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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法律文...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0-17 12: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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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律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地址:×××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电话:

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县××乡××村。现暂住××市××镇××村。

复议请求:

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月×日作出的×社工认[ ] ××号《工伤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于×年×月×日×时许,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经过××路段时,与×××驾驶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致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第三人为工伤。 申请人认为,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规均存在错误。按照本公司规定,上午下班时间为11时30分,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正,而第三人在事发当日11时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据申请人值班室人员证实,事发当日中午,第三人在公司食堂吃过中饭后到值班室打卡,说自己早上骑摩托车来公司上班时,发现车轮损坏漏气,于是推到附近修理店修理。为了按时赶到公司上班,只好向邻居借了一辆电动车,答应中午下班后归还车主。由此可见,第三人并非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而是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因私事外出被车撞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值班室门卫和本单位办公室有关人员可以作证,还有当日考勤记录卡可以证明。

综上所述,第三人未向申请人请假,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因私事外出被车撞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上述实际情况,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注: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由工伤认定引起复议或诉讼的,绝大多数是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参照本行政复议申请书撰写,故不再列举。至于当事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是否合法,所述情况是否属实,则另当别论。

篇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源:国税之家作者: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李XXX

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XXX

XXX

XXX

被申请人:XXX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金税卡,发还发票,赔偿违法行政导致的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7年4月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并提出评估处理建议,因与被申请人的评估建议存在较大分歧,我公司递交了对评估建议的陈述材料,在等待结果期间,被申请人未下达任何文书,未预先通知我公司就于2007年8月10日收缴了我公司的金税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我公司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我公司合同违约,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对此,我公司认为:

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未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出具任何文书,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税卡,严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362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收缴金税卡之日起、退还金税卡之日止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XX元给予赔偿。

为此请求贵局依法受理和处理,撤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

附申请书副本一份

书证五份

XXXX有限公司

二OOX年X月十五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创)

申请人:景德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5月6日作出的景×罚字[200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壹拾万元之决定,依法提出行

政复议。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景×字[200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事实和理由:

一、依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法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该项权利,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反程序而无效,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二、依据国家××总局《××××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省辖市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罚款高达10万元,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其已得到江西省××××厅的批准,显而易见,被申请

人越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效力,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此 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景德镇××有限公司

二○○九年×月×日

篇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业务概述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

《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1份

纳税人书面申请,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四、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是否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是否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7.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或者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的,应将《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或纳税人书面申请等资料转下一个环节。

(二)审查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对上一环节转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对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询问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对重大案件须进行集体讨论,审查完毕后提出审查意见。

复议审理部门审理完毕,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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