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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诚信建设3篇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20-07-15 15:56:57
经典文章

党建诚信建设3篇(1)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委十次党代会和市委七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着力推进诚信政府建设,着力加强政务诚信监督管理,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

  2.坚持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通过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3.坚持守信践诺。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和承诺,为社会做出表率。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4.坚持失信惩戒。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构建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惩戒到人。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管,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多方监管的信用约束体系。

  (三)工作目标。到2018年年底,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有效运行,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基本建立。市直各部门、县(市、区)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实现全覆盖,政务失信信息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归集共享,政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建立。

  到2020年年底,政务公开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政务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广泛应用,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运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全面提升,全市良好政务诚信环境基本形成。

  二、全面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探索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政府工作人员法治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做好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二)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在各级政府网站集中展示并动态更新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加快推进行政权力、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xx”、“信用xx”和“信用中国”网站。加快政府部门间数据信息开放共享,加快建设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解读工作,建立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

  (三)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探索建立政务信用承诺制度,推动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承诺,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并纳入政府部门及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各级政府部门工作计划、任务目标的落实情况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务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将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如败诉率、败诉原因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诚信水平考核的重要标准,对行政败诉案件中发现的失职渎职、不守承诺、朝令夕改、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探索建立由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政务失信违约事件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政府失信违约问题,保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持续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市、县、乡三级联动,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坚决取消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监督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每年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要对其部门政务诚信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并与重大项目审核、财政资金安排挂钩。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建立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建立政务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鼓励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依法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报道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量。

  四、加强政务信用管理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教育手册,将政务诚信纳入各级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记入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完善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相对不起诉、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各市、县(市、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国家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信用xx”网站实现互联共享。依托“信用xx”网站及市、县(市、区)信用建设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三)构建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及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追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运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五、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制度,建立健全项目执行人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综合服务。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各级政府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各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应用政务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通过“信用xx”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招商引资法规规章,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避免恶性竞争。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受到的财产及合法权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部门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的,要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纪检监察、司法、执法机关要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整治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建立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强化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将造成企业拖欠物资采购款、工程款、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等政府欠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加大追究惩戒力度。

  (六)加强政府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推动政府统计部门履职尽责、科学调查、依法统计。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及时有效查处各类重大统计数据造假案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七)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有关政务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失信联合惩戒、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政务诚信管理制度。

  (三)加强跟踪考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建设跟踪评估考核机制,将政务诚信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分别将上半年、全年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情况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市政府。

  


党建诚信建设3篇(2)

  一、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党政中心大局。坚持围绕党政中心工作,推进常态化志愿服务项目功能设计,扩大青年志愿者在城市治理中的贡献度,助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党建引领,把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引领、服务青年成长发展作为青年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的根本任务。

  坚持推进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以各层级、各领域青年志愿者协会(总队)为依托,广泛建立青年志愿服务团队,构建市——区(大口、市属市管单位、高校)——街道乡镇(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系)——基层志愿服务队四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体系,不断提升志愿服务制度化水平。

  坚持凝聚引领青年。发挥志愿服务“最大公约数”作用,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特别是加大对“两新”领域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有效联系、业务指导、项目支撑、资源支持,延伸共青团联系服务青年的手臂。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努力实现xx市各区建立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口、市属市管单位、大专院校和中央在沪单位建立青年志愿者协会或总队。2021年底前,实现70%的街镇、园区、各高校下属院系建立青年志愿服务队。

  力争在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街镇、园区和各高校下属院系青年志愿服务队全覆盖,大口、市属市管单位和中央在沪单位在有条件开展志愿服务的单位中建队全覆盖,并在初高中学校积极推动成立校级志愿者组织,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同时,xx市各区要重点推进在未建团的非公企业中开展志愿服务队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和“两新”团建工作。

  三、工作内容

  1、推动区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建设全覆盖。2020年底前,尚未建立区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要结合实际,尽快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鼓励各区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建立健全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协会党的建设、完善组织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内部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制度。

  2、推动大口、市属市管单位、大专院校和中央在沪单位青年志愿者协会(总队)建设全覆盖。2020年底前,大口、市属市管单位、大专院校和中央在沪单位要建立青年志愿者协会或总队。团市委将建立全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总队)组织台账,对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总队)统一编制序列,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并以席位制方式将各区、大口、市属市管单位、大专院校和中央在沪单位青年志愿者协会(总队)纳为xx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单位,畅通组织动员渠道。

  3、推动基层普遍建立青年志愿服务队。各区、大口、市属市管单位、大专院校和中央在沪单位要推动基层建设来源广泛、管理规范、凝聚力强的青年志愿者队伍,使基层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志愿者组织成为基层团的新型组织形态和开展工作的重要力量,使志愿服务成为基层团组织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重要工作载体和新时代团员在实践中彰显先进性的重要标志。

  4、组织实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建立以区青年志愿者协会为主体的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机制,各类青年志愿者协会(总队)及志愿服务队都要主动开发具有本地区、本单位特点的服务项目,引导广大青年通过志愿服务投身城市治理与社会发展。将“爱心暑托班”、为老“金晖行动”、扶贫接力等市级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社区专项行动逐级下沉,帮助基层团组织构建具有服务本地区工作大局、有地方特色、常态化开展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形成稳定的社会功能,打造青年志愿服务品牌。

  5、联系凝聚社会领域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各区要团结和凝聚广大社会领域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探索通过项目合作、专业培训、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工作对象转化为工作力量,扩大团的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发挥青年志愿者协会枢纽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会领域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吸纳为团体会员,强化价值引领,推动共同发展。

  6、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权益维护、信息安全等制度机制。按照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xx市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重点

  1、立足社区服务重点人群。将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重心进一步下沉到城乡社区,聚焦社区治理、旧区改造、有机更新、为老服务、失管青少年等重点群体,开发规模化、常态化的志愿服务项目,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各区、大口和中央在沪单位要积极引导青年进社区、进业委会,各高校要引导大学生团员服务社区,在服务基层服务社会中形成正确社会观察、彰显团员先进性。

  2、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各区要根据市委《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区级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总队框架下,立足青年志愿服务的特色优势,积极争取政策、资金、场地等资源支持,开展具有鲜明共青团特点的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3、做好未建团的非公企业志愿服务队建设。各区在开展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工作中,要重点关注青年集聚、规模影响较大的外资、民营企业和楼宇、园区,特别是互联网、新媒体、科技创新等领域中尚未建立团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建立青年志愿服务队,具备条件后推动建立团组织。

  4、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主动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通过建立乡村振兴志愿服务组织、队伍、项目,凝聚青年、服务中心工作,提升团组织活力,使其成为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踊跃投身美丽乡村工作、乡村振兴战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5、用好“青春xx·志愿中国”信息平台。依托“青春xx·志愿中国”信息平台,做好各青年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注册,通过“志愿汇”APP开展志愿服务管理,全方位记录志愿服务内容和时长,并获得相应的保险和激励措施。团市委将借助互联网优势,加强大数据开发应用,推动青年志愿者队伍管理、项目实施、资源整合、信息分析等工作。

  


党建诚信建设3篇(3)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

  1.弘扬诚信文化。制定市民诚信公约,鼓励制定村民诚信守则,将城市居民、农村居民诚实守信情况作为“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评选的重要依据。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市民学校、文化服务中心等载体,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人行xx中心支行、团省委。持续实施)

  2.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劳动节、青年节、儿童节、国庆节、网络诚信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征信宣传周、学雷锋活动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开展诚信宣传。(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团省委、人行xx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丰富宣传渠道。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每年制作发布一批以“诚信”为主题的短视频、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推广“法媒银”经验,加强部门与媒体的合作,全方位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广播电视局、新华社xx分社、省法院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4.推介诚信典型。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劳动模范、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个人评选活动。鼓励新闻媒体与征信机构开展合作,发掘推介企业家诚信典型。(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广播电视局、团省委、新华社xx分社。持续实施)

  (二)深化诚信教育培训。

  5.开展诚信教育。结合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各阶段不同特点,在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加强信用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持续实施)

  6.深化诚信记录应用。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记录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和惩戒,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省人社厅、人行xx中心支行。2019年底前完成)

  7.开展信用教育培训。落实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着力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各类科研院所、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相关的实用性研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员工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编写信用知识读本,普及信用知识。(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xx中心支行、省工商联。2018年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动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个人实名登记制度。

  8.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更新,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规范身份证件使用,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持续实施)

  9.落实重点领域实名登记制度。以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实施联合奖惩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xx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xx证监局、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xx监管局。持续实施)

  (二)建立完善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

  10.建立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涉及公民信用信息的数据资源,全面归集可供查询或可公开的各类公民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力争建立覆盖全省户籍人口及非赣籍外来人口的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019年底前完成)

  11.完善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流通服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旅游经营、互联网应用及服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科研人员、保险经纪人、金融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公务员局、省应急管理厅、团省委、省税务局、人行xx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xx监管局。持续实施)

  12.健全个人征信机制。鼓励个人征信机构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xx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商务厅。持续实施)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13.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阅使用登记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中国(xx)”网站依法披露,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广泛监督作用。(责任单位:人行xx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14.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责任单位:人行xx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xx银保监局、xx证监局。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15.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个人各类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xx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团省委、省民政厅等。持续实施)

  四、规范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16.梳理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据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梳理汇总、动态更新本地区、本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xx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019年底前完成)

  17.汇总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依托国家信用联合奖惩子系统,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时推送。各地、各部门要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汇集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省个人信用记录共享共用。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改委、人行xx中心支行。持续实施)

  (二)规范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18.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完善“信用中国(xx)”网站功能,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和身份验证体系,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掌上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载入社会保障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推动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xx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五、健全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健全个人守信激励机制。

  19.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时,所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共青团组织选树的各类优秀青年典型、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具体措施。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办理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人行xx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019年底前完成)

  (二)健全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20.明确个人失信行为划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明确个人失信行为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惩戒措施清单,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21.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违法、公共资源交易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开展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个人。(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税务局、省发改委、人行xx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xx证监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xx监管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2.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在“信用中国(xx)”网站集中公开展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个人,防范信用风险。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共享。(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xx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3.建立健全金融信用惩戒体系。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的重点领域个人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人行xx中心支行。持续实施)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24.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细化分工,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5.完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考核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xx中心支行。持续实施)

  (二)健全法规规章。

  26.制定法规规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个人诚信建设地方相关法规或政府规章。(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7.配套诚信制度。围绕个人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实施信用奖惩等,制定工作规范,修订相关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三)加强资金支持。

  28.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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