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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模板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8-08-28 11: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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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管理,规范农资经营企业做好化肥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应,根据《**省供销社省级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供经〔2018〕**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201*〕**号)精神,结合我市无化肥生产企业、所需化肥全部从市外调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化肥淡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淡储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化肥淡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化肥淡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化肥淡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化肥淡储年度计划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淡储的日常统计审核工作,监督承储企业组织化肥淡季储备和旺季销售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储贴息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管理,对承储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化肥淡储规模及分布

  第六条 化肥淡储年度总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确定,主要安排尿素、复合肥、碳铵等化肥,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品种、数量。

  第七条 化肥淡储分布按农业生产区域用肥需求和商品流向合理配置。

  第八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即当年11月至次年4月。

  第四章 化肥淡储计划及责任

  第九条 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农资流通企业作为化肥淡储承储企业。

  第十条 承储企业未按储备计划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财政不予贴息。

  第五章 承储企业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化肥淡储计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按淡储计划及时购进淡储化肥,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所储备化肥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二专”(专库、专账)、“三落实”(数量、品种、质量)。

  第十四条 化肥淡储实行动态管理。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要适时、适地、适量、适价投放市场,充分发挥稳定市场、平抑价格作用,不得惜售延误。淡储期满后,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及时报告淡储完成工作情况。

  第六章 淡储化肥的动用

  第十五条 在化肥淡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动用淡储化肥:

  (一)遇有重大灾情;

  (二)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调控;

  (三)需要动用淡储化肥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淡储化肥按有偿原则调用,其价格原则上不低于采购成本。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处理重大灾情所动用的淡储化肥,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或向银行贷款。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的利息补贴纳入财政预算,按储备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十九条 市供销社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承储企业淡储情况进行审计,市财政局根据审计结论将淡储利息补贴拨付给淡储企业或承贷银行。

  第二十条 化肥淡储过程中,因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主动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化肥淡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查实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收回利息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年3月5日印发的《**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府办发〔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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