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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社工工作心得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20-04-23 16: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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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社工工作心得

  我是一名服务于矫正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在初加入社工行列的时候,最先接触的也就是司法矫正社会工作。我们团队的工作分为多个部分,立足于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向我们的服务对象开展教育、帮扶、协助监管和社会宣传等。而在这些日子里,我对社区矫正工作也有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是对我们核心的服务对象,也即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看法。

  在我们做社区宣传的时候,也包括平常与普通大众接触的时候,收到的反应大多是对方不清楚何为社区矫正,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是怎样的一个群体。而部分民众亦会对这类曾经犯错的人带有歧视的态度,甚至曾经在一次爱心义卖的活动中,对方在知道我们捐助的对象是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时,会要求退回义卖品,拒绝帮助。然而,我曾经也是以一个不了解社区矫正有关制度的人员入行,在接触过真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后,我觉得他们当中绝大部分都并不是那样恶劣的人,只是曾经因某些原因触犯了法律。

  至于这些原因是有很多的,但大多数的直接原因都可以归结于意识的问题。比如法律意识淡薄,我们曾经接触过一些因为私自砍树的农民,或者利用一些爆炸物在海里炸鱼的渔民。他们在犯罪当时并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已经违法。比如说抱有侥幸的心理,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因为贪念明知道自己的做法不对,但仍剑走边锋,贪图小便宜,最终落入法网,还有那些因酒驾而被判社区矫正的人,也是如此。又比如说,一些从家庭破碎中走出来,又辍学的年轻人,因为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做事冲动,不想后果,因殴打他人或破坏公共财物而被判处社区矫正。当然,也有曾故意犯罪又屡教不改的,或患有精神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但也可能有地域的因素,这些人员在我接触过社区服刑人员当中并不占多数。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根据生态系统理论,生存在社会中的人其实是处于多个系统之中,包括微观系统(直接环境,如家庭等)、中观系统(直接环境之间的联系,如家和学校的联系等)、外部系统(间接发生影响的外部环境,如父母工作的场所等)、宏观系统(较大的文化背景,如国家政策等),还有时间系统(环境与生活方式的改变)。这些系统对人的生活、认知和行为有种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当其中一个系统出现严重问题,或者多个系统同时出现问题,人的认知和行为就可能出现与社会主流不一致的偏差,严重的甚至会反社会或对社会构成危害。社区服刑人员也如此,他们之所以出现了犯罪行为,很多时候其间接原因在与他们这些系统存在问题,而他们没有进行合理而有效的调整和适应。所以,反过来说,矫正工作者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工作时应该多了解他们的情况,从多个方面进行帮扶和跟进,以更好地达到矫治的目的。

  也因此,其实社区服刑人员跟普通的民众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反而也是一群需要特别帮助的人。假如,他们真心希望彻底改过并愿意付诸行动,希望回到社会当中,重新感受爱与关怀,我们不应该用异样的眼光去看待他们。

  第二点心得体会是关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是综合性的工作,在这一个工作的圈子里,社区服刑人员无疑是核心,而围绕着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工作的包括了司、公、检、法等方面的力量,其中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并且还有社工和社区网格员等的参与。

  以我的经验为例,司法机关管控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行动,确保他们不违反有关的规范制度,并主导开展他们的矫正工作,是相当于一个严肃的角色,对他们提出的也通常是硬性的要求。而社工则有所区别,在工作上有着很高的弹性,能为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不同的介入方案,链接各类社会资源,从另一个角度帮助他们更好地生活。但同时由于社工的角色并不宜也没有权限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行为管束,所以也会有一些不接受建议或拒绝被帮扶的例子。由此,我理解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司法机关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基础与达成效果保证,而社工则是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工作深化的角色。

  绝大多数的社区服刑人员对于社工来说都是非自愿的服务对象,社工在介入前要注意向他们解释社工的职能和理念,在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深度介入也要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性和参考司法机关的意见。在我们接触过的服务对象中,大部分人在经过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对其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后,会对法律有更多的了解,对自己以前所犯的错误有较深的认识。而这一部分的人也因认识上的改变而会主动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对于社工来说,这些服务对象有改错的觉悟,工作的开展也会比较顺利。当然,也有一些服刑人员是在经历了有关判决后仍存在较强逆反心理的,这个群体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各方的重点与难点。

  我们曾经接触过一名比较典型的服务对象,他因组织卖淫罪而被判刑,但因为身体原因保外就医,在社区继续服刑。在他的口中,他当时只是一个帮忙的员工,背后那些潜逃的大老板才是真正的恶人,不理解为何法院要判以他这么重的刑罚。因此,这位服务对象也对包含司法机关在内有关部门的工作存在抵触的心理。我们了解到情况后,并没有对他进行即时的驳斥或说教,而是接纳他的看法,与他进一步交流,以同理心去了解他的生活和处境。用“生理—心理—社会”的模式去评估这名服务对象,他常年处于病患的生理状态,而且过去的生活与现在的生活有较大的落差,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理很容易产生消极的变化,哪怕是一件小事,服务对象也可能会将其过度放大。我们的做法是找出他生活中的一些闪光点,一些属于他个人的独特优势,为他增强效能感,在工作中与他建立良好的关系,也适时地和他进行心理疏导,向他普及一些法律知识等,让他能渐渐地释怀,更理性地看待当时的事件和自己的行为。终于,这名服务对象在解矫之前,虽曾有抱怨,但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行为,而到了正式解矫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一个不一样的他。

  至于,我第三点的心得体会就是关于矫正的效果评价了。

  对社区服刑人员来说,矫正工作是从两个方面的进行,一是自己从意识上去认知、从行为上去改变,对自己的错误进行矫正,二是要借助他人的力量来帮助或辅助自己进行矫正,最直接的就是有关的法规、司法工作者、社工等。而就矫正工作的目的而言,社区服刑人员 再犯罪或被判以收监执行必然是这项工作的失败,那是不是社区服刑人员能顺利解矫就等于这项工作是成功的呢?我认为这当中还不能划上一个等号。实施社区矫正的初衷之一是要通过有关力量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所以成功的矫正工作,应是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自己和他人的力量得到了质的转变,并且能够重新地融入到社会当中。若非如此,社区服刑人员有可能只停留在一个认知法律的层面,心态和行为都未有得到转变,未来出现再犯罪行为的风险还是颇高的。因此,出于矫治工作的延伸或出于协助他们回归社会,对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其解矫后的一段时间里,继续进行适度的跟踪和帮教也是提高矫正成效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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