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8-04-21 10:56:59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
实施主体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类别 住房保障
办理地点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大厅(参照附件1)
共同实施部门 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
服务对象 缴存职工
法定时限 3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投诉电话 0546-12329
咨询电话 0546-12329
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是否可网上办理 仅窗口办理
是否开通网上预约 否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夏季14:00-17:00 冬季:13:30-17:00
网址:http://www.dygjj.gov.cn/
办理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直系亲属购、建自住住房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工会部门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九、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十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十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申请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准备的共性材料:
1.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
2. 提取人身份证;
3. 提取人本人银行卡(中、农、工、建、交、中信银行的一类银行账户)
4. 业务材料人与提取人不一致的,提供业务材料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与材料人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材料)
5. 委托他人办理的:(1)配偶代办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2)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东营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一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根据不同提取类形提供的相应材料(个性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未办证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或发票;
2、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已办证的:提供房产权属证书、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4、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产权属证书或当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缴款收据;
5、村居(社区)改造购房,购房合同暂无法登记备案的: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资料提供单位印章,购房协议和预交房款收据;
6、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和费用证明;
7、购买拆迁(回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回迁)安置补偿协议、补缴差价款收据;
8、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9、外地购房:已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税务(增值税)发票;未办理产权证的,无住房贷款的提供能够通过官网查询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已申请住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房款收据、贷款合同、个人信用报告。
10、申请人在户籍所属村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该村居的户籍证明;农村宅基地证(未办理宅基地证的由本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加盖乡镇土管部门印章)、乡镇建设主管部门的建房许可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城镇自住住房证明、自建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实际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大修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
二、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1、租赁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租赁费用收据。
2、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
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年度内全部物业费收费票据。
四、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3年以内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工会部门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2、被工会部门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工会部门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六、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治疗或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患重大疾病的:
(1)参加医疗保险的:提供县级(二级)及以上医院病历、出院医保结算单,在外市就医未联网结算的,提供本市医保部门出具的报销单;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凭县级(二级)及以上医院病历、住院费用结算发票。
2、家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
(1)家庭遇意外事故的: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或事故证明资料)、个人负担的费用支付凭证。
(2)遇自然灾害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七、偿还自住住房贷款。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按月正常归还贷款:借款合同;
(2)结清贷款一年内提取:借款合同、结清证明。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外地(非东营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
(1)按月正常归还贷款:借款合同、近12个月的还款流水、借款人信用报告;
(2)结清贷款一年内提取:借款合同、结清证明、还款凭证、借款人信用报告。
(3)已签订“冲还贷”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八、离退休提取的。
提供组织、人社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审批表。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
1、工作调出本市的:提供组织、人社部门调令。
2、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外市户籍职工:提供户籍证明、与单位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本市户籍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年后可销户提取);
(3)外市就业职工:提供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与单位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职工失业的:提供人社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死亡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注销证明。
2、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
3、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十一、到国外、港、澳、台等地区定居的 提供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流程
职工持申请材料和《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中心审批(初审、复审、资金支付)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出自:百味书屋链接地址:http://m.850500.com/news/175296.html 转载请保 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