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味书屋 导航

宪法日相关知识宣讲稿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9-11-14 18:09:54
经典文章

宪法日相关知识宣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是xx,是学校的法律顾问律师团成员之一,今天我受学校的委托,跟大家一起来学习和了解一下宪法日的相关知识,并借此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的案例,让我们广大中学生了解一下如何遵纪守法,如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远离犯罪。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宪法日的设立,及重要意义: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今年是第二个宪法日。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宪法的宪字,宪字词典解释为“法令”。顾名思义,宪法,即为法上加法,所以,我们把宪法看作一切法律的母法,在中国,宪法就是万法之母,所有的法律,都得诞生在宪法之下,都得服从于宪法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设定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绝非偶然。因为在今日之中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看到,法治的核心在于宪法,法治的基础就需要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要具有强烈的宪法意识。

  但是,要让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真正在老百姓之中“热”起来,真正在社会生活中“活”起来,仅靠在每年一度的“宪法日”里开展各种各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将宪法意识真正植入百姓心中。法学领域里有一条公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现实中确有一部分人的思想意识里,宪法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一方面,有的人不尊重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宪法还没有在人们心中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有的人不认真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宪法还没有真正走向社会和百姓生活。

  因此,设立“宪法日”,意义重大。从世界范围看,不少国家设有“宪法日”。因为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往往是宪法一经确立,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也都有了准则。我们期待,“宪法日”的设立能够真正让宪法立起来,树立起宪法应有的权威,从而开启依法治国新时代。

  当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一个好的开端。要真正实现依宪治国,还需要相关方面深入宣传、解读宪法条文,认真把握、树立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义、维护宪法尊严。要让每一位公民树立牢固的宪法观念,让宪法精神根植于每一个公民的心中。要把宪法的原则落实到各项法律制度当中,彻底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而让宪法真正保障好人民的权利。让宪法成为“至上”的法律,从而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走进法治社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60年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部被称为“五四宪法”的法案为年轻的共和国奠定了法制基础。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之所以确定12月4日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首先是由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讲,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014年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时,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曾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在其他国家也有宪法日,比如,在丹麦的宪法日,为基督降临节。6月5日是丹麦的法定节日,纪念1849年通过的第一部丹麦宪法。宪法日这一天丹麦到处悬挂起国旗,政治家们出来发表演说.宣传自己的政治见解,选民们则悠然自得地坐在草地上休息,享受宪法为他们带来的自由权利。

  美国宪法日是每年的9月17日,1787年的这一天,美国通过了联邦宪法草案制定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人宪法,宪法日在美国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美国人了解宪法由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课堂,美国总统鼓励联邦州和地方官员以及民间社会团体举行仪式和活动。

  俄罗斯的宪法日是每年的12月12号,之所以选择这一天来作为宪法日,是因为在1993年的12月12号当时独立后的俄罗斯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是通过了现行的宪法,之后每一年的12月12号庆祝宪法通过。在这一天,一般俄罗斯总统都会来接见俄罗斯宪法法院的法官,在这一天,一般对于一些在维护宪法权威,执法过程当中有突出表现的法官,俄罗斯政府也是要给予表彰。

  我们中学生在学习生活中,既要遵守宪法,又要遵守其他各项法律,学习完宪法的相关知识,我们再了解一下中学生遵纪守法,预防犯罪的重大意义。

  少年强则国家强,因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我们生命的延续,我国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8亿,占全国人口的30%左右,在校生2.4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9%。青少年素质的高低,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兴衰,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在青少年中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不仅关系到青少年自身的前程和家庭幸福,更关系到祖国的明天和未来。因为身为青少年的你们,在二十年或者十年后,你们将成为社会的中流砥柱,成为社会上主流思想和主流行为的载体,将来的你们的思想,行为、意识形态,将成为二十年后的中国的状态的大多数反映,所以,现在的你们希望中国的将来变成什么样,取决于你们在完善自己的过程中,学到了什么,掌握了什么,修炼和接触了哪些知识。

  话再讲回来,可能在很多同学心中觉的犯罪非常遥远,更不用说想到自己也可能违法犯罪,可从我从事司法工作这么多年的实践看,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一个已经被大量案件证明的事实:如果没有牢固的法制观念,不加强自我约束和控制,那么一时的冲动、一个偶然的念头、一次交友不慎、一次好奇和诱惑的驱使,都有可能让我们美好的生活划上终止符,甚至糊里糊涂的就进了监狱。发生在青少年中间的大量违法行为和血淋淋的犯罪事实,令我们痛心而无法回避,使我们不得不把忧虑的目光投向宁静的校园。

  特别是近些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很突出,而且向低龄化发展,这种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统计数字表明:我国近年来的刑事作案人员中,十四岁至二十五岁的青少年占了60%以上。尤其令人不安的是,这些犯罪的青少年中,十四岁至十七岁的未成年人逐年递增,我国去年共抓捕十四岁至十七岁的少年犯共15万名。这个问题在国际上更是出现了大幅上升的趋势,美国教育部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光是去年美国就发生了一万一千多件校园枪械攻击案件以及四千多件校园强暴案件,有十分之一的校园更是暴力所在。而日本文部省也指出:去年日本兴日中学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创下了新高,高达8100多件,比前一年度增加了37%。不只是在美国、在日本、全球重大校园暴力事件连二连三的暴发,显示了包括中国在内的青少年犯罪已日益严重的严峻的现实,说明了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预防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可以说狠抓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

  那么青少年犯罪如何远离犯罪,首先看一下青少年犯罪的几种心理特征:

  一、纠合性 当前青少年犯罪中,往往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以相同地域为基础,纠合在一起,共同作案。在纠合过程中,为了争强好胜而在团伙中争当霸主,常常象滚雪球一样结合成更大的团伙,以壮大势力。这样,可以互相壮胆,在“人多势众”的心理支配下,犯罪过程中反映出胆大妄为,不顾一切,理智无法控制行为,其犯罪一旦得逞,便紧接着再干。为何会出现这种纠合性呢?主要是由于青少年正处在成长时期,喜欢交际,乐于结群,一旦受坏人和外界不良因素引诱,在人多势众、互相壮胆的情况下,作起案来胆大妄为。

  二、偶发性 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成年人违法犯罪相比,他们的动机往往比较简单,有时甚至表示出正常人无法理解的某种奇特的变态心理。他们的犯罪,一般来说,较少预谋、策划,常常是在外界的影响下,或者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 犯罪的偶发性还表现在有的青少年平时表现还比较好,会在某种情况下,突然犯罪。青少年这种偶发性犯罪现象与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青少年发育期,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性的生理冲击力强,但是,他们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因此具有较大冲动性,容易干出意料之外的犯罪行为。

  三、野蛮性 野蛮性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表现特征。青少年由于自身特点遇事好冲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顾一切的去行动。如果这种特点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表扬,则是一种上进的动力,但如果用在违法犯罪上,则又成为一种破坏力。有一些青少年年龄虽小,但作恶犯罪却肆无忌惮,气焰嚣张,动不动就以“是不是给你放放血”,“不要喊,否则就要你一只耳朵”等相恐吓,以拳打脚踢、刀戳、捆绑等手段,侵犯人权,抢劫钱财。

  四、反复性 由于青少年思想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即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方面,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经过帮助教育,痛哭流涕,表示要改邪归正,表现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一面;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大反复性,有些青少年改了又犯,犯了又改,成了多次“进宫”的老手。 因为他们多次作案得手后强化了犯罪心理,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特别是在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难以改造的累犯和再犯。因此,我们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和综合治理,必须坚持反复抓,只有持之以恒,才能抓出实效。

  五、报复性 青少年虽尚年轻,但却渴望自立、自尊,获得别人的平等相待,不愿受管束,希望无拘无束的生活。这种心理特点,随着年龄的成熟而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品行时,谁如果管教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所以在青少年犯罪活动中,尤其是暴力犯罪中,报复性犯罪比较突出。这类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原因很多,多数表现为暴发性的犯罪,这种人的突出的心理状态表现为凶狠、残暴、贪婪、没有人性,是最危险的犯罪分子。据心理学家的估计,一个十七、八岁的青少年,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或愤怒产生了巨大的力量能够超过成年人的两三倍,因此,我们在对青少年教育方法上,要注意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和人格,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

  六、模仿性 青少年好胜猎奇,对外界事物具有强烈的模仿性。他们年龄幼小,辨别是非能力低下,往往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种镜头和情节,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伎俩,进行犯罪活动。因此,我们必须注意青少年喜好猎奇,善于模仿这个特点,注意研究,加强防范,尽量避免由模仿而导致青少年犯罪。

  当前,在我们的社会大环境中还存在着严重妨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一些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极不相称的不良文化,乃至丑恶现象,诸如: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对色情、凶杀和暴力的渲染;屡禁不止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反科学、反理性的迷信和歪理邪说;低级庸俗的商业和街头文化;互联网上传播的有害信息以及社会繁荣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差距、离婚率上升等社会问题,加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泛滥等等,所有这些无不冲击着我们的校园,对在校学生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常说,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黄金时期,但也应该看到更是人生的危险期,这一时期的是非观念,法制观念还很薄弱,对不良事物的识别能力和免疫能力还比较低,具有好奇心重、模仿欲强、又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对家长、学校的教育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在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下,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入歧途,甚至造成可怕的后果,使你的一个时期甚至一生都笼罩在灰暗之中,正如中国的一句古话,叫做一失足成千古恨。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正确的思想、健康向上的文化对广大青少年固然有着强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反过来说,错误的思想和腐朽的生活方式也极易误导和毒害青少年。在我们打击犯罪、呼吁社会各界努力创造适应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对不良侵蚀的抵抗力和免疫力,防患于未然,尤其显的格外的重要。

  我们发现:大多数青少年在犯罪时,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处于一种模糊半模糊的状态,我手头有一份资料,其中一个十六岁的小青年因不堪忍受离婚再娶的父亲对自己同父异母弟弟的溺爱,持刀捅死了七岁的弟弟。问他为什么,他说:“我要让父亲永远心疼。”在供认之前,他特地提出两个条件;一是不要把他杀人的事告诉母亲;二是不能让老师和同学知道。说完后他轻松的问:“还有事吗?没事我想回学校了。”这个让人既气愤又心酸的少年,竟不知道自己已犯了重罪,他也不知道在他人生的花季乃至青年、中年都将在冰冷的大墙内度过。

  像类似这样已经犯了罪自己还不知道的案例不少,有的学生受到同学欺负,就到校外找人帮忙来摆平,将对方打成重伤,还理直气壮的认为是他先打了我,我这是正当防卫。根据2015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一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为765880元。如果即使不小心造成对方一处骨折伤残赔偿金也会在76588元。再加上其他治疗费用,营养费用,后期治疗费用,经济赔偿的数额都是巨大的,因此,我们中学生不能意气用事,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一旦头脑发热,做出违法行为,其代价是巨大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但要赔偿受害人的各项人身损害损失,还会因犯法受到刑事处罚,失去人身自由,更无法完成学业。

  还有的学生将自己的住处,提供给一些不良青少年吸食、注射毒品,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捕后一脸茫然,感到莫明其妙:他们吸毒关我什么事?有许多学生不知道,别人盗窃自己帮忙望风也是盗窃罪的共犯,明知是偷来的、抢来的脏物,仍然帮助容藏,是窝赃罪。在他们的思想上,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动手偷就不是犯罪;不知道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有后拒不交出的行为是侵占罪,认为是自己捡到的,没偷没抢就不是犯罪;也不知道将淫秽影碟、书籍借给别人观看,就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等、等等,反映了青少年中法律知识的极度匮乏。还有同学仅仅是因为好奇,没想到就触犯了刑律而犯了重罪。有一个学生偷偷使用别人的电话拔打国际声讯台和色情电话,使受害人为此付出了几十万元的巨额话费。还有一个学生先后四次使用电脑黑客登陆中国公用媒体信息网进行捣乱,致使信息网系统瘫痪,主机被破坏,造成严重后果,而这样做仅仅是为了好玩。象类似的情况,举不胜举。

  这些犯罪的青少年在被法院判刑后,都悔恨的说:“今天落得这样的下场,都是因为不学法、不懂法,要是有人告诉我一些法律知识就好了。”这些迟到的忏悔留给我们的思念是沉重的。每当面对那些满脸稚气的少年犯,面对那些含辛茹苦、因子女犯罪而万念俱灰、悲痛欲绝的父母,我就感到非常的心酸,这些青年人大多数都是初犯、偶犯,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犯了什么罪,如果在此之前有人帮他们一把,他们也许今天就不会走上这条路,因此,我们今天做好更多的预警和关心,明天可能将减少许多可以预期的悲剧。

  既然这样,我们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预防受到犯罪的侵害,必须以克服自身的不良行为开始。

  世界上没有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任何事情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青少年犯罪也一样,一般是从沾染上不良行为开始,继而发展为严重的不良行为,最后触犯刑律走向犯罪,这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般规律。

  这一规律警示我们:不良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前导,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严重的不良行为实际上就是边缘性的违法犯罪。我相信没有哪一位同学希望自己的人生履历上写有犯罪这样黑色而沉重的一笔,俗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要求我们从小处做起,从现在做起,预防和矫正自己的不良行为。那么,我们在校学生应当预防那些不良行为呢?这里主要讲以下几种,这也是在我们司法实践中由此引发犯罪比较常见的几种不良行为。

  厌学、逃课、夜不归宿的不良行为。这是一条极易走上犯罪道路的行为,社会环境是复杂的,外面的世界充满着形形色色的不良诱惑。有的同学对外面的世界充满着好奇、无心学习、无所事事,编造各种谎言来逃课,在社会上闲逛游荡,甚至夜不归宿。从而离开了老师的教育,脱离了家长的监护,自己又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和经济收入,必然沾染上种种恶习,极易在不良刺激的诱惑下萌发犯罪的念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有一个高一的学生,因考试受到了一些挫折,就产生了厌学情绪,经常逃课,泡在一些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很快在舞厅结识的不三不四的人就教会了他吸食毒品,起先是免费的,等他有了毒瘾不能自拔后,这些不三不四的人便拒绝提供毒品,让他自己拿钱买毒品。这个学生受不了毒品发作的煎熬,从此便与这些人一起走上了贩卖毒品来获取自己吸食毒品的犯罪道路。要知道还有一个逃学在外的女生,为了维持在外吃喝玩乐的巨额开销,和一伙社会上的不良青少年勾结起来,设置陷阱,用色相引诱然后进行敲诈和抢劫,成为犯罪团伙的重要成员。

  我们遇到过许多这样的情况,有无故旷课、夜不归宿不良行为的学生,往往和外面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交往甚密。俗话说: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等到你察觉时,已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已,最终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教唆拉拢结伙作案、盗窃、抢劫、吸毒、打群架等等,而成为罪犯,也有成为犯罪的牺牲品。

  我要告诉大家,厌学逃课、夜不归宿、被人骗钱,最后又在偷窃别人的钱,而走上犯罪道路,是在我们案件中经常重复着的同样的故事,在这里我要忠告那些有逃学、夜不归宿行为的同学,每离家庭和学校远一步,就离毁灭的深渊近一步,要清醒的认识到,这也许就是你走向堕落的开始。

  我们有的同学认为小打小闹,没什么大不了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认识,事实上只要一时失手,就可能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

  好了,今天通过这几十分钟的宣讲,我希望是一次敲响的警钟,警示同学们要重视宪法,重视法律的学习。希望思想和行为有偏差的同学,能够及时修正自己行为,认真完成学业,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中,警钟长鸣,远离犯罪,也远离犯罪受到的侵害。谢谢大家!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宪法日相关知识宣讲稿》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m.850500.com/news/19952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百味书屋 免费论文网 创业找项目 最近更新 公文素材库 文库114

© 百味书屋 m.850500.com 版权所有 广告合作:ainglaoda@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