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8-04-10 11:50:08

一、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1】2号)
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黑建金【2013】9号)
4、《哈尔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哈房公委发【2015】1号)
5、《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提取政策的通知》(哈公积金总办【2015】36号)
二、办理条件: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6、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三、办理材料:
(一)以下为办理必备材料:
1、职工提取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人本人本市的一类借记卡(仅限建设银行或者交通银行)原件。
3、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
4、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提供以下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要件清单
提取原因 | 材料名称 | 规格 | 提取额度 | 备注 |
非贷款购买本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 《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发票 | 原件 |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款 | |
房主身份证 | ||||
非贷款购买外地商品房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 |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款 | |
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明 | 原件 | |||
建造、翻建住房 |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 原件 |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 | |||
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 原件 |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 | |||
大修自住住房 | 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 原件 |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 |
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 原件 |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件 | |||
省直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 无 | 可分次以转账的方式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 他人代办仅限主借款人配偶以及共同还贷人,同时提供关系证明 | |
偿还建行、交行商业贷款 | 无 | 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 须提供主借款人身份证 | |
非省直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 《借款合同》 | 原件 | 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 贷款余额单自出具日期起一个月内有效(必须具备贷款人姓名、贷款总额、余额、银行有效印鉴、打印日期)。 |
贷款余额单 | 原件 | |||
棚改拆迁项目 |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 原件 |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款 | |
《搬迁验收单》 | 原件 | |||
重大疾病 | 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 原件 | 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 |
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 | 原件 | |||
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 原件 | |||
租房提取 | 《无房情况证明查询》 | 原件 | 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4400元 | 离异职工须提供《离婚证》;已婚职工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无房情况证明查询》有效期一个月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备注:
1、已办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2、央行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果已经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开Ⅱ、Ⅲ类账户。
Ⅰ类户:使用无限制
Ⅱ类户:使用限额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
3、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四、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六、日常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延时服务:周六8:30-11:30(仅限民生路服务大厅)
七、办理地址、电话:
民生路服务大厅地址:香坊区民生路179-6号 咨询电话:87010491、82615373
马家街服务大厅地址:南岗区马家街27号 咨询电话:53633651
八、中心网站:
网址:www.hljszgjj.org.cn(公积金余额查询以及相关表格下载)
【说明】
1、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查询初始密码111111,登陆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2、咨询电话:0451-87010491
《 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出自:百味书屋链接地址:http://m.850500.com/news/175130.html 转载请保 留,谢谢!
鐐瑰嚮灞曞紑鍏ㄦ枃
涓嶅疁鍐呭涓炬姤 | 鏂囨。绾犻敊 | 鎶曡瘔鍒犻櫎 锛岃鑱旂郴閭锛歜e00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