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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9-05-23 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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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 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 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 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 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 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 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 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 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 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 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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