属的知情权也做了修改。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1、侦查阶段不能称呼被告人,只能叫犯罪嫌疑人。2、刑事诉讼法第第118条 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3、吴某有权聘请律师。4、这是一种典型的诱供方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严厉禁止的行为。5、侦查人员可以交代政策,但不能未经审判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这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

案例2答:1、本案收集到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摔坏手表的时针指在6点05分;妇女张某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和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共同组成无罪证据。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3

一、名词解释

1、立案

答: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

答: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3、通缉

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4、不起诉

答: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5、公诉

答: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二、简答题

1答: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

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2答:(1)法定不起诉: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 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E、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F、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 H、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I、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J、其他情形。

(3)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以上这三种情况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不起诉情况。

3答: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反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不正确。要注意的事项有:

1、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应当个别进行,同一案件有多名证人、被害人需要询问时,分别进行询问时,其他人不得在场,并分别制作笔录。

4、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般应先让证人、被害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在询问。

6、讯问笔录应当交证人、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案例2答:1、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审判长武某无权同时也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长武某无此权限。同时还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长武某应上报院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证明对象

答: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2、简易程序

答: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3、延期审理

答: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4、死刑复核程序

答: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5、暂予监外执行

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简答题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答:1、依法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属于该法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

答: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诉的情况是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关的独立反请求。

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

篇三:电大2016年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有题目)

2016年刑法学(1)形成性考试册

刑法学(1) 作业1

第一题: 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和马××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

习某,男,20岁,某县农民。

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某中学学生)与20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在一起玩耍,渐渐的两人由友情产生了恋情。20 10年5月4日下午王某、习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喝了不少酒,习某让王某回家,王某说: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习某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起初不愿意。后来看到习某很生气,便不再坚持,与习某发生了关系。次日回家遭父母痛斥,被迫说出了自己与习某的关系。王父遂将习某带至家中盘问,并要求习某的父母前来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以习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

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 ?

答:习某不构成奸淫幼女(14岁以下),更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主观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从他手段,致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和不知抗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根据所述习某主客观都不符合强奸罪

刑法学(1)作业2

第一题:案情 赵某,男,1989年3月生,××学校初一学生。

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四个小时之内,××市××镇××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经××市公安局侦查,这些起火事件都是本村的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很好玩。

【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 2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989年3月出生案发时2003年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

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二、第二题案情: 李某,男,45岁,农民。 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遂对李×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地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蔸人见状四处躲避。李×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真要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边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蔸的农民,将其击倒,致使其滚落山脚死亡。

三、【问题】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3、李X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他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李X小说别砸了,但危害结果已经发上他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据此李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李某父子的犯罪是共同犯罪。

刑法学(1)作业3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王某,女,33岁。

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

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缺少其中一个特征都不能成立此类型的犯罪中止。 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

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第二题:

案情

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 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 周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4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刘某提议玩一次”绑架“游戏,4人商议后,与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谋取某大厦附近一处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随身携带的4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刘某觉得东西太少,变异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约定地点去收取赎金,结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某,张某3人随即也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周某、张某未满16周岁,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年龄阶段具备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规定他们对法定的8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绑架,他们二人属于共犯,应加重处罚。其中,刘某属主犯,安某属从犯。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学(1)作业4

第一题:

案情

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

【问题】

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后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执行完毕故不属于累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 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过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

【案情】

肖某,男,36岁。2011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肖某没有上诉。12月13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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