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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2017-03-22 05: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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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提高参战复员军人待遇

提高参战复员军人待遇(含对越作战)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 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O周年之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伴随着我军诞生、成长、壮大的80年光辉历程,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创建、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和平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他们都是党和人民培养的优秀儿女,都是国家和军队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政治上予以关心,待遇上予以照顾,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了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出台完善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法规;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等一系列全社会大行动。日前,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完善曾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完善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完善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继续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

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政 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

附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123567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

??附表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3680 ??12240 ??4080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 ??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 ??????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

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 ??????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 ??????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2005] 199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2004] 195号) ??????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文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社部发[2006]17号 ??????

篇二:退伍军人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1-9-14 11:24:08 浏览量:196 【字体:大 中 小】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问答

1、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2)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并且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

(4)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2、问: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能不能再享受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退役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3、问: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能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4.问:从什么时候开始发放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具体为:2011年底前已年满60周岁的,从2011年8月1日开始发放;以后均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1月份开始发放。

5、问: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老年生活补助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张三,今年62岁,服义务兵役4年,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40元。

6、问:服役年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服役年限是这样计算的:以12个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2年计算,以此类推。例如:李四,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2月退伍,服役年限为4年;王五,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1月退伍,服役年限为3年。

7、问:符合条件的人员如何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一寸照相1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

8、问:在年龄认定时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时怎么办? 答: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

9、问:在服役年限认定时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时怎么办?

答: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

10、问:退伍证遗失,又找不到服役档案怎么办?

答:对退伍证遗失,又找不到服役档案的人员,由乡镇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咨询电话:县民政局优抚科3122404

篇三: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的认定的办事指南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的认定的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退伍军人证、参战/涉核岗位档案记载;

4.有效失业登记证明;

(二)认定对象:

1.1954年11月以后参战退役人员;

2.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1964年至1996年在新疆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3.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原与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的退役人员、

曾在核导弹、核潜艇等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

4.以上人员认定的条件:退役后目前居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

5.认定参战、涉核身份的依据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涉核记载和中央军委、总参下发的参战名录为依据,档案记载必须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行动一致方可认定。

(三)办事程序:

1.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后填写《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上报街道办。

2.街道办调阅申请人档案资料,认真核实身份,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

3.区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户籍社区工作站张榜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级民政部门将材料报地级市民政局复核,再

由地级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

5、待审定、复核、备案手续完成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录入数据库统一管理,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和优待。

(四)受理单位:各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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