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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带薪休假制度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21-03-25 11:52:12
经典文章
街道办事处带薪休假制度【一】

  依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和特点,现制定《街道办事处带薪休假制度》,请机关各科室遵照执行,各社区参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并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至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影响当年休假。

  六、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七、其他有关规定:

  1.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年休假大体安排在每年7-9月暑假期内和春节前1个月内进行。

  2.年休假必须连续使用,原则上不允许分段休假,也不允许影响单位半年及年终考核。

  3.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回单位上班的,工作完成后予以补休。

  4.休假期间,需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如两次联系不到本人的,扣除当月工作性津贴补贴的50%,年底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5.休假期间外出的(出市范围),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逐级完成审批手续。

  6.本制度解释权归党政综合办公室。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街道办事处带薪休假制度【二】

  一、关于年休假工作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是保障工作人员的休息权利和身心健康的有力措施,也是工作人员应当享受的权利。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并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工作实际,结合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同时,要建立建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台帐。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自行不按规定发放年休假补贴等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

  为确保我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合法权益,街道成立带薪年休假工作领导小组,尤伟丰任组长,李惠兰、吴可益任副组长,组员:惠国兴、韩同林、徐旭、王永峰、陈佩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由韩同林兼任主任,负责处理协调日常工作。

  二、关于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或未休满天数的,按规定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计发标准。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发标准为: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另按日工资收入的200%发放报酬。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规范后发放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基准线部分)之和。全年工资收入中不含改革性补贴。

  (二)审批手续。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应将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名单、未休假的天数及未休假原因等,在本单位按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公示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见附表4,上报时须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和名册(见附表5、6),在下年度3月15日前由街道党政办汇总情况,并报街道带薪年休假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于3月底前统一报送报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批落实。各单位务必如实填写审批表,不得弄虚作假。

  三、关于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本单位工作原因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街道领导小组批准,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必须在次年的一季度前完成。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累计满1年、10年、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驻外和挂职下派人员,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其年休假情况由双方单位协商后确定。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当年新录聘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按现单位同条件人员享受年休假。

  (六)无故旷工累计满五天及以上的、因违法受行政拘留处分五天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这类人员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七)因被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安排当年的年休假。审查结束后,由审查机构明确无违纪违法行为人员,单位应安排其补休或按规定补发其未休假工资报酬。

  (八)工作人员请事假的天数,应先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当年度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抵冲次年的年休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九)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休息日及职工其他休假权利不冲抵年休假。

  (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十一)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条第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关于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各单位要提早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计划,并在征求本人意见和报单位领导研究确定后,按确定的计划安排认真执行,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单位原则上要在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见附表1),年底前要基本安排完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情况要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计划休假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核准单》(见附表2)向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申请,被核准后才能休假。

  1、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休假,按《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领导干部离锡外出请假备案规定的通知》(锡委办电发〔2014〕29号)履行请假手续。

  2、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职领导休假应报主要领导同意。

  3、街道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各社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4、单位、部门副职(含)以下工作人员的休假,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5、因故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及时提出调整申请,否则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

  (三)确因组织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必须报街道带薪年休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见附表3)。

  (四)各部门、单位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带薪休假,原则上“应休尽休”,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全部报街道带薪年休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党政办),并在《外出留言》栏内注明休假起止日期,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隐瞒工作人员年休假、事假、病假事实,更不得随意发放休假补贴。

  五、关于其它问题的规定

  1、单位已安排年休假,非确因工作需要或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得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2、工作人员当年退休、死亡的及当年新录聘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因组织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计算年休假报酬的天数为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月)。

  3、因辞职、辞退(辞聘、解聘)、自动离职、开除等非调动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经费渠道。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经费渠道,在原经费渠道中自行解决。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广益街道其他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办法执行。街道先前下发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街道办事处带薪休假制度【三】

  为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向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机关各科室及各社区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二、机关各科室及各社区,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科室来办事的人员。

  三、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科室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四、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1、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两天。

  2、对于需要其它科室办理或会同几个科室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办理完毕。

  3、需要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4、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事项,在两周内办理完毕。

  5、需要报经区上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街道综合办公室负责抓紧落实。

  6、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或由科室负责人向街道领导请示。

  五、街道各科室及社区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要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六、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七、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各科室、社区及外来办事人员均可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不执行本规定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可向街道综合办公室投诉。街道综合办公室协调并会同有关科室负责实施。对举报和投诉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和年度考核、晋级、升职等挂钩。

街道办事处带薪休假制度【四】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 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 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 年休假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并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生矛盾时,由单位另行安排职工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拟订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送交两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实施。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安排,报上级主管领导备案;班子成员休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单位安排休假的,一般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见附件2),职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安排时间休假。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一)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职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时间而未休的;

  (三)职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统筹安排原则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条 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中途回单位工作的,职工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作安排。确实不能安排的,职工的剩余假期天数应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往返路费(限境内)。

  第十六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两级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见附件3),及时准确掌握情况,为督促检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街道办事处带薪休假制度【五】

  根据街道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活动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街道日常办公制度,现将新城街道办事处日常办公制度(新城办发[2013]75号文件)中关于考勤作风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关于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休假:街道各类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期满一年的,自第二年次月起开始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

  二、关于年休假的时间安排:街道根据各项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

  三、关于探亲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探亲假限于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特殊事例,特殊对待。

  四、在职干部职工探亲假与年休假不可在当年同时使用,当年已使用探亲假的,则不再享受年休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城办发[2013]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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