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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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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宣传材料 本文简介:

《社会保险法》知识?一、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其中,总则9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保险项目、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和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府职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责、工会组织的作用等;第二章至第六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

社会保险法宣传材料 本文内容:

《社会保险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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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其中,总则9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保险项目、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和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府职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责、工会组织的作用等;第二章至第六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等作了规定;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共7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申报缴纳制度、征收机构及其职责、强制征缴措施;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共8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管理使用原则、统筹层次、基金预算规定;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共4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体系的设立原则、基本职责等;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共8条,规定了各级部门的监督职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共11条,对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十二章附则,共4条,着重强调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按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
社会保险法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工伤是指因工作而受到伤害,失业是指失去原有的工作,因此,都是职业人群所面临的风险,对未就业人员,无所谓工伤和失业问题。
第三,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职工,并对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四,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的农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全部被征用的,他们有的按国家规定转为城镇居民,有的作了异地安置;另一类是土地被部分征用的,他们一般还保留农村居民的身份。不管是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还是被部分征用的,他们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以职工身份参加全部5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的,转为城镇居民的则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筹资渠道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五、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措施
第一,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第二,在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六、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法在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有一个制度创新,即为解决现行制度中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问题,本法规定,这些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项目、报销范围和比例等都是各省根据国务院的大致标准和授权规定的,地区之间差距较大,因此,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待遇
本法基本维持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但也有两点发展:一是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4.失业保险待遇
本法对《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享受条件作了一些完善:一是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二是取消了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
5.生育保险待遇
在维持现行生育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6.残疾和遗属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
按照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记录有关社会保险信息,并妥善保管;向个人寄送权益记录单;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等服务。
八、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这是因为这3项保险都有享受待遇的最低条件,即享受这3项社会保险待遇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期限,或享受待遇的水平是权利积累型的,即与缴费年限长短相挂钩;而享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则不需要缴费达到一定期限,也没有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机制。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九、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本法规定,用人单位成立和用工30日内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本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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