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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员积分管理办法范文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1-01 13: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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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员积分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党员行为,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主体作用,引导党员在推进公司发展中当先锋、做标杆,为民主评议党员、为“争先创优”评比提供重要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积分原则、积分依据、积分流程、积分应用等管理内容。适用于邯郸公司全体党员(包含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长期病假或其它原因无法参与的党员,需经本人申请、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不参加积分管理。

  第三条 术语解释:

  党员积分管理:通过党员履行党员义务、突现党员在生产经营中的先锋作用的发挥,进行党员的正向行为、负向行为的基础积分、加分、扣分,通过各党(总)支部进行汇总党员在一年中的总得分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职责:

  (一)公司党委全面统筹实施工作。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修订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各党(总)支部开展党员积分管理,修订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先进经验分享和推广。

  (三)各党(总)支部负责具体实施,对本支部党员积分进行修正,组织开展党支部月度审核、公示,积分记录存档备查;对得分较低的党员和限期改进的党员进行跟踪帮扶,对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各党小组负责党员积分日常记录、管理和报送报表。

  第五条 管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积分管理原则

  1.日常行为量化原则:积分遵循重日常、重过程、重实绩、重积累原则;

  2.自我管理原则:由党员根据参加党的生活和生产经营中的良好表现,自行申报积分。

  (二)积分构成

  党员积分由正向行为的基础积分、贡献加分和负向行为的违规扣分、一票否决四个部分构成。

  1.基础积分侧重于党员义务履行,以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为基础,主要体现党员履行基本义务方面的情况;

  2.贡献加分侧重于先进性,以引导党员创先争优为目的,主要体现党员在生产经营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方面的情况;

  3.违规扣分侧重于约束性,以规范党员日常行为为主线,主要体现党员违规违章、违反有关制度和秩序规定方面的情况;

  4.一票否决侧重于强制性,以全面从严治党为遵循,主要体现党员违纪违法和“不在组织、不像党员、不起作用、不守规矩”等其他严重背离党员标准的情况。

  (三)积分程序

  “一月一积、年底统计”,通过党员每月上报,党小组月度记录、审核、上报,党支部月度审议、公示,党群部监督的形式,通过年度累积,形成党员全年的积分。

  1.党群部确定党员积分项目及积分规则。

  2.党员积分填报审核。

  a)党员:每月完成当月积分填报。

  b)党小组:党小组组长担任兼职积分管理员,结合日常党小组记录的党员在履行义务、遵守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的行为表现,填录“党小组会”参会情况及党内活动的党员参加情况,并审核修正党员自行填报的积分;

  c)党支部:审核党小组对党员的积分情况进行修订补充。

  3.定期公示反馈。经党支部审核后的党员积分在下一个月10日前在本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申辩、问询。审核公示无误后,将本支部当月《党员积分统计报表》于下一个月15日前报党群工作部。

  4.年底汇总。年底对党员全年积分进行汇总,并在本支部内公示。结合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将党员年度积累积分情况作为党员评议的主要依据。

  (四)检查监督

  1.党群工作部不定期抽查各党(总)支部党员积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不符合情况加分的,处理如下:

  a)发现一处不符合情况加分的,取消涉及党员的该项成绩,并对支部作出提醒;

  b)发现3处不符合情况加分的,该党员年终民主评议等级为不合格;

  c)不符合情况加分党员人数达到3人次以上(含本数)或超过本支部党员总数1%的(不满一人按1人算),扣减党支部党建责任目标1分;

  d)党员积分未按要求公示的,每出现一次扣减党支部党建责任目标1分;

  e)党支部年内出现5人次以上不符合情况加分的,不得参与先进党支部的评选。

  2.应参加积分管理但未能按照积分管理要求参与行为量化积分的党员,不得参加年度各类先进评选。

  (五)积分应用

  1.积分低于60分的,年度党员民主评议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病事假、产假、借调人员除外);

  2.年终党员民主评议

  a)各党支部按照“党员积分”年度累加得分(80%)、群众评议党员(10%)和党员互评得分(10%)3个维度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分别按100分折取权重)。

  b)民主评议总分90分以上的,且排序在本支部前30%的评议等级认定为优秀;

  c)民主评议总分90分以上但未评为优秀的、总分70-89分的,评议等级认定为合格;

  d)民主评议总分60-69分的,评议等级认定为基本合格,由所在党支部对其进行帮扶;

  e)民主评议总分在60分以下的评议等级应认定为“不合格”;

  f)民主评议“不合格”党员均由所在党支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一年进行教育改正。

  3.先进评选

  a)民主评议等级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党员不能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

  c)各党(总)支部可从党员民主评议等级为优秀的且当年获得“公司级学标杆员先进个人”的党员中按照本党支部党员总数2%的比例向公司党委推荐“党员标杆示范岗”候选人,不够1名的可推荐1名;

  (六)表彰奖励

  获得“党员标杆示范岗”的党员,公司将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党员标杆示范岗”摆台,优先推荐为上级单位先进候选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为公司二级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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