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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6-10-27 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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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

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不正当竞争;必要性;可行性

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

篇二: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 司法部

【颁布日期】 19950220

【实施日期】 19950220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1

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 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第五条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责令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律师事务所有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业整顿。

第七条 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按照《律师惩戒规则》及本规定,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监督和惩戒。

第九条 地、市(州)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戒。

依照本规定应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整顿以上惩戒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批准决定。

第十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受理投诉后,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提供被投诉事项的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有权询问被投诉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证人,并要求他们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互相监督,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向司

法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惩戒委员会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接到投诉的,应及时转有管辖权的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的惩戒处分,应在全国或省级律师报刊上予以公告,所需费用由被惩戒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负担。

第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机构及其人员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参照本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之恶性循环

试论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之恶性循环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王海涛,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

研究生。

第二作者:崔建忠,男,山西大同人,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

摘 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繁荣了律师业,而部分律师

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也问题突兀,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

阐述了律师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并对律师行业公平竞争的现

实需要进行了分析,对律师行业公平竞争具体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恶性循环

一、我国律师行业目前发展现状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我国律师行业不断发展,同时我们

也看到其在制度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律师为了争夺有限

的案源,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排挤同行。有的律师利用

各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做一些虚假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误导

当事人,严重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扰乱了

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还有的中国律师事务所聘用没有中国律师资

格的外国律师,用中国律师名义揽客户,由外国律师实际操作。①

这些有损市场竞争机制现象警示我们:经济发展需要的是律师业的

公平竞争,如果听任“唯利是图”的行为和思想泛滥,我们的社会

就会成为一个物欲横流、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我们的社会主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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