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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8-04-16 1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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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下称委托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下称委托人)委托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时点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且不超过提取时缴存人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小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算。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提取的,其余部分可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申请条件:

  委托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期限还有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委托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授权中心或中心委托银行,在归还住房贷款有效期内,每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四)住房贷款银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办理材料:

  (一)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交易手续费发票原件。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还款明细原件。

  (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主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人民银行规定主借款人到场签订《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办理流程:缴存人如实填写《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缴存人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委托人、主借款人在协议书、授权书上按手印→中心登记备案→中心按约定时间划款

  办理地点:中心办事大厅(30人以上单位,可预约上门办理)

  办理时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联系电话:028-86761373,028-86746567

  注意事项:

  (一)协议中的任一信息发生变动,委托人应在发生变动后一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变动资料到中心填写《委托提取信息变更表》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二)委托人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办理了委托提取,就不再在柜台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三)委托人提前还款的,须在提前还款后一个月内向中心申报,部分提前还款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部提前还款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下列情形,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余额或注销。

  2.委托人无贷款余额且提取时点前12个月无还款记录。

  3.在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中无法查询贷款信息。

  (五)委托人请求终止委托提取的,本人应持身份证到中心签订《终止委托提取协议申请》经中心同意后终止。

  (六)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中心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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